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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妥善处理规划区内住宅建设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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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妥善处理规划区内住宅建设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2007)

  兰政发[20**]11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号)、《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8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兰州市人民政府两封来函的复函》(甘建函〔20**〕91号)精神,经2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来自:www.pmceo.com),现就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20**年6月1日前已经申报和正在审批的72件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按审定内容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原则按审定的施工图实施,住房结构比例不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165号)的要求进行调整,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意见下发之日前,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须按要求重新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调整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属一、二条款的遗留项目,应于20**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不办或未按期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不再按遗留问题处理。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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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武功县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建局《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10日

  武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提升我县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营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按照市住建局的安排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以小区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环境设施、物业服务为载体,扎实开展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示范带动各开发企业进一步提升开发理念、提升规划设计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建设精品小区;示范带动物业企业提升管理服务理念、提升小区环境、提升业主满意度,不断创建物业管理住宅示范小区,整体提升全县住宅小区开发品质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使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管理有序、邻里和睦、秩序井然,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武功县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康 瑞 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宋文涛 住建局副局长

  杨广库 住建局副局长

  张丙振 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李亚赞 公安局副政委

  刘建勋 工商局副局长

  董鹏辉 物价局副局长

  张远国 监察局副局长

  崔小卫 普集镇副镇长

  段水利 房管所书记、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丙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段水利兼任。

  三、推荐基本条件和评选标准

  示范创建活动的推荐基本条件为:城区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评选标准和打分办法由市住建局另文通知。

  四、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一)、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全市共设6个单项奖,每个奖项由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推荐一名。

  (1)宜居小区

  (2)和谐小区

  (3)生活安定、安全小区

  (4)公用设施设备管理先进小区

  (5)环境优美小区

  (6)物业管理服务优秀单位

  (二)、奖励标准

  凡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推荐,经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联评的获奖小区或物业服务企业,由市住建局在全市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分别绘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金,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乃至国家级的同类或有关评比活动。奖项基金采取市财政划拨和市住建局自筹的方式筹措。

  五、实施步骤

  建设示范住宅小区创建优质服务企业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一)宣传申报阶段(20**年1月)

  1、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大会,公布评选标准和打分办法,动员各成员单位和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活动。

  2、各开发企业、物管企业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动员广大员工积极参与活动。

  3、各开发企业、物管企业通过备类宣传手段,动员广大业主积极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活动气氛。

  4、各开发企业、物管企业对照创建标准自查整改,根据各自优势向县创建领导活动小组办公室申请参评项目,进一步完善小区软硬件设施,做好资料整理等有关准备工作。

  (二)初评推荐阶段(20**年1-2月)

  1、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指出问题。

  2、各企业、小区整改提升。

  3、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企业、小区第二次检查,根据企业、小区现状、问题整改和提升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初评,报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核。

  4、县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向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联评对象。原则上每个奖项至少推荐1个小区或企业参加全市联评。

  (三)联评表彰阶段(20**年3月)

  1、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复验、组织评比,按照1:1.5的比例,提出拟表彰名单;

  2、市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观看现场影像资料或现场抽查等方式二次复验、组织联评,确定表彰名单;

  3、召开全市表彰大会,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今后示范创建活动宣传申报阶段为每年6月,初评推荐阶段为每年11月,联评表彰阶段为下一年1月至2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中心)政府及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站在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本次创建活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包抓领导、落实工作机构,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肃纪律,确保公正。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参加评选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创建评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将规划设计超群、建设质量可靠、小区环境优美、物业服务优质,能够代表全县开发和物业服务最高水平、引领未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小区评选出来。各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提升水平。示范创建活动注重过程、注重实效。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中心)政府要通过活动开展,全面总结管理工作经验,努力查找差距和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活动开展,开阔眼界、学习经验,提升理念、调整思路,开发更多精美小区,创建更多物业示范小区;广泛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活动,积极妥善解决一批业主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企业与业主常态化沟通平台和机制,进一步提升规划设计、建设质量、小区环境、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陕西咸阳)

篇3:丽江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体制,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修基金本息属业主个人所有,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以下_简称市规建委)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www.pmceo.com)

  区、县建设局是本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何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开立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曰常收支、划转业务。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按门号立分户帐。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购房人交纳。首期维修基金购房人按照每套商品住宅市场成交价的2% 交纳。

  购房人首期付款时一并交纳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商)代为收取。维修基金收取的数额,应当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注明。

  第七条 维修基金可以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具体由业主委员会选择决定。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人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交银行收款凭证、编有幢号的小区总平面图和维修基金收缴分幢分户清册。

  第八条 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监管。

  第九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转移。

  第十条 维修基金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应当书面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编制的费用预决算,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查后。凭有关证明文到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同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后。工程费用万可在维修基 金中列支。 房屋保修期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小区前期搬管理公司凭工程预决算书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经区、县房地产行政部门审查后办理维修基金划解续,并向业主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业主委员会,组织抢修,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惰况,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属于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从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管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三个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一)维修基金的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和和费用以按户分摊情况

  (三)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帐目情况有异议的,以要求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第五章_维修基金列支范围

  第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在维修基金中列

  (一)单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

   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指:包括基础、内外承重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二)物业管理区域和单幢住宅公共设施设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生按照拥有住面积的比例共同承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房屋

  第十四条 在房屋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需维修改新的,不得使用维修基金,费用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落实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一幢或者一个门号的维修基金余不足首期维修基金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生再次筹集维修基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实

  第十六条 再次筹集维修基金标准由业

  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代管维修基金的本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侵占挪用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侵占、挪用维修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将维修基金委托本办法规定以外单位代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www.pmceo.com,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将不能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内容、项目,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结合《物业管理条例》执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没有设立维修基的商品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业主员会配合共同收取设立本小区维修基金。

  第二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发企业向个人出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同样按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由居民小组牵头

  可参照本办法试点性地开展工作、逐步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管理路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城市规划与建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4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年1月7日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内的用户、住宅区内使用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九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点后的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监管、审计、监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

  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应当符合能源监管部门的要求,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施工设计图审核合格后,供电企业与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工程质量及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建设开工等所需手续,并按照约定期限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协议约定,按照新建住宅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向供电企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供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等。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区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建筑面积,与供电企业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用标准结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费用管理,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上半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在发展改革、能源、能源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共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验收和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供电企业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留存,另一份转交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能源监管部门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电企业暂停办理其用电业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投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逾期未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给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开发建设单位及购房人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受理用电申请但未提供供电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并已提供供电方案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5:贵阳市城区居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15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0号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年4月8日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表”是指一户一结算水表,水表安装出户,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四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拟建项目市政供水承载力报告的编制,依法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合同约定支付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二次加压费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后,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许可手续。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二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供水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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