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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6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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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6暂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8月12日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 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单位停车场以及规模达到100个(含100个)以上车位的商业性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需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前置条件。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备案),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备案,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备。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每季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建设周期分别不超过10个、60个工作日;对于电网接入受限项目,电网受限设备的整改时限,自供电方案答复之日起,低压项目、10千伏项目分别在10个、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对于因政府审批、政策处理等情况造成的工程停滞不纳入计算时限。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配套新建或改扩建配电网工程履行核准程序后相应资产全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

  第十条 经审批的充电设施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验收、检测调试,合格后接入全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更换所有权人或永久性废除的,应当由原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网站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及时根据最新的技术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能源)、统计等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第十六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省发改委核定。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建设管理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制订实施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对奖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充电设施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能源部门加强充电设施生产和服务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充电设施的计量、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发改(能源)部门及时掌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企业列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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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 市机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主体

  第九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 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户。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 建设办法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按照第二十四条相应电价水平执行)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今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一)本市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居民阶梯电价三档加权平均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 “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相应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第二十六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负责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负责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

  (六)市机管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事宜。

  (七)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依托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定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平台,并明确相应职责,通过建立工作平台,由居委会或街道层面协调处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具体事宜。

  (九)华东能源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申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应包括达成购车意向、用电申请、建设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等五个阶段。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主动帮助用户在住宅小区安装一台自用充电设施,并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一、达成购车意向

  (一)由业主与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达成初步购车意向。

  (二)业主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用户申请为用户登记充电桩安装事项,并在登记证明(见附件4)上盖章;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明上盖章。

  二、用电申请

  (一)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持购车意向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小区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充电桩安装登记证明文件向所在区(县)电力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二)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三、建设施工

  对于具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会同电力企业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成登记证明(附件4)确认和相关程序后,向用户交付电动车辆。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也可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管理、维护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2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适用范围:住宅小区内部公共停车位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情况)

  一、用户申请

  住宅小区具备专用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其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所在地区(县)电力企业提出申请。

  二、供电方案确认

  电力企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由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制定合理的充电设施建设方案。

  三、建设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县)电力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会同电力企业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附件3

  非住宅小区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适用范围:适用于办公楼宇、商场、零售商、超市、餐饮、娱乐、体育设施、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建筑业主以及政府办公大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户。)

  一、用户申请

  用户可结合实际需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其制定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

  二、供电方案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会同电力企业为用户提出该建筑停车场充电桩安装方案,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的,可自行组织建设;对于确需涉及电力增容的,电力企业应予以支持;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三、建设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并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通过工程验收,完成电动车辆试充电。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筑业主可与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篇3:燃气公司运营处部门职责

  燃气公司运营处部门职责

  1、负责公司天然气输配系统的安全,平稳供气;

  2、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制订,各种运营原始记录与台帐的建立和存档管理;

  3、负责站场,管网线路及装置设备的操作运行,巡视检查,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抢修等管理工作;

  4、负责天然气管网的更新改造计划编制与监督实施;

  5、参与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合格后接管;

  6、负责与新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管理协议》和新建管网的置换,通气点火并接收运营;

  7、负责天然气运行的24小时调度值班和抢险值班,负责用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咨询,答疑;

  8、负责天然气进气计量,抄表,维护燃气经营管理秩序;

  9、负责部门员工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10、按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4:燃气公司运营处主任助理岗位工作职责

  燃气公司运营处主任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领导做好运营处的三制,四化管理工作;及时修正运营处的各项制度,完善运营处的四化管理.

  2、研究学习先进的燃气运营管理模式和经验,并争取应用于工作中.

  3、协助部门领导做好运营处的绩效考核工作,培训员工深入了解绩效考核,在公司规定的日期内完成部门考核任务.

  4、做好运营处的计划,统计工作:按时上报运营处的月计划,按时上交运营处的月报;

  5、协助部门领导制定相关的技改计划,并做好相关问题的汇报工作.

  6、协助部门领导落实公司的各项指标及促进完成.

  7、协助部门领导督促各班组完成工作及做好运营处的通讯,报道及征稿工作.

  8、协助部门领导做好与用户及公司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接收新用户及签订相关协议;用户突发事件的处理及上报;关于采购及计量等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9、做好运营处资产管理及行政工作,妥善管理运营处的资产;及时向公司领导上报运营处的工作情况及会议纪要;作好运营部的考勤,报销及相关的行政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百亿房企月度运营报告

  百亿房企月度运营报告

  月度运营报告是战略及运营落地的有效抓手,是一种有别于绩效考核的软激励,需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来动态调整,其应用深度和价值由弱到强可分为:瞄准经营及计划分析纠偏—瞄准企业重难点问题解决——瞄准战略落地。

  在经营管理目标确定后,如何保障执行过程中不跑偏不走样?这是很多房地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某标杆房企J企的做法是因需而变,构建与运营管理相匹配的月度运营报告,使之成为推动战略及运营落地的有效抓手。

  一、月度运营报告——战略及运营落地的有效抓手

  传统很多企业一般会致力于绩效考核体系的搭建和完善,期望通过这种硬激励模式实现员工薪酬与工作成果相绑定,来实现对员工工作目标的牵引及强化执行落地能力,绩效考核确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但往往绩效考核体系本身比较复杂,管理成本高,搭建起来难度高,见效慢,甚至要点把握不准还可能产生“负激励”的问题,因此,对于很多管理成熟度还不高的企业,绩效考核不但没有解决战略及运营落地的问题,反而引发了新的问题。

  而J企则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创造性的发掘了月度运营报告这一管理工具的潜在价值,月度运营报告相对绩效考核来说,管理成本低,难度小,见效快,其核心要义并不在于通过考核与薪酬挂钩这种硬激励的模式来实现牵引,而是通过“问题揭示、排名、通报”等软激励的方式来纠正偏差,解决问题,背后它所依赖的不是动员工的“钱袋子”,而是“面子”,但是通过“面子”这种软激励,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运营管理的落地。

  二、月度运营报告的演变及内在机理:因需而变,匹配运营管理要求

  通过研究J企近两年运营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背后的管理逻辑后,我们发现J企月度运营报告概括而言经历了三次演变:第一阶段是13年4月份以前,第二阶段是13年4月-13年12月,第三阶段是14年1月及以后。通过历史研究和对比分析后发现:为匹配运营管理要求,J企的月度运营报告呈现出因需而变的特征,其着眼点都是战略及运营管理的落地,其应用的深度和价值也分别呈现出初阶、中阶及高阶的演变趋势,如下图所示:

  为更好的理解上述演变及背后的逻辑,我们基于上述三个阶段,通过检视月度运营报告格式、内容及背后所蕴含的管理逻辑,并且结合J企当时的发展背景进行解读,下图是各阶段月度运营报告涵盖的内容:

  1.初阶模式:以过程经营分析和纠偏为主,聚焦异常事项的通报、分析及解决

  13年4月份前可归于初阶应用模式,其核心着眼点在于三个方面:一个是对月度经营情况的回顾分析;二个是针对异常事项的原因分析及对应的解决措施及集团资源协调;三个是通过排名、通报来提升下属公司的执行力,整体上尚属于运营管控的范畴。

  J企该阶段运营管理的关注点其实和一般企业并无大的区别,特别是第一点和第二点,是行业通常做法,主要是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整体回顾与分析,并且对异常的纠偏措施。

  而第三点排名和通报属于该阶段的主要变化点,以计划情况为例,原来的报告内容侧重于管理信息的传递,并无特别的管理内涵,如下图:

  但是运用一段时间后,随着集团快周转战略的提出和深化落实,集团对计划一二级节点按时达成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关系到现金流的关键节点如开盘等节点的延误,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此,为了保障一二级计划的按时达成,为了提升组织活力,在集团内部充分引入竞争,进而提升运营的执行力,针对计划完成率做了相应调整,引入了排名机制,如下图所示:

  每次月会上,针对计划达成率最高的三个城市公司进行表彰,针对排名最后的三个公司进行提醒,特别是对各公司的计划排名名次进行名次变动对比,使得各城市公司保持危机感,确保项目一二级计划达成率,另外,基于公司排名,也可以更好的看出各公司的管理成熟度,对于达成率高的公司,可以充分放权,激发自主管理积极性,对于达成率低的公司,则集团层面进行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促使其尽快成熟起来,从而为集团管控提供方向性的指引。

  2.中阶模式:,聚焦过程中管理重难点问题的突破

  13年4月份-13年12月份为第二阶段,在该阶段,我们发现报告内容中引入了专项考核、开盘前品质巡检及互提计划完成情况,背后的动因主要是为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三大背景:

  第一:专业能力提升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经过前期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在集团运营层面基本成熟规范,但是专业能力短板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因此,J企专门引入了城市公司间各专业部门间的巡检考核机制,如工程质量巡检、客服服务巡检、设计能力巡检等,并且将巡检情况作为月度运营报告的输入,引入排名、通报机制促使各城市公司间专业的竞争,也便于集团针对薄弱环节的管控。

  第二:快周转下如何保障质量变成企业重大课题。J企为快速提升规模及行业站位,坚定践行快周转战略,一般项目从拿地到开盘要求6-7个月完成,在严格的工期约束下,为保障开盘品质,提升客户满意度及销售溢价,特别在月度报告内容中加入开盘前品质巡检内容,针对待开盘项目由集团工程部组织巡查,并且在月度运营会上进行通报,针对问题点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规模扩大后纵横向协同面临挑战。为了解决该问题,特意在月度报告中加入互提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针对互提计划未完成工作在集团进行通报,以这种软激励的方式促使内部协同意识的增强及行为的改善。

  3.高阶模式:匹配战略调整,支撑战略落地

  从14年1月份开始即为第三阶段,该阶段代表J企月度运营报告脱胎换骨的转变及最终成熟。那为什么会出现这个转变呢?主要原因在J企发展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原来快周转模式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规模和影响力,但不可避免的面临销售利润不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盈


利能力,J企发展战略从原来“速度导向”向“速度和利润导向”转变,那如何保障这一战略的落地呢?

  J企非常特色的在月度运营报告中将利润的检视作为月度运营报告的核心内容,将“速度和利润双轮驱动”战略通过月度运营报告承载下来,作为过程分析和纠偏的手段,支撑战略的调整及落地。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J企将月度运营报告作为战略及运营落地的有力抓手,通过通报和排名这种软激励的方式,依托月度运营会这一载体,提升内部执行能力,突破管理瓶颈,是一项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管理实践。

  三、管理保障机制:把握三大关键点,构建与企业运营管理相匹配的月度运营报告

  在明确了J企月度运营报告背后的逻辑及内在机理后,那要使月度运营报告发挥这种软激励的核心价值,支撑战略及运营的落地,需要我们在三个重要环节构建保障机制:

  第一:企业一把手关注是前提。

  月度运营报告特别是其中的排名、通报这些手段,我们谈到是一种基于“面子”的软激励,那要使报告发挥作用,企业一把手的关注是前提,只有月度运营报告成为集团领导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时,下属公司、部门和人员才会有这个敬畏心,谁也不想在集团领导面前被通报,谁也不想在集团领导面前被排名殿后,因此,要发挥报告这条鲶鱼的作用,企业一把手关注是前提条件,是这个软激励机制运作起来的前提。

  第二:与月度运营会耦合使用是基础。

  月度运营报告要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就要和月度运营会耦合使用,因为月度运营会是各企业重要会议,公司领导及主要部门领导都会参加,这个时候使用月度运营报告,效果最好,能够获得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权威性也最强。

  第三:动态调整,与运营体系适配是关键。

  月度运营报告是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的折射,报告本身的内容和质量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并也将一定程度上揭示企业目前可能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因此,能够围绕企业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做到适度超前,是运营报告发挥作用的关键。毕竟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数据需要日常管理的支撑,如果报告揭示内容完全超出企业目前管理水平,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最终往往也不了了之,对大部分企业来讲,建议先做好J企初阶模式,然后中阶模式可以争取,高阶模式可以探索。

  整体而言,基于J企的实践,我们认为提升战略及运营落地能力的方式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千姿百态的,无论绩效考核也好,还是月度运营报告也好,其实有很多的抓手,最关键的是,我们要能够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管理难度、可操作性等等各种因素,找到属于企业自身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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