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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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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产品品质不高、基础和服务设施不配套、市场监管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

  (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我省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指导各市县严格按规划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严格控制将其他用途的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严禁借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等名义变相进行配套商品房开发。严禁以城镇化、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风情镇建设以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为名,通过编制相关开发规划,变相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严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各市县应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土地出让规模,严禁以各种开发名义圈占土地。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要优先保证,开发用地出让要向大企业、大项目倾斜。

  (三)加强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禁止违规变更土地用途和更改容积率,依法可以更改容积率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并公开更改内容和理由。对擅自调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追查,依法处理。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科学评估,核定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限期缴纳。

  (四)加强对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房地产发展的核心价值,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各市县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划定房地产开发的限建区和禁建区。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范围内开发或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 米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地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特殊岸段可缩小至 100 米范围内,并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距离岸线 200 米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不得扩建。严禁填河、填湖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于规划建设的滨海、滨河、滨湖等优质土地资源,原则上主要用于度假区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和相关产业的建设。合理规划和依法审批填海造地,严格控制填海造地开发房地产。

  (五)合理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以上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为基数,统筹兼顾保持房地产开发总投资,合理确定年度全省商品房开发总规模(以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作为主要指标)。在此基础上,综合衡量各市县上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待售面积及销售均价等因素,科学制定各市县的年度商品房开发规模控制指标,由省政府下达执行。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年度商品房开发规模控制指标编制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于每年 3 月底前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保持合理、稳定的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对超过年度计划供应商品房用地的市县,当年度不得再供应商品房用地;对超规模供应的,相应减少该市县下一年度商品房用地计划供应面积。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向市县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合理确定商品房用地指标比例,同时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新增计划指标,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需求。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的用地管理

  (六)加强商品房用地供应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闸门”作用,在供应商品房用地时,坚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的原则,设定合理、公开透明的条件,提高商品房用地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竞买人注册资本金、商品房建设业绩、企业信用等资格的审查,鼓励有资金实力、有较高管理能力、有高品质项目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商品房开发建设。建立全省范围的房地产用地诚信企业名单,凡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恶意囤地炒地、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禁止其参与新的商品房用地竞买。商品房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保证金应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 60%。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缴纳首付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 60%。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

  土地出让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90 日,经催缴仍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市县还可以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履约保证金。   (七)加强房地产用地市场动态管理。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发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宅交易价格指数同比上涨或环比连续 3 个月上涨,住宅和商服用地供应量偏离过去 5年平均值、地价同比或环比上涨,近 3 个月有住宅或商服用地较高、异常地价等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土地市场稳定,并及时报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强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管理。各市县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地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对已供应房地产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清理。各市县要结合今年组织开展的“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并通过建立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置。

  三、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九)适当降低纯商品住房开发的比例。自 20** 年起,逐步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比例,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力争至 20** 年末,全省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占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比例下降至 70%(20** 年,全省为 84.4%,全国为 73.7%)。各年度商品住房比例控制目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纳入市县考核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制定指标考核方案,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行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指标,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各年度新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占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的比例做相应调整。各市县政府要在规划和施工报建阶段严格控制商品住房报建面积比例,确保年度商品住房比例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对已规划为居住用地或已出让但未开发的居住用地,鼓励市县根据产业布局,依法调整为商业或者旅游用地。对在 20** 年内调整规划并动工的项目,由市县政府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适当给予优惠。

  (十)构建多元化的房地产产品体系。积极发展与旅游业、当地特色产业及产业园区结合度高的度假酒店、疗养、康体养生等经营性房地产;适度发展酒店式公寓等规划建设标准高、生态环境好的高端旅居型产品;努力培育和发展产权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等各种特色经营投资型房地产。

  (十一)坚持精品化、特色化开发。鼓励发展生态环境好、体现生态资源价值、基础和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物业服务规范,并具有地方资源、环境、文化特色且符合市场发展趋势、具有高度成长性的房地产产品;鼓励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强、有实力的企业,开发建设高品质、高价值、高享受的高端房地产项目,促进我省的土地资源“优质优用”。从政策和规划上限制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探索实行按片区设置房地产价格底线制度,确保优质土地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其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比例,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市县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类保障房的建设任务,扩大保障面,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列入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我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续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各市县政府应当鼓励开发企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

  (十三)加大对区域(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各市县政府应明确社区配套和商品房小区配套界限,对房地产项目周边道路、交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商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加大投入和建设,避免因配套设施落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低廉,造成宝贵资源浪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市县政府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四)加强商品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监管。市县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商品房项目应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作出具体要求,明确设施清单与建设标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配套设施资金的投入,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保设施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产权登记。

  (十五)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业监管人员,完善物业管理机制,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海南省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修承诺书》等示范文本,修改完善《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示范文本)》。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培育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创建优良企业品牌。扶持创建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修等专业公司,逐步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管

  理,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满足业主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业主满意度。针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经营性房地产两个档次差别明显的物业类型,实行差别化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满足不同的物业服务需求。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市场管理

  (十六)加强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同时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应包括该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及建设进度安排时间表等内容,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八层以下(含八层)房屋预售许可的最低工程形象进度要达到主体完成且质量验收合格,八层以上房屋施工进度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楼层方可预售。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如期保质交付商品房。对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市县住建(房管)部门应当提供预售商品房网上查询业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并督促开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项目相关信息,严格执行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承诺所出售商品房为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承购人网上签约后,承购人委托开发商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开发商应当按约定时间办理预告登记。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快二手房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二手房市场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交易公平、公正;同时还要建立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十七)鼓励创建品牌企业。适时调整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结构,鼓励创建品牌企业、品牌项目,开展品牌经营。

  (十八)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财政、工商、统计等部门房地产相关信息的交换和沟通工作,建立各部门联动共享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估价、经纪人员实行严格的信用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要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程序的通知》(琼建房〔20**〕103 号)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房交付备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对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项目尚未办理各项验收、配套设施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没有按时交纳相关税费,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暂停商品房销售,并将企业、股东、管理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对开发企业擅自、随意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建设、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变相在禁建区开发房地产、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一房多售以及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予以曝光,公布期限为3年。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已交付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对因房地产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予以问责,并视情况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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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安府发〔20**〕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3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供地结构

  (一)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国家用地政策导向和商品房供求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规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

  (二)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等要求,不再将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暂停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加快保障房建设

  (三)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0**年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40%,有条件的区市县和园区可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推进征地拆迁还房货币化安置。

  (四)对建设公租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按规定免收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的,按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五)提高个贷额度。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20%,执行期限为3年。二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 年。

  (六)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七)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从20**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商转公”业务,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八)扩大提取范围。在工作地无住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9000元/年;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60-9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12000元/年;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15000元/年。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九)二手房营业税免税期限由5年以上提前至2年以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浮到3%,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对通过买卖、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取得房屋的相关税费减免,由税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对按同期基准及以下利率发放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财政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4%、不超过贷款金额的6%给予补助。

  (十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刚需购房和改善性购房信贷需求。

  六、鼓励城乡居民购房

  (十四)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不同户型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在9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筹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购房户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购房合同、契证(契花)、不动产销售发票和房产证在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十五)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地经营权等权益继续受法律保护。

  (十六)农村居民凡在城(镇)购房入户的,其适龄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条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等待遇。

  七、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十七)对在广安市域范围内建设住宅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的企业,给予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可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技术先进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采用现代住宅产业生产技术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允许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八)鼓励采用现代住宅产业生产技术推进房屋精装修,对精装修面积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推荐评先评优,按规定减半收取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精装修面积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九)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推广新型建材和绿色建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4号)给予奖励和支持。

  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二十)住建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一)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

  (二十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公开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程序、提升效率。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全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年5月5日

篇3:恩施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恩施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全州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抓住新型城镇化建设契机,围绕“商贸物流中心、旅游度假胜地、生态宜居城市”建设,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全州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10%,每年建设商品房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强化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三)发展战略。

  1.实施综合开发战略。以常住型居住地产为基本、经营性旅游地产为主导、度假旅居型地产为特色、文化及其他地产为补充,建立居住地产、旅游地产、养生养老地产、商业地产及其他地产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房地产产品供应体系与住房保障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的理想家园和旅游度假胜地。把加快房地产业发展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州气候资源、旅游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积极发展旅游地产和文化地产,积极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旅游小镇开发。

  2.实施节能省地型高品质住宅建设战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工业建筑容积率和公共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居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深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深入推进实施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及旧住宅区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项目。

  3.实施扶优扶强规模开发战略。在重点扶持本地有资金实力、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大型房地产企业来我州投资,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严格规划执行,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有效扼制低水平小规模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实施一批大规模上档次的开发项目。

  4.实施新旧联动均衡发展战略。结合新区建设改造城中村,结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危旧房区,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改造企业生活区,在节约用地的同时带动片区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5.实施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战略。按照“住有所居”的要求,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的进程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及管理体系,有效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四)加强产业指导。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综合研究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五)加强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按照城市总体功能分区,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用地空间布局,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体系。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把城市设计、节能环保、建筑色彩、城市景观、公共配套等要求落实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燃气、通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以及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房地产项目批后管理,坚决打击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等不法行为。

  (六)严格规划用地。在城镇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坚持新区老城建设并举一体化推进,增加新区土地供应,加快新区新城建设,合理承接老城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房地产的土地出让、土地转让、产权交易等的宏观调控,按照经济发展中长期目标做好土地储备经营,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房地产经营项目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地行为的日常监管,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

  (八)优化产品结构。优先发展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中高档商品房。运用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适应中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品牌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品质。

  (九)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建立覆盖全州并逐步与省联网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分析,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监管等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新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   (十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审批,统一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多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2、高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3方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可、登记、选号等)方式收取款项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层分单元预售。商品房销售实行先签网上合同、再签纸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备案。

  (十二)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到当地价格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销(预)售价格和相关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并在公开销(预)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预)售。高于备案销(预)售价格的,应重新申报;对未经重新申报擅自调价销(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预售和维修资金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总额低于批准预售楼栋建筑工程投资额5%时,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拨付预售资金。严格执行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挪作他用。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变坐等申请为主动服务,提前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踏勘、公示、听证等准备工作。

  (十五)规范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需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评估评审等业务,有关中介机构要提前服务,压缩时限,按规定收费。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搭车收取。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误导消费者、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贷款和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等行为。

  (十六)破除部门和行业垄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管理部门均不得指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及建筑产品供应商。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供水、供电、燃气、消防、人防等行业的专项工程,所有规划设计条件要一次性明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十七)严格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应为净地出让,先拆迁后供地或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三通一平”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土地不得上市交易。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本着“谁受益,谁服务”的原则,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应当将管网统一铺设至项目红线,并预留接口。

  (十八)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推进“户表工程”建设,推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落实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同价。

  (十九)严禁单位自建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向任何单位供应除经批准用于生产、办公场所建设以外的土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现有存量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按照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凡参与变相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十)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危旧房屋改造名义变相进行联合开发,严禁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严禁中介机构销售无证房产。对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行以需定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等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保

  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其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十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给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中央及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计算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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