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交接工怍,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钦州市城区、港区、各县区范围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依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依法被撤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www.pmceo.com,致使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秩序的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房产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工怍。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依法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相应职责,按照本意见规定的退出程序,依法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怍,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当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60日前,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60日前或在作出提前解除合同决议后3日内,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前公布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垫支的水电费用以及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补交。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5、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6、利用物业项目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账目,并移交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7、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8、房屋产权名册及其他属于小区业主的资料和设施设备。
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停业、歇业导致不能接受资料、财物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房管部门移交上述资料、财物。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开发建设单{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按上述第(三)项所列事宜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怍:
(一)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60日前,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60日前或在作出提前解除合同决议
后3日内,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前公布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垫支的水电费用以及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补交。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5、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6、利用物业项目公
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账目,并移交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7、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8、房屋产权名册及其他属于小区业主的资料和设施设备: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房管部门移交上述资料、财物: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大会应当按上述第(三)项所列事宜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原发证机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理结果公布3日内,按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所列事宣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公布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支状况,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原因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着手进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三)市、县房管部门在行政处理结果公告2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到物业项目听取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意见,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四)为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管理秩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做好清洁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所发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据实分担。
2、市、县房管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立即组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不良记录记入钦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来自:www.pmceo.com),并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钦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篇2:学院(校)食堂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退出管理制度
学院(校)食堂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退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与餐饮企业承包方双方的责任,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管理的意见》(苏教安[20**]11号),确保承包经营食堂的伙食供应和饮食安全,强化与社会餐饮企业中止合同的执行力,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餐饮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若要中止合同,实行退出制度,我校将成立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处理退出事件;
二、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经营管理。合同上必须写明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自然退出。
三、按照学校与社会餐饮企业的合同约定,社会餐饮企业在承包经营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应中止合同: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的,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5、经营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利用学院资产搞不法经营的;
四、社会餐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所属人员的招聘、用工手续、用工合同、相关费用、责任及日常管理,确保职业队伍的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予以清退。
五、社会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合同到期或因违规中止合同时不愿退出或拒绝退出时,学校在与社会餐饮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将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予以仲裁。仲裁未果,将移交法院处理。
六、工作小组必须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做好社会餐饮企业退出及以后衔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正常供应。
篇3:C房地产员工退出管理制度(七)
房地产公司员工退出管理制度(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循“公正公开公开、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范围与形式
第五条 公司实行日常考核退出与年度考评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公司可根据日常考核及时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可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退出一定比例的员工。
第六条 公司对各层级人员统一实行退出制度,以确保各个层级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管理层级不同,公司职员分为员工层(主管以下职级人员)、基层管理层(主管至部门副经理职级人员)、中层管理层(部门经理至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和高层管理层(公司副总经理至公司总经理职级人员)四个层面。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根据年度人力资源实际现状及日常考核、年度考评情况,采取全公司综合平衡的方式,合理确定当年退出员工的比例。
第八条 退出形式包括降级、降职、待岗、劝退和辞退等形式。
第九条 降级是指员工工资降级、降档;降职是指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及薪资级别的降低;待岗是指员工被停止岗位工作,并进行重新择岗定岗;劝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章 退出管理程序
第十条 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严重不足者,应及时实施退出,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日常考核退出首先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人力资源部提出退出建议或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代表、部属代表及业务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根据评议结果,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建议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1.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退出,经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其它职级人员、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至总经理助理职级人员的退出,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项目公司其它职级人员的退出,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评方案分不同层级和权限考核后确定拟退出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及代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评议,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员工的优缺点,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调查或评议结果拟订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退出。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
第十四条 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人力资源部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并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审定实行降级、降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已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并经审定实行待岗的,待岗期限为2个月,自审定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的薪资按原月薪标准的50%发放,不享受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 在待岗期间,待岗员工应移交原岗位工作,可以在公司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如选中合适岗位,并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的,由人力资源部办理逐级报批手续。待岗员工经批准重新上岗的,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或无任何单位接收的,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并经审定实行劝退和辞退的,以及员工主动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