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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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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2009年)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政发[20**]84号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公平合理的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的有偿出让工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灯杆;

  (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两侧;

  (七)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有偿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为3-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0日开始起算。

  第七条 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并将出让方案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来自:www.pmceo.com),出让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设定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底价和保证金,并将设定的底价和保证金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

  第十条 出让方应当在户外广告出让前15个工作日,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路段及具体位置;

  (二)出让户外广告位的规格、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可参加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的中标人、拍卖的受买人、挂牌出让的竞得人,应当在中标、受买或竞得的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出让方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四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的经营者应当每年用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权的经营者自合同书确定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版面连续空置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出让价款或选相应地段的广告位予以置换。

  第十七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待批准设置期满后收回其使用权,并将其使用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

  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依法予以收回,并将收回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纳入有偿出让范围进行出让。

  第十八条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审计局对出让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有偿出让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参与有偿出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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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活动。

  永胜、宁蒗、华坪三县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用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丽江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专业规划。

  丽江市建设局授权委托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站牌站点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古城区市政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交通、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来自:www.pmceo.com),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设置者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牌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及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空置等

  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七)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

  (八)户外广告的下角应当标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内公路两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公路广告专业规划设置。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大型单臂广告牌。

  第十一条 在街区道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结构不得外漏,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三条 灯杆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灯杆广告只能设置于路灯杆上,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可设置两个双向灯箱或彩旗广告;

  (二)同一路灯的灯杆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杆广告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4.5米,厚度不得少于0.3米,单个灯箱或彩旗广告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垂直于现代风格建筑物墙面的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首层高度,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民居和仿民居建筑物只能设置平附于墙面的广告。

  第十五条 平附于墙面的广告牌突出建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六条 跨街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不大于30米的道路,广告牌面积、尺度要与所处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培训、行医等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管理由广告具体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其对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获得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二)申请者向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经审查和现场勘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批文;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丽江市区范围内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汇总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车身内外广告,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发

  布。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做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年)

  保政办发〔20**〕143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美化城市景观,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宣传牌、立体造形物、标语、条幅等广告及标志性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章 规划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具体负责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物价、交通、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应与街景、建筑、环境相协调,画面美观整洁,突出文化性、艺术性;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要求,并保证日间与夜间景观的良好效果。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充分考虑自然、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设置在城市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

  (四)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六)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绿化景观,不得损害植物及园林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七)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九条 下列

  载体禁止设置商业性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自身结构不得外露,并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并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其进行装饰。

  (一)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三)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

  (四)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五)24米以上建筑物顶部严格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地方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或重要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土、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审定其选址、规模、布局、形式等,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由城市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持申请、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来自:www.pmceo.com)、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会审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损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确需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重要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预先考虑广告设置具体位置、形式等。

  第十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须按国家、省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建设和市容改造。

  第三章 建设、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模、材质及其他要求进行制作、设置。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 依法审批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一条 设置城市户外独立广告设施或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设置。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质量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倾斜的,应及时

  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竣工后,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为3年,属于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投资较大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延长1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和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的,期满5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2009年)

  自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升城市景观品位,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规定,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以发布户外广告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或者在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牌栏、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霓虹灯、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投影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施上设置、绘制、悬挂、粘贴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市)区城市(县城)、乡镇规划的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三)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广告的,应当符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城市道路路灯杆或者建筑出入口、台阶、道路;

  (二)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

  ⒈交通信号设施;

  ⒉交通执勤岗设施;

  3.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

  4.龙门架、收费站、防撞墙。

  (三)在下列影响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和城市报警监控设施及其辅助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内设置: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2.下穿道路(隧道)、公路口高架道路引桥和轨道交通等及人、车流出入口30米范围内;

  3.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50米道路范围内;

  4.公路弯道内侧及其他影响行车视线的路段两侧;

  5.阻碍城市报警监控设施视线和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

  (四)在下列地带设置:

  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⒊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禁止以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形式设置:

  ⒈跨越道路设置;

  ⒉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

  ⒊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⒋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纵、横向窗间墙设置,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⒌在人、车流大的公共建筑(场地

  )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防灾疏散用地范围内设置;

  ⒍利用危(违)房、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设置;

  ⒎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的情形。

  (二) 禁止以利用绿化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

  ⒈依附绿化树或者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设置;

  ⒉遮挡绿化景观设置;

  ⒊其他利用绿化树或者毁损绿化设施设置的情形。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严格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城市道路;

  (二)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

  (三)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河道保护范围;

  (四)跨江(河)大桥、城市立交桥及引桥;

  (五)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严格限制的区域。

  第八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建筑物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并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不得横向或者纵向重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粘贴式广告(字体)和遮挡玻璃幕墙的广告;

  (三)在建筑物外墙垂直设置户外广告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2.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来自:www.pmceo.com),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0.9米;

  4.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

  (四)在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小于等于3层(总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2)建筑物大于3层小于等于8层(总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3)建筑物大于8层小于等于20层(总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8米。

  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五)在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实体广告牌;禁止设置包裹建筑物顶部、破坏建筑天际线、影响建筑物特色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小于50米的,可以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通透式标识(字体)性广告并符合下列规定:

  ⒈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使用,其标识(字体)应当符合《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的有关规定;

  ⒉标识(字体)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超过1米;

  ⒊标识(字体)应当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六)在有裙房的高层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有裙房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裙房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裙房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20%;

  ⒉无裙房部分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建筑下部公共功能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的公共功能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20%,同时应遵循《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图则图表的规定;

  ⒊在一般城市商业区的商业建筑及娱乐类建筑,上述指标可分别提高至不得超过建筑立面面积的25%-30%及12%-15%,特殊位置商业区按照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 在立交区域设置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绿化布置。其中,规划占地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不得设置。占地3公顷以上的不得超过1个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在人行道上设置实物造型的户外广告设施,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二)设置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商业街区人行道宽度

  不得小于5米,间距不得小于25米;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间距不得小于60米,布局及数量应当遵循该街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三)设置人行道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2.设施外缘垂直投影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2米,且不得大于0.9米;

  3.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4.设施如为柱式,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

  5.设施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

  (四)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批准可以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街沿石,不得侵入车道;

  2.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人行道树)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3.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当不小于60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当不小于80米。

  第十一条 设置施工工地围墙立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施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二)画面应当以透空字体、标识为主,提高设施安全性;

  (三)应当有不少于50%的画面无偿用做公益广告宣传,其余用于宣传所建设的项目;

  (四)广告设施面向道路方向的部分不得超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五)项目建设完成后,广告设施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规划区二环路以内、县城规划中心区不得设置;

  (二)在二环路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其牌面尺寸、间距应当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下列要求:

  1.在高速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为寸6米×18米,牌面垂直投影距高速公路安全护栏应当大于等于3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2000米,并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规范要求;

  2.在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5米×15米,在二级以下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3 米×9米;牌面垂直投影距公路排水沟大于等于1.5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500米;

  3.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红线40米以上至50米的,最大画面尺寸为5米×15米,道路红线50米以上的,最大画面尺寸为6米×18米,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画面垂直投影不得侵入机动车道,设施设置间距大于1500米。道路红线小于40米的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在公交站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结合站台候车设施同步设计,广告设施顶部应当设有遮阳(雨)板,其垂直投影不得超过前后站台街沿石;

  (二)在站名牌上方应当采用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共信息,如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公交车发车、天气预报、时间等;

  (三)候车亭(棚)的顶部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益性广告:

  (一)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道路、城市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位,应当无偿设置公益广告,每年不得少于60天;

  (二)不得将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更改为商业性广告;

  (三)凡空置的广告设施应当无偿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有关安全的要求: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构)筑电气设计规范、建(构)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应当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办理设施施工手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安全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四)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墙体、檐口下方或者底层门楣的上方,且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牌匾,应当在建(构)筑物的入

  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第十六条 利用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应当体现高品味、高品质。鼓励使用多元化、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如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

  (二)其设置范围是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域和商业街道;

  (三)主要采用繁荣、靓丽、恢宏、协调、时尚的的风格;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灯箱等自发光照明形式。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其设置应当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本准则于20**年3月21日起施行

篇5: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第3号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来自:www.pmceo.com)、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批准的设置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

  ,由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四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办法规定越权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问责或者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虽对繁荣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户外广告设置尺度形式各异、牌匾标识各自为政、设置混乱,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有的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都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对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具体管理措施、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和改善本市市容市貌,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适时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7.《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8.《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按照市政府要求,今年5月,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在总结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城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宗旨。

  规范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市容标准,改善市容市貌和提升城市形象,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据此,《办法》第一条确定了相应的制定宗旨。

  (二)关于户外广告的范围。

  针对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的现状,为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有序、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强化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明确可在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范围十分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可在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及编制主体。

  (四)关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经营、发布审批,内容审查、设置规划方案审批及需占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依法分别由工商、规划、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查审批。为简化程序,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就下列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二是由城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关于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为更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设置混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推进户外广告设置长效管理,要求设置人及时进行维护和排除隐患,使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道路交通和行人的安全,《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行政处罚。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各类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置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故《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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