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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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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013年)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决议

  (2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一号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1月27日

  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年11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伤病员在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急救服务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药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以急救中心和急救站为主体,以群众性救护组织为补充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中心包括市急救中心,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区急救中心)。

  急救站包括市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区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和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

  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挥调度、设在医疗机构的急救站。

  急救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工作;

  (二)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学术交流;

  (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指派参与重大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急救中心在区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服从市急救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本行政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职责。

  第九条 急救站由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急救站,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五)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十条 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及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其因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急救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专用呼叫号码,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名称、标志。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急救站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急救中心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急救人员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辆驾驶员等。

  急救医生、护士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掌握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事件等现场初步紧急救护以及从事不需要医学评价、监测和处理的伤病员转运工作的技能,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市卫生主管部门对急救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等急救车辆,并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证救护车车况良好。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移动卫星定位系统、无线通讯设备和车前、车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急救标志图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救护车。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并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信息进行登记,使其能够优先得到急救服务。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当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第十九条 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家属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有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报告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抢救准备。

  急救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当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不刁难伤病员及家属。

  第二十一条 急救人员应当将伤病员送至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并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对急救站送达的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二条 "110"、"119"、"122"、"12345"等应急系统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应当及时联系急救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可拨打"120"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电话进行呼救。

  第二十三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急救中心、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站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资格。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

  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及运行;

  (二)应急药品储备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三)重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

  (四)突发性事件的急救医疗;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六)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七)扶持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

  (八)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区财政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急储备工作。应急储备应当能够满足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需要。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当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处于备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急救中心网站、急救站和救护车内予以公示。向伤病员或者家属收费时,应当主动告知收费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支付,属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救助对象的,由财政、民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通信企业应当保障"120"呼救专线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提供服务合同规定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安全、稳定用电。

  第二十九条 救护车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放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设立临时专用通道。

  公路收费站应当优先放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

  第三十条 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危、急、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进行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群众性救护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发生突发事件时用于抢救、自救、互救的急救医疗知识。

  卫生、公安、教育、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急救意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四)急救人员与接收的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

  (七)擅自动用"120"救护车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者"120"专用呼叫号码的名称、标志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擅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灯、警报器假冒救护车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运送伤病员及家属的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急救人员施救的;

  (二)侮辱殴打急救人员的;

  (三)非法扣留、损毁救护车及急救医疗设备的;

  (四)谎报呼救信息或者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的;

  (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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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院前急救急诊科交班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及急诊科交班制度

  一、24小时专职分诊人员,接到院前急救电话后详细询问病人病情,并同时通知医生做好接诊,立即准备好所需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二、遇重大抢救必须报告科主任,白天同时报告医务科,夜间报告总值班,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组织医院抢救小组成员进行抢救会诊。

  三、院前和院内医护人员做好病人交接工作,重点是患者病情、院前检查、治疗和用药情况,并做好急救器材的交接,如颈托、气管插管、止血带、胃管、尿管等。

  四、院前医生应当场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做好病历交接。

  五、医护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急危重病人全力抢救。

篇3: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方案

  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方案

  一、全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急诊抢救管理体制。成立急救委员会。由业务副院长、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内、外、妇产科主任、门诊部主任、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组成。

  二、重大抢救、院前急救由急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如突发性灾害事故等,调动全院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配套的急救队伍,奔赴现场抢救。或组织安排成批伤病员的接纳工作。

  三、日常个别急症出诊抢救,在医务科指导下,由各临床科主任负责。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协调全院有关科室人员力量予以密切配合。

  四、院总值班人员当接到突发性灾害事故抢救的通知,一定要弄清时间、地点、基本伤情、人数等有关情况,立即通知急救委员会成员。

  五、院前急救队伍由急救委员会指派决定,原则是各种急诊出诊医师以及二线值班医师。必要时组织院内宿舍有关人员。先头部队应在接到通知10分钟内出发。必要时再组织后续队伍。

  六、救护车要保证急诊抢救使用,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司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出车。

  七、救护车装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由司机保管管理,医师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具体按救护车药品器材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八、院前急救接回伤病员应优先安排住院,大批伤病员应动员全院有关人员参加抢救,改用其他用房作为临时病房使用,一次可接纳成批伤病员20—30人。必要时向其他医疗单位分流。

  九、事后由组织抢救者将院前急救情况登记于院前急救登记簿上。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急救通讯:zz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120

篇4:医院院前院内急救工作制度

  医院院前、院内急救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我院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之间的有效衔接,使我院急诊科与莆田市急救中心及其网络医院、基层医疗机构更加协调地开展急救医疗工作,急危重症患者得到连贯的救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完成急救任务

  1、急诊科备有三部外线电话,24小时由专人接听,负责接收120急救指挥中心及其网络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的电话。

  2、接到院前急救信息后及时派出救护车进行院前急救,并及时把相关信息完整记录在出诊登记本上。执行院前急救任务后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病员的去向

  3、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负责协调,保持院内、救护车、120急救指挥中心及其网络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病员及其家属间的信息互通。

  4、如果我院的救护车均在执行急救任务,在派出最后一部车时要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此时接到基层医疗机构及病员或其家属的求救电话时,立即给对方说明,建议向120急救中心或其他的医疗机构求救。

  5、接到求救电话时,如果我院有救护车,但医疗条件无法接纳相关的急危重症患者,接听电话时立即给对方说明,建议向120急救中心或其他的医疗机构求救,同时联系有条件接收的医院,并把信息及时通报给对方;如果是紧急情况,先予派出救护车进行院前急救,同时联系有条件接收的医院,把病员送到相关的医院进一步救治。如果无法联系到有条件接收的医院,通知院前急救的医师把病员运回院内,并及时向医务部汇报,组织全院的力量积极抢救病员。

  6、接到其网络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要往我院转诊急危重症病员时,简单向医护人员了解病情后,通知相关科室的医师或抢救室做好接诊的准备,并做好记录。如果是成批的伤病员,要及时问清伤病员的数量及伤病情,通知科主任、护士长组织科内的力量抢救伤病员,并做好记录。

  二、院前急救

  1、医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听到出车信号保证日间5分钟和夜间8分钟内出车。

  2、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急救药品、器材到每个患者身边。

  3、医务人员必须对每个患者进行体检,作出初步诊断。转送过程中应坐在病人身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在现场和途中进行必要的监护治疗。

  4、在现场发现特别危重病人或遇突发灾害事故,在现场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后,应及时通知调度员,并通知将转送达医院作好接收病员准备。

  5、医务人员必须护送患者到急诊科,向值班人员详细交班,方可离开。

  6、每次出诊后六小时或下班前应完成急救医疗记录,填写应符合要求,字迹清楚。

  三、院内救治

  1、莆田市急救中心目前挂靠在我院,中心站及我院急诊科出诊接回的病员由出诊的医师诊治病员。

  2、接到其网络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要往我院转诊急危重症病员时,护士了解情况做好接诊或抢救的准备急诊科做好急救准备,如联系要求会诊的医生、仪器设备、药物的准备等。必要时由科主任、护士长向医务部、护理部请救支援。

  3、转诊的病员来院后医护人员及时接诊,需抢救的在抢救的同时向转诊的医护人员解病情,与转诊的医护人员交接班,做好院前院内交接记录并第一时间对急危重症病员进行救治。

  附件:急诊科转接其他医疗机构患者流程

  接到其他医疗机构(市急救中心及其网络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等)转诊病员的电话。

  值班护士接电话时向对方医务人员简单了解病情并登记,如果我院没有条件转接该病员,立即给对方说明。

  值班护士通知相关科室的医师或抢救室做好接诊或抢救的准备,必要时由科主任、护士长向医务部、护理部请救支援。

  病员来院后,相关医护人员立即予抢救或诊治,并与转运者进行当面交接,同时做好登记。

  按院内急救程序进行救治。

篇5:人民医院前夜班(小夜班)护士职责

  人民医院前夜班(小夜班)护士职责

  一、负责患者晚间各种治疗与护理、执行临时医嘱。负责次日手术及特殊检查的准备工作,接收急诊新入院患者,完成各种治疗护理,维持病区秩序,保证病区安全。

  二、认真床旁交接班,查对上班医嘱。

  三、全面了解患者动态、掌握危重患者病情变化。

  四、测、检晚间生命体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值班医生处理。

  五、按分级护理要求巡视病房,及时处置患者的病情变化。

  六、管理、督促陪护探视人员遵守院规,保持病房整洁有序。

  七、书写夜间交班报告,并为次日输液注射及晨间治疗检查做好必要准备。

  八、保持办公室清洁、整齐、物品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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