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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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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汴政〔20**〕64号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总体平衡。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并做好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参保(来自:www.pmceo.com);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参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登记参保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就医证件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办法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 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8元和12元。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各县参保的各类学生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三)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7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28元和42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5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14元和21元。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和各类学生分别由民政、残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参保;其他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登记参保。

  第十条 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预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自然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设立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经批准的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线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三)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50%。

  (四)统筹基金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报销比例为7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等待期,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二)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五)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认定不能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

  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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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淄政发〔20**〕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统筹兼顾、(来自:www.pmceo.com)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在校城镇中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认定,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组织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

篇3: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泰政发[20**]58号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泰山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协助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来自:www.pmceo.com)保险费收缴以及相关的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
 

篇4: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莱政发〔20**〕54 号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重点保住院,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
(四)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六)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分别运作。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的财政预算、划拨及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来自:www.pmceo.com)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质服务提供保障。
审计部门应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残联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篇5: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帐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三)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来自:www.pmceo.com)配套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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