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7年)

日期:2019-03-05  类别:甘肃物业法规  编辑:物业经理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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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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