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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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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54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管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委托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来自:www.pmceo.com),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

  (五)

  建设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标准: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不合格理由,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在核实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规建设行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及时报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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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来自:www.pmceo.com)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

篇3:深圳市关于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通知(2004年)

  深圳市关于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通知(20**)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加强消防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即简化审核环节,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交有关工程竣工资料见附件(有关表格请在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

  二、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法人或凭法人委托书前来办理,接收申报后,建设单位领取回执;验收后,凭申请回执到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20**年9月15日以后送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其验收采取如下方式:

  (一)土建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验收,根据现场实测的情况如实填写相关测试记录。我局采取审核验

  收自验资料和抽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自验工程所提供的书面验收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来承担。

  (二)消防系统验收。我局按有关消防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四、消防办理时限

  (一)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后,从第二天

  算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二) 工程验收后,从第二天算起,七个工作日内,

  凭回执到我局窗口领取验收意见批文;

  (三) 因我局的原因,造成已安排验收的工程不能

  如期验收的工程项目,我局将书面告知,并为其重新办理申请验收手续;如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已安排验收的工程不能如期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应到我局业务窗口重新办理申请验收手续。

  以上调整内容于20**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提交如下各类竣工资料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提交如下各类竣工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复验收时应提交复验收表);

  2、该工程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包括来文、复函);

  3、以下相关建筑工程竣工图纸

  ①建筑总平面图;

  ②各标准层平面图;

  ③主要的立面、剖面图;

  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图;

  ⑤自动喷淋系统图;

  ⑥自动报警系统图(包括事故广播、对讲电话);

  ⑦防排烟系统图;

  ⑧气体灭火系统图;

  ⑨独立泡沫灭火系统;

  4、第三点中①-⑨项内容制作的电子文件;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资料

  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②自动喷水灭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压记录;

  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资料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

  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表;

  7、气体灭火系统资料

  ①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灭火剂贮存容器检查记录;气体灭火系统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气体单向阀、组合分配系统集流试验记录;灭火剂输送管网试验记录);

  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③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④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8、泡沫灭火系统资料

  ①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

  ②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

  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④管道试压记录表;

  ⑤管道冲洗记录表;

  ⑥系统调试记录表;

  ⑦系统验收表;

  9、20**年9月15日以后报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建筑部分自验资料。

篇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修正)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www.pmceo.com、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大学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程序

  大学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程序

  各相关科室:

  按照后勤管理处处务会工作要求,从20**年开始,学校两个校区所有大、中修工程竣工后,需按如下程序申报结算:

  1.施工方需根据合同内容填写《zz药科大学后勤管理处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申请验收。

  2.工程验收分别由后勤管理处两个校区主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如下: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

  ②使用单位负责人

  ③主管科室负责人

  ④技术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3.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需将《zz药科大学后勤管理处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书》一并递交给技术室,技术室根据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和《zz药科大学后勤管理处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同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通过后上报学校监察审计室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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