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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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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9年)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政发〔20**〕3号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牌、布幅、标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统一受理,负责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专门意见,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实施。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并对户外广告的布点实施审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登记和监管及户外商业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交通、电力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和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的,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拍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获取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拍卖工作的程序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招标、拍卖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物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等;

  (六)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来自:www.pmceo.com),应当提交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中标通知书;

  (七)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安全证明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户外广告申请;

  (二)经审查,依法需经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核准的书面意见;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的设置申请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重要景观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属于占用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鼓 励设置电子显示屏(牌)、霓虹灯、景观灯等高科技景观广告组群,限制设置张贴式广告,严禁设置立柱式广告。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书写规范;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名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以所占面积或时间不低于10%的比例统筹安排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牌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对技术上确实存在操作困难无法按规定安排公益广告的,由广告业主和经营者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间和方式进行统筹安排。

  公益广告内容的审核,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后,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应当张贴于指定的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指定公共信息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力、通讯等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

  公共信息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定点设置。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对其是否按许可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及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等跟踪检查;对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应及时告知广告业主和经营者予以自行拆除;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应在期满前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有许可期限,期限届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业主或经营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广告业主或经营者承担。

  (二)有许可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设置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继续保留至期满;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或者虽符合户外广告技术规范但不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广告业主或经营者协商,对尚未期满的时间,按设置成本相应折算予以经济补偿后由广告业主或经营者自行拆除;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由许可机关撤回许可,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许可机关给予补偿。

  (三)对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但不符合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未到期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业主或经营者按规定整改直至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已批准

  设置但无期限规定的,应按照《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比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业主和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陈旧、变形、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的,书面责令广告业主或经营者限期改正;不按期限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案件,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对情节恶劣或有不良记录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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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7修)

  20**年5月30日第十一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年4月6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机关。

  市建设与规划、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与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户外

  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公共广告栏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第六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其广告内容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的要求;位置设置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

  第八条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合格的材料,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坏。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一般不得横跨道路,特殊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安全要求和高度标准,并征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二)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及其他管线附近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光、辐射等污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安全行车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城市绿化树木或损毁城市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名胜风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四条 已批准户外广告设置的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小于广告牌位面积的五分之四。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保证牢固安全;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等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置者不得乱凿乱拆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需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乱张贴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一节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在下列范围内有偿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取得: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码头;

  (二)公共交通站;

  (三)汽车站、飞机场;

  (四)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五)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 利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经审查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事先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权属所有人协商确定收益分成,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

  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第二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通过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出让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投标、协议等出让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

  (三)户外商业广告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还须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设置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者凭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商业广告登记发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土木工程建设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自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按自行放弃户外广告设置权处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二十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确需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必须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7日内应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作户外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号、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设置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一般为2至8年。设置权期限已满的,其户外商

  业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拍卖、招标。原设置权人在同等中标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得设置权。 第三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除方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节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建筑物顶部、外墙、平台、雨篷等地方设置的非建筑物名称的大型招牌及标志物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设置者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三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段规划布局和《梧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及要求》统一要求的规格和设计方案进行制作设置。

  第三十五条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户外招牌广告出现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三十六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当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者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妨碍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造成建筑物外立面受到损坏或建筑物安全受影响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广告经营单位或设置权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或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按时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来自:www.pmceo.com);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我市颁布的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梧州市所辖县(市)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篇3: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3)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来自:www.pmceo.com)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

  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作为设置占用费,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规划确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

  第十六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竞买(投),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投)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单位应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

  第十九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但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规划审核,对于符合统一规划的,按同一区域广告设置使用权平均拍卖价格的30%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后,广告主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

  第二十条 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商业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重新拍卖。

  第二十四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

  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临时性宣传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有效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清除。

  临时性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的,使用权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二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不得空置,使用权拥有人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在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使用权人,按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置使用权人在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十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商业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5。

  第三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户外招牌广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相邻店面的招牌原则上要协调一致,使相邻招牌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第三十三条 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电话、标识。

  第三十四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设置应统一设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招牌进行统一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三十五条 每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三十六条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设置招牌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楼以外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设置招牌,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金湾、斗门区的招牌设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设置核准。

  第三十九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四十一条 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处以罚款。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未继续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又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不按照规划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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