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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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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9)

衡价服字[20**]127号
(20**年6月8日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城市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含住宅装修、小区机动车停放)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酬金制的,以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含特殊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各县(市)、南岳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四)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实行收费年检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物业服务收费制定
(一) 实行政府指导价,即采用包干制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总的原则是: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即本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实行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等(详见本实施细则附件二)。具体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包干制形式的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及物业管理企业利润三大部分。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www.pmceo.com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
③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④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⑥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⑦公用水电费用。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
⑩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和本实施细则附件二之规定以及所委托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协商确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批方案。
3、在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还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的优劣,物业服务费允许在相应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 采用酬金制的,以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约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
(三) 新建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整个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为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应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和符合本规定的书面的物业买受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整个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与物业买受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市场价格管理原则,约定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四)装修、停车等物业附属项目服务收费,按本实施细则附件二、附件三的规定办理,具体收费和运作明确如下:
1、装修管理服务费。业主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管理费(见附件二)。
2、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在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在规定期限内可自行清运的,不收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二规定:“最高不过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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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规范湖南常德桃源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关于规范湖南常德桃源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桃价价〔20**〕5号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76号)和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常价服〔20**〕71号)及湘价综〔20**〕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物业服务工作实际,现将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一”。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按如下规定执行:

  1、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县城区指导价格标准为大车80元/月、小车40元/月,摩托车、三轮车一般不收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及是否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场地占用费归产权所有者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场地占用费可弥补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用于其它公共开支,具体如何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大多数业主确定。

  2、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3、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四)乡镇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应在县城区基础上下浮5%-10%。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按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格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4、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履行监管职能,可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现场查验时,降低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县物价局申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表四”);

  (2)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场查验,审查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五”);

  (2)县物价局将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前期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共用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3)物业服务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

  2、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位),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的,不再收取物业服务费,封闭式车库只按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4、二次供电由电力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6%的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4%的损耗;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并按用水量据实平均分摊加压电费;直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

  5、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6、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未明确约定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7、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装修管理等其它服务及收费标准一律按新规定执行。其它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和收费公示制度。

  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均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全面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即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包括代收费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其它需公示的项目由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房产部门的要求进行全面公示。

  五、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未办服务价格登记证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桃源县物价局 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

  20**年3月29日

篇3:十堰市贯彻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

  关于转发十价房[20**]171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和管理规范、设施设备完善、环境优美、业主满意认可的优秀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优秀小区”)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各等级中准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一级:0.50元;二级:0.40元;三级:0.30元;四级:0.20元。各等级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在15%上下浮动幅度内确定,并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普通高层住宅在多层住宅各相应等级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电梯运行费用0.30元/月.m2(一层住户免收)。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物价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小区和优秀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应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普通住宅小区和优秀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市物价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意见,明确中准价标准。

  三、停车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及优秀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专业停车场(停车位),由产权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制定收费标准。小区设立的非专业的露天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场地租金(租金标准详见附件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得收取场地租金。

  四、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处理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其中装修垃圾属建筑垃圾的,其处理清运费标准按十价经[20**]6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3元或每吨3元计收(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此项费用);其它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与业主和装修企业(或个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在物价部门未制定收费标准前,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二次加压,供电、供水确需转供的费用及损耗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提请业主大会核准,在业主之间分摊,报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对普通住宅区和优秀小区实施物业服务时除收取上述相关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与业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七、上述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十堰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优秀小区,各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年度审验和价格监督检查,并将托管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附件:1、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普通住宅区非专业的露天停车场(泊位)场地租金标准

  附件2:

  普通住宅区非专业的露天停车场(泊位)场地租金标准

  车型类别

  场地租金标准(元/次.辆)

  白天夜间

  大中型车辆5 6

  小型车辆 3 4

  二轮、三轮摩托车(含助动车) 1 2

  自行车 免收 免收

  自行车(有固定停车棚) 5元/月.辆

  注:白天为7时至19时,夜间为19时至次日7时。长期承租停车泊位,其场地租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篇4: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试)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20**0603

  市荆门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荆门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864号)和《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107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物价局 荆门市房产管理局

  20**年6月3日

  20**年荆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续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门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第六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并定期公布荆门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各县(市、区)物价和房管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辖区内具体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按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介入服务的阶段和物业特点不同,物业服务分为前期物业、等级物业(或正式物业)和等外级物业服务。按照物业企业对物业小区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不同,将等级物业服务(或正式物业服务)分为三个服务收费等级,最高服务收费等级为一级,依次为二级、三级,不符合评定等级条件的小区为等外级。等外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的下限标准。

  物业小区服务等级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评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按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普通住宅物业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合同约定;未约定具体标准的,则按物价和房管部门公布的三级物业等级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时限,没有约定时限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前期物业服务时限到期的,物业企业应按程序到房管和物价部门办理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手续,并按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与业主委员会合同约定所在小区实际执行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到期未按规定办理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不高于三级物业等级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清”制度。普通住宅物业服务 “一费清”是指受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秩序维护等全过程服务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物业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殊约定服务(如家政服务、室内水电维修、家电维修等),可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特约服务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物业服务收费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

  第十二条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一年内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企业备案说明,一年内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O%交纳,超过一年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按所在小区同类型住房等级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三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有关责任义务、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并可按照物价和房管部门的规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等费用的具体标准。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装修工程竣工并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退还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180天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第十四条 物业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停车场权属单位、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按物价部门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具收费标准。

  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包括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收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户表之间发生的用水(电)损耗,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不含公共公用及物业办公用水、电),在用户之间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水(电)损耗在业主间分摊的具体情况。业主所用水(电)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严禁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由业主额外负担。小区内没有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要在小区内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四公开”,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公开、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公开、特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年度收支情况公开。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价和房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手续,并接受物价部门年度审验。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和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收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物价和房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荆门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清运、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等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荆价规[20**]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荆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年6月3日印发

篇5:湖北南漳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4)

     湖北南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86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工服规〔20**〕83号)及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襄价服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经对部分物业小区成本监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服务对象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及维护费用,消防、安全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转业主额外负担。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价清”制度。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六、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相应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简化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小区业主可向12358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相应服务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降低小区服务级别或降低收费标准措施。 对实行降低小区服务级别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物业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恢复原收费级别或原收费标准。

  七、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相关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

  八、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所包括的费用后,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公共费用分摊有争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行分摊。

  九、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并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收取场地占用费,所得收入扣除停车服务费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十、被评为国家、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幅度上浮;被评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幅度上浮。对低保对象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应级别小区收费标准基准价的70%收取。

  十一、各物业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内容,于20**年12月1日前向县物价局、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变更手续,未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变更手续的不得收费。

  十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管。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县物价局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县物价局对各物业企业原收费批复同时废止,试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一:南漳县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南漳县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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