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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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

  黄石市信用社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黄石市A级金融信用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全市信用社区建设,更好地运用国家再就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促进社区的全面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华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武银[20**]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信用社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黄石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治理办)确定的创建信用社区是被考核的主体。

  第二章 信用社区创建组织

  第四条 市信用治理办负责对信用社区考核的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全市信用社区的创建。

  第六条 对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第三章 信用社区评定标准

  第七条 信用社区评定标准

  (一)社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职责,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社区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订创建信用社区的合作协议。

  (三)社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社区人员基本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小额担保贷款收回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社区跟踪检查情况等各种台帐齐全,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四)社区的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创建工作职责,定期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咨询、创业培训、跟踪指导等活动,组织做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推荐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协助金融机构监督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来自:www.pmceo.com)收回等,通过多种形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内的工作。

  (五)社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承诺书》。

  (六)社区内诚信经营户、诚信企业的比例在90%以上。

  (七)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在90%以上。

  (八)社区内信贷投入促进就业有实效,小额担保贷款、个人零售贷款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社区登记失业率较上年下降,就业率有所提高。

  第八条 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要求

  (一)及时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再就业政策的辅导,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积极协助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检查和到期催收。

  (三)有计划地与银行、信用社进行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引入适合社区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

  (四)按照市信用治理办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办法、统计报表、个人信用档案等各项制度。

  (五)及时向有关金融机构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消费贷款等个人信用的发展情况及统计报表。

  第九条 信用社区档案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区基本情况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

  社区基本档案包括社区内自然状况、经济状况、下岗失业人员及再就业情况。

  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住房和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情况。

  (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采取一人一档、及时记录的原则。

  (三)建立个人信用贷款登记簿,真实、全面地记载社区内居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管理

  (一)个人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居所、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学历等资料。

  (二)商业信用记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和信用交易记录。

  (三)社会公共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变动等记录。

  (四)特别记录,包括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涉及民事、刑事、

  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一条 信用社区创建责任制

  (一)社区要落实信用社区创建目标工作责任制,做到有分管领导,有具体承办人员。

  (二)社区要加强对信用创建工作的领导,及时向市信用治理办汇报信用创建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建议。

  (三)社区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本社区内个人信用风险状况以及预防信用风险的措施办法。

  第四章 信用社区的授予

  第十二条 信用社区称号由社区申报,市信用治理办组织检查验收,市政府授予。

  第十三条 社区申报。由信用创建社区填写《湖北省黄石市信用社区申报表》,向市信用治理办申报。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对信用社区的检查验收采取百分制考核,分为现场考核和非现场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并按7:3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分。

  (一)现场考核由市信用治理办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深入到信用创建社区,现场考核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责任制的履行情况、银行和信用社信用的引入情况、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情况以及信用社区创建成效。

  (二)非现场考核由市信用治理办按规定要求对信用创建社区日常报送的报表和报告、与各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协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市信用治理办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现场考核与非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综合评分,将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信用创建社区作为“黄石市信用社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市信用治理办上报的信用社区检查验收结果,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社区授予“黄石市信用社区”称号。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黄石市信用社区”称号的社区组织,优先落实办理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并在劳动就业、银行信用、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对于经考核未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社区,取消该社区当年评先资格,不得对社区领导个人进行表彰,并从严控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信用治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www.pmceo.Com

篇2: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审查同意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台上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记分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分,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记录实行加分制,基本分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月。项目经理的警示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12个月内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优先认定;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蓝、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企业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时,蓝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黄牌警示。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红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记录分值达到8分以上时,取消该企业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不予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

  第二十一条依据警示信用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2分时,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警示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2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区房屋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物业服务满一年的,该项目及项目经理应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无项目的,不计入其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按照本办法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篇3:深圳市关于配合做好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工作的通知(2014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配合做好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工作的通知

  深建物管〔20**〕30号

  各区住建局、宝安区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流动平价商店是我市一项重要的便民惠民工程。去年以来,我市流动平价商店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充分发挥了稳价惠民的作用。今年,市政府将更深入广泛地推动流动平价商店建设。根据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配合做好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流动平价商店对调控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支持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要支持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的宣传发动,协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支持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社区。

  三、在流动平价商店进驻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区域内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流动平价商店进驻中的相关问题。

  联系人:刘以兵;联系电话:83788235。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5月8日

篇4:南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07年)

  南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工作方案(20**)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79号)要求,我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进入移交工作阶段,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清理后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区物业办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基层有关硬件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二、移交范围

  (一)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由开发单位建设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土地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开发单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

  三、移交原则

  (一)各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办理移交手续。

  (二)土地合同没有明确产权是否归政府、以及没有明确是否以成本价提供给政府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价收回。

  (三)移交实物的成本价,应本着处理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确定成本价指导方案,审计部门对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四)需补办规划、报建和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参照处理国企改制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于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定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

  (六)对应建而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

  (七)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八)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四、接收部门

  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接收部门为南山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副区长高圣元任组长,区物业办主任游寿南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物业办、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物业办,由游寿南同志兼任主任,张效民、张爱群、于学智同志任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全区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制作移交工作所需的相关表格和函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提供资料,督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度、监督工作质量和组织成果验收。

  2.针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函件等。

  3.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开发单位,按照区工作组的要求,通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4.对按成本价提供的配套设施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提出成本价指导方案。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居委会等用房的接收工作,协调签订移交确认书及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区教育局

  1、负责相关中小学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区物业办申请产权管理登记。

  2、协调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的接收工作,向区物业办申请产权管理登记。

  (三)区建设局

  核查有关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的相关施工报建、竣工验收资料;对已约定建设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而未办理施工报建的尽快督促开发单位申报资料。

  以上各职能部门应对拒不移交或者对移交工作不配合的单位,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0月10日进行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工作。

  八、相关措施

  1、充分利用各种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移交工作的力度。对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按照区领导小组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暂缓办理该单位的相关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时予以扣分或作相关处理。

  (3)工商、税务等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能依法查处。

  2、非法占用且拒不配合移交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对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4、对拒不移交的单位,必要时循司法途径解决。

篇5: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19日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一印制《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管理。

  第六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办《信用手册》。《信用手册》与信息系统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信用手册》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并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质监、检察等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查实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提供给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每月评价一次。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并已领取《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8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个数进行计算,满分20分。

  第十六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纳税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良好行为信息分满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息分为0分。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在工程项目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七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起始评分为100分,扣分不封底。扣分超过100分按负分计算。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条 外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有备案工程的,不良市场行为扣分按实际计算,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为在我市已有备案工程的其他外地同类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的平均分。

  本地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有备案工程的,不良市场行为扣分按实际计算,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为在我市已有备案工程的其他本地同类建筑业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信用考核得分中的不良质量行为和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扣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一条 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总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0。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

  E级。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每月20日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江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中的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布,但在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信息系统查询。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所形成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5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评价时段。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同时,由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承接有关工程业务、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环节的运用:

  (一)资格审查: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方可申请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

  (二)公开招标的评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监理公开招标评标时,对企业的信用因素进行评分,采用"商务+信用"评标办法或者"商务+技术+信用"评标办法。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30%。招标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15%;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20%;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30%。

  (三)邀请招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邀请招标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范围内邀请信用等级在B级或以上的企业。

  (四)直接发包: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内选定信用等级在B级或以上的企业。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对已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的企业,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四)对E级企业进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4.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

  5.不予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中评优;

  6.对已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的企业,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7.凡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E级的,暂停企业《信用手册》6个月。

  8.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对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建〔20**〕367号)同时废止。我市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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