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苏州市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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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0月26日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推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电梯应用已十分普遍。我市是电梯使用大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近10万台,并仍在以较快速度增长;我市又是电梯生产大市,目前全市每年生产的电梯约占全国产量的四分之一。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面临面广量大、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监管对促进民生保障和电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街道)属地管理、单位(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一)严格电梯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电梯制造企业树立“质量是生命,生命只有一次”的理念,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企业“质量首位制”,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完善电梯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和施工,将提升产品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督促电梯制造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及主要零部件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促进生产、安装环节的质量提升。

  (二)强化电梯使用和维保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住户装修期间对电梯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减轻装修过程对电梯的损坏。加大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积极推动由电梯制造企业直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逐步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护保养体系。住建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对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抓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故障频发电梯的隐患排查。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稽查执法“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可依法查封,推动电梯安全隐患处置的及时“闭环”。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查处影响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力度。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研究制订电梯维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所需费用由电梯所有人(业主)筹集或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应补贴政策。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物联网建设。深化“96333”等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应加快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20**年实现大市范围全覆盖。建设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电梯运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不良记录、故障频发电梯、电梯困人救援等信息。

  (六)做好电梯设置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与电梯安全相关土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与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电梯采购、招标工作,提高电梯配置水平,确保电梯的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逐步提高精装修房的比例。

  (七)实施电梯分类监管。全面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分类监管,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和电梯风险特性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排名靠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予以重点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安全隐患督查。进一步推进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监管,深化全市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工作,建立全市电梯

  维保单位“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现象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电梯维保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

  (八)构建电梯安全社会化监管格局。充分发挥电梯业商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电梯维保指导价格,倡导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引导电梯行业良性发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群众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鼓励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补偿功能。

  (九)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针对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生产、经营、安装、检验、维保、使用管理等各个安全环节,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完善各环节的质量记录,做到“一梯一档”。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重大影响的电梯突发事件,要认真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十)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渠道,采用现场咨询、安全课堂、应急救援演练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广泛开展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电梯使用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落实各方责任,实行齐抓共管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制造企业和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各自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落实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经费保障。要采取措施,推动解决“无物管、无维保、无修理资金”的“三无电梯”问题。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加强质量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监督,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安监部门(安委办):将电梯安全纳入全市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保障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有关装备投入。

  发改部门:支持电梯安全的相关重点项目的建设,推动相关企业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产业化。

  经信部门: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科技部门:支持电梯研发制造、检验检测环节的技术创新,对电梯相关科研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人社部门:支持电梯行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给予政策支持。

  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会审并推广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民政部门:支持电梯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保监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

  教育、交通、商务、卫生计生委、体育、旅游、铁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宣传、新闻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落实电梯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涉及电梯安全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制造企业:对所生产的电梯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和指导。密切跟踪电梯运行情况,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协助使用、维保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电梯经营单位:确保所售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现场安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承办电梯使用登记,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委托对应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严把电梯安全运行检验关,发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等严重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四、加强工作保障,健全长效机制

  (一)构建协调处理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安全事故、运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电梯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推动电梯应急救援和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电梯科技项目。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动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电梯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电梯安全专家库,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招投标评审、技术鉴定、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针对电梯行业人才需求矛盾突出的情况,要广泛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和培训,引导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电梯生产、安装、维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

  (四)推进电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出台《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水平。

采编:www.pmceo.cOm

篇2:齐齐哈尔市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

  齐齐哈尔市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齐价字[20**]31号

  各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经研究,在继续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建设局齐价联字【20**】20号文件基础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物业服务的特点和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二)申请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建议;

  (三)成本测算资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建设单位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物业服务企业账务公开,是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账务公开每半年最少要进行一次,在小区出入口醒目位置向广大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进一步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三、装饰、装修垃圾是业主入户时产生的废弃物,应由业主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其收费标准可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至2.00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收费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明码标价和账务公开制度的监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其它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黑龙江省大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

  黑龙江省大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9号

  发布日期:20**-2-27

  执行日期:20**-2-27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发改等部门配合,按各自职责共同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来自:www.pmceo.com)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三、市发改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立项,对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上期工程未达到配套齐全、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等使用条件的,对其下期工程不予立项;同时,按照全市住宅行业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对新的住宅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未办理立项手

  续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管线工程、城市雕塑)必须按规定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和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如供热、燃气、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再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竞价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一经审定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有关控制指标进行建设。

  五、对行政划拨用地必须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假借行政划拨搞经营性开发行为;对经营性用地(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建筑、旅游、娱乐建筑等)必须全面推行竞价出让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拍卖出让的比例;将社会信誉、资金实力、违法违规记录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六、凡市内各级政府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市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七、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拖欠民工工资。

  九、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

  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加强对商品房现售的管理,在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制。按照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对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供热、燃气、照明亮化、路桥、停车场、人防配套设施、水电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从方案讨论、设计审查、项目批复直至工程验收都要全程参与,共同审查把关,并依法全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

  十一、实行清欠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且尚未解决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未结算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不允许其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上述企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

  (三)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

  (四)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

  (五)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

  (六)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七)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

  (八)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九)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十)施工质量低劣的。

  (十一)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十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

  (十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构成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未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放、验线,对擅自进行建设用地放、验线的测绘企业和开工建设的施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十四、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等部门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工程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查处,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立即转办,有管理权的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市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

篇4:嫩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嫩政发【20**】55号

  嫩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城市形象,加快推进“三优”文明城市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与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协调的新格局,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黑河市物业管理办法》,经20**年12月13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管理力度,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一)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

  1、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县房产管理局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单位,要严格审批,严把物业资质审批关。

  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对城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同类型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年检,并降为临时资质,一年内仍无明显改观的取消物业服务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报省、市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房产局物业办可从重严肃处理。

  2、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服务保证金制度

  对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含今后新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实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每个物业服务企业需一次性缴纳2万元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对同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每新接管一个小区再缴纳1万元物业服务保证金,用于约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金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收缴管理,实行专户储存。

  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在服务期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中止合同的,服务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履约服务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在履约期内,如果出现物业服务不到位,在县房产管理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的,将使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整改,所使用的履约保证金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一个月内补齐,否则将该物业服务企业降为临时资质,一年内仍未补齐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资质。

  3、完善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移交

  物业服务企业在移交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时,小区的物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要完整,开展的物业服务项目要到位,内业资料要齐全,物业管理项目移交不到位的,要使用物业服务保证金予以完善。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自管小区和业主自治、自发管理小区的管理

  1、本着“谁开发、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2、建设单位自管的小区和业主自治、自发管理的小区,应该参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进行有效管理,保证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3、小区遇到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有维修基金的,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按程序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改造;没有维修基金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聘请专业维修队做出维修预算,维修费用按业主所占有建筑面积份额比例进行分摊,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组织人员入户收取,完成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完成后,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三)进一步分清责任,严格控制弃管小区的出现

  1、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必须向县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是否延续物业服务合同,因不提交报告而造成小区弃管的,物业服务企业降为临时资质,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物业服务资质。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或暂时进行自我管理,直至选聘到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止。

  2、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义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小区,在实行自我管理期间,不准出现弃管,如果出现弃管,由该单位负责。

  3、由业主自治或自发管理的住宅楼小区,如果出现弃管,由该小区所在地的社区负责暂时管理,直至选聘到新的物业管理者为止。在社区管理期间,县政府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健全有效机制,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楼房建筑质量保修问题的处理机制

  住宅小区房屋建筑质量的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以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1、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除向产权人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外,还应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保修承诺公告”。

  2、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要向小区派驻维修联络员,并设立维修联络点。

  3、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者、业主或使用人要立即向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由县工程质量监督站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在24小时内派出施工队上门维修。

  以上建筑质量保修问题由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执行。

  (二)完善小区安全防范设施

  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实现小区全覆盖,由房产管理局负责验收,物业管理者负责维修养护。

  (三)建立物业收费保障机制

  1、法律保障。县人民法院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对物业费的司法诉讼,采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催缴。在法院下达催缴书7日后,业主仍不交费的,法院将下达强制执行书,并强行收缴。

  2、督办保障。物业管理者、业主委员会或社区要不定期将多次催缴、仍欠缴物业费的职工名单上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通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单位的领导有责任督促职工足额缴纳物业费。

  3、媒体保障。必要时对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业主,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4、制度保障。房屋产权交易时,产权人需提交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或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物业服务证明;未能提供物业服务证明的,县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四)维修基金实行建设单位代缴制度

  落实《嫩江县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全额代缴维修基金,建设单位凭维修基金收据向购房者收取。

  (五)建立住宅小区应急抢修资金机制

  为确保住宅小区内突发的停水、停热、停电等紧急事件能及时进行抢修,县政府常年设立30万元紧急故障抢修应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房产管理局,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

  住宅小区内发生停水、停热、停电等紧急故障时,由物业管理者提出申请,经县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借支。

  抢修费用政府承担50%,小区内全体业主承担50%。抢修完成后,由物业管理者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收缴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政府承担部分由县财政局拨付补齐。如果业主不缴纳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或缴纳不齐的,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以后该小区再发生类似故障时,不再允许使用应急资金,更新改造或维修时不享受县政府的优惠政策。

  (六)设立旧小区严重安全隐患改造资金

  针对部分旧小区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急需进行大、中维修和更新改造,特别是一些楼房存在房盖大面积漏雨、地沟供排水管线老化、女儿墙严重裂缝和倾斜、外墙瓷砖脱落等安全隐患问题,县政府参照《黑河市城区老旧住宅楼维修改造实施方案》,每年安排更新改造资金,进行分期分批维修改造。

  三、明确分工,齐抓共管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行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定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负责对住宅维修基金的收缴,依法对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住建局组织的新建小区物业用房及其它物业附属配套设施设备验收工作;负责对社区组织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办理涉及物业管理的信访和咨询。

  (二)社区按照《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负责抓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工作的日常监管,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负责协助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负责暂时管理弃管小区。

  (三)县物价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物业费、二次加压供水收费,并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投诉,及时查处物业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县城管执法局和规划办负责小区内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整治,特别是要负责对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及占用共用场地、绿地等现象的治理。

  (五)县环保局负责住宅小区噪音、油烟、排污、粉尘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监管,并实施有效治理,保证住宅小区环保达标。

  (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小区内终端用户收取费用的同时,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者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薪酬,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七)县工商局、文广体局、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对利用住宅等非经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

  (八)县水务集团根据新建小区规模,负责小区内所安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备的设计和选型,出具质量检验手续并负责验收。县卫生防疫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对小区生活饮用水、特别是二次加压供水进行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九)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及时履行保修责任,调解保修期内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十)县人民法院要简化物业费相关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加大执行力度,配合和支持物业费收缴。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对小区内的非法侵占、变卖物业用房及破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十二)县住建局室内装饰办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者有义务对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在对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予以制止的同时,上报县住建局室内装饰办,县住建局室内装饰办依据国家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对违规装饰装修的业主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物业管理推进领导小组,推进小组每个季度召开推进会议,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部署,解决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李嫩江县人民政府

  20**年12月16日

篇5:长春市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府发〔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破解物业服务业发展中的难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享有规范优质的物业服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指导、分级管理、立足社区的原则,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努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到20**年末,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主要目标为:实现城区住宅物业服务和业主自治管理全覆盖;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到100%;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创建10个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100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四级”管理体制

  (一)调整物业管理机构和职能。调整物业管理相关机构设置,加强物业管理职能,切实保障物业管理经费。

  (二)充实区以下三级管理力量。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思路,各区、开发区要加强住建部门物业管理机构和职能,增加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专职人员,配备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房管专干。社区房管专干负责物业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相关工作。各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由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帮助其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引导业主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区、街道、社区的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住宅区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建设、规划、房地、环保、园林、公安、公用、质监、市容环卫、消防、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同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辖区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实效。

  三、构建物业管理考评体系

  (一)把物业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市政府与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综合进行考评。

  (二)建立对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现状,制定对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量化评比标准,定期监督检查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实施情况,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制度。各区、开发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收费项目和收费使用情况的半年巡查制度,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确有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予以公示。

  四、切实落实住宅区综合管理责任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按以下监管范围制定管理细则,加大对住宅区执法的力度。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以下内容的监管。

  房地部门: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

  规划部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改、扩建和增建;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

  建设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监督管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污水、污物外溢;监督管理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

  园林绿化部门:侵占绿地,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以及其它损害小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公安部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保安员、暂住人口管理;犬类管理;监督指导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消防部门: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

  工商部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住宅(住宅楼底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的。

  环保部门: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擅自排放生活污水;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其它影

  响环境的行为。   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质监部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违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行为;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卫生部门: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公用部门:监督管理燃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向最终用户收费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

  建立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机制。各区成立由主管副区长负责的物业服务纠纷处理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区司法局、物业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等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法院参加,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物业服务纠纷处理工作,调解重大、疑难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街道办事处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成立物业服务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具体调解,指导社区开展调解工作。社区负责物业服务日常纠纷调解工作,以预防物业服务纠纷为主,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加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

  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透明的物业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物业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必须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取得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并予以公示。

  七、严格监管物业企业资质、项目承接查验和项目退出

  (一)加强企业资质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企业资质监管的政策规定,采取市区两级联审联批、实地检查、逐人核实、专项复核、定期清理等措施,加强物业企业资质监管。

  (二)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监管。各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权责分明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在所在区域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上签字盖章,并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物业项目退出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预先报告制度,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三个月前,将退出原因、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连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大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监督,组织街道办事处、小区做好协助、协调、沟通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至业主大会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前,由街道委托环卫、园林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其不良行为,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物业管理应急资金制度

  为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理物业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一次性安排物业管理应急资金。物业管理应急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研究制定。

  九、强化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把好维修资金归集关,从源头上确保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

  (二)明确强制应急维修的确认主体。住宅区房屋、设施设备出现影响使用和严重威胁安全的情况,需强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应当以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或安全鉴定报告为要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应急维修项目的确认主体为:电梯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质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其它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符的,由有关部门确定。上述部门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十、深化“老、旧、散”住宅区管理

  (一)合理选择物业管理方式。“老、旧、散”住宅区完成改造后,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受聘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推行准物

  业管理模式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也可采取居民自治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物业自治委员会,为住宅区提供基本物业服务。   (二)设立准物业管理公益岗位。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设1人。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促进就业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补贴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物业服务费。“老、旧、散”住宅区改造后,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纳入棚户区困难群体物业服务费专项补助中解决。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扶持资金。把物业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从20**年起,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单列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统筹安排,用于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的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小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单位,及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项目和企业。

  (二)优惠相关收费。实行住宅区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与民用同价,物业服务用房供暖费按住宅标准收取。

  (三)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请市人大修订《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物业服务业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物业管理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准物业服务参考标准》和《准物业管理指导手册》等。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做好政府政策传达和企业意见回馈的沟通工作。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发挥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专业优势,积极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进行专业指导。通过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经营规则等自律性规章,以及开展行业统计、市场分析与发布、信息交流、咨询等项工作,引导合法经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相关报导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要通过开辟物业专栏,系统解读政策、剖析典型案例、开展热点难点问题讨论等,增强广大业主的物业消费意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单位,采取生动、灵活多样的形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为期十天的物业管理宣传活动,形成有利于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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