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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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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2003年)

  北政发[20**]23号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号)的精神,明确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申报

  凡符合享受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免税手续,统一向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1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二)购入的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l份

  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卖方)购房发票复印件l份

  7、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三)停缓建房地产项目转让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停缓建工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3、《停缓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复-印件l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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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什么是税收

  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涵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篇3:北京市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

  文件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时间:20**-7-25

  失效时间:

  全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89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279号)规定,现就各单位在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房标准

  (一)自20**年6月1日起,凡涉及个人住房税收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事项均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配套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528号)执行。

  (二)各级土地具体范围的划分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32号)规定的“居住用途类”十级土地划分标准(附件)执行。

  (三)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

  (四)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均视同普通住房。

  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申报资料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二)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

  下同)。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据的该房产“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

  (三)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已购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

  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四、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应到房屋座落地向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

  须由北京市市级房屋管理部门确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个人住房交易,应由纳税人(已持有确权对应房产合法销售发票的售房人除外)向东城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手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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