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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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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2015)

  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补充通知(20**)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鄂价费〔20**〕16号)要求,为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做好收费许可证注销工作。全省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取消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许可证制度取消后的注销工作,收费单位应于20**年5月31日前携带本单位《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回收的《收费许可证》应及时存档保管。

  二、严格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后,继续按照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的要求扎实做好收费统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提供的统计功能,对收费项目、收费资金、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若干项目进行统计。各收费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认真填写《×××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表一、表二)》,并撰写××年度收费统计情况分析报告。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汇总;各市(州)、县(市、区)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6月10日前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

  三、积极推进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收费许可证取消后,各地可选取收费体量大、社会反映集中的行业和单位,采取自评估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约谈、告诫等方式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将收费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地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单独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和计量单位等,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对不公示、公示不规范的要责令整改,对既不公示,又违反收费政策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定价权力清单化,目录之外无定价权”的要求,对本单位过去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出台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凡不在《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定价文件一律废止,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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