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

6201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17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保障机制,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常政发《常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是指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是指归购房人所有,专项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是指归出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路灯、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多层物业,是指1--6层(含6层)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小高层物业,是指7--11层(含11层)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高层物业,是指11层以上的房屋。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监管、集中归集、权属不变、审核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产权属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环卫、绿化、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由产权单位或部门自行维修养护,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

  (一)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1、新建住宅项目。由房屋开发单位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提取解缴,所缴存的维修资金,列入当期开发建设成本,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2、房改房。按实际出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由售房单位从房改售后管理基金中提取解缴。

  3、产权属政府或全体业主的公建配套服务用房、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收入,按不低于净收入30%的比例于每年年终结算解缴。

  (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1、新建商品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购房业主缴存。

  2、房改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售房单位在房价款中解缴。

  3、拆迁安置房以及其他类型私有住宅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产权人缴存。

  4、各类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由产权人缴存。

  5、非单一产权的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出租)人按当年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租金的20%提取缴存,于每年年终结算解缴。

  (三)电梯更新维修资金

  对于配备电梯的房屋,从三楼开始缴存“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及小高层物业按12000元/户的基价,高层物业按10000元/户的基价,从三楼至顶层的中间楼层按各自基价缴存,中间楼层每升高或降低一个楼层则按各自基价5%的差额递增或递减缴存“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所缴存的维修资金,归出资人所有。

  (四)上述资金来源属房改方面的,由市房改办负责监督归集,统一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来源属其它方面的,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督归集。

  第八条 商品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分户帐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出让人缴纳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余额,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保持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余额不变。

  房屋交易双方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设局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方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未建立“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或“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或者建立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或“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金额的30%时,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条 各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金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按不低于首次归集标准续缴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归出资人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拟订,提交全体业主讨论并经2/3以上通过后,由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和方法

  (一)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1、新建商品房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结束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

  2、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

  3、住宅区公建配套服务用房的住宅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经营单位按年度向市建设局申报,经市建设局核准后,于次年一月份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理结算缴存手续。

  (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

  1、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由购房业主向经市建设局批准并授权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代收代缴单位缴存,

  再由代收代缴单位按规定解缴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房改房在办理售房手续时由购房职工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

  3、拆迁安置房等私房住宅以及底商住宅楼中的非住宅房屋,由房屋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

  4、公有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按年度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结算缴存。

  第三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不同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类别建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建帐;购房人缴存的以及公用住房出售后缴存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和结存等情况;购房人缴存的“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应当按单元建帐,核算到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为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结算凭证。

  第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灭失前的权属证书,向市建设局申请退回本人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市建设局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不能退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四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物业交付使用满15年且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可使用本金;若物业交付使用未满15年,但损坏特别严重,迫切需要维修、加固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提前使用本金。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单幢房屋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大修和更新、改造。

  “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中、大修和更新。电梯的年检费、日常维修保养费、电费和日常维修材料费等从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列支,不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担,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二)用于单幢房屋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单幢房屋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担;

  (四)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五)电梯的中、大修和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户按比例分担。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本次维修费用时,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上述原则分担。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征得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后。持决议材料向市建设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先按核定经费的50%划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持通过验收的材料、结算发票和费用分摊清册向市建设局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突发性事件抢修,除了应当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的项目以外,物业管理企业(或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维修,其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虽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多数通过,但属超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议违反国家有关维修规定的,市建设局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仍按《溧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物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0月24日印发

  校对:宋剑锋 共印 210 份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抚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有关单位:

  现将《抚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楼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以外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时应按购房款的2.5%缴存维修资金。(物业经理人:www.pmceo.com)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我县房改办批复的集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维修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2%的比例缴存,售房单位按照房款20%的比例缴存。

  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5%计算缴存,由该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县维修资金专户。

  申报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政府制定的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价格执行。

  第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工程计划和费用预算、分摊明细提交给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业委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凡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部门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层楼房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划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独立使用的非住宅物业业主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的,发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时,由受益业主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等。其中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提倡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金支取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办理结算手续。

  维修工程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银行应定期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定期与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对资金账目。业委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项目维修工程、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也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代理进行维修资金记账或审计、申请支用资金的维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代理上述业务的,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委托专业机构的费用标准,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没有指导价的,由委托双方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工程计划在工程涉及区域的公共部分予以公告;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进行鉴定;

  3、物业管理企业持费用预算、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维修工程涉及业主公示,并经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物业管理企业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5、物业管理企业持资金支用申请表、业主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八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分摊。续筹资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开户银行,计入业主明细户。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相关业主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九条 20**年9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楼,业主须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业主应将资金交到银行维修资金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内。

  第二十条 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批准证明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账户手续。

  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及双方身份证明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累计交款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闲置时,可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国

  本文提要: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5%计算缴存,由该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县维修资金专户。申报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政府制定的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价格执行......

  债等,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业主可通过申请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来自:www.pmceo.com)

  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未缴存、未续筹、未补缴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4日印

篇3: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6)

  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现将《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及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造的住宅、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

  上述所称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及拆迁中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部位,包括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性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小区或单幢房屋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成本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楼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排水管道、窨井、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进户门、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公

  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指定金融部门承办维修资金业务。市建设行政部门设立帐户、分幢建帐、核算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维修资金。财政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 资 金 缴 存

  第六条 维修资金分别由公有售房单位、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交(缴)纳。具体缴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公有住房按下列标准缴交:

  1、公有住房(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下同)出售的。多层住房(7层以下含7层)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的比例,高层住房(8层以上)按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交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统一缴交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2、本办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本办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提取维修资金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交。

  (二)商品房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交:

  1、商品房(含平房、连排别墅)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5%的比例交纳。

  购买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由房屋产权人按照住房当年造价的2.5%的比例交纳。

  2、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小区内建设的自用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小区房屋销售价的2.5%的比例交纳。

  3、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转交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缴交方式和时限: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首份商品房销售

  合同一个月前,将收缴维修资金缴存到市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帐户。 (二)购房人在办理入户手续前30日内或房屋发生转移时,携带《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和房屋转移手续到市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维修资金缴存窗口办理缴存手续,持维修资金收据到房屋权属机构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转移手续。

  (三)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将维修资金划转到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章 资 金 管 理

  第八条 维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产权转移时,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房屋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的查询制度。业主有权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帐务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应将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按幢登记,记帐到户,每季度与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对维修资金帐目,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三)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提供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

  (四)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证明及业主明细户清单,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业主委员会帐户手续。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续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幢或者一个单元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单元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续筹维修资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续筹后的维修资金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续筹资金应及时交存到市建设行政部门,计入业主委员会帐户和业主明细户。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按下列原则返还: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市建设行政部门提供的《返还维修资金审批表》、维修资金明细户帐面余额证明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资金个人帐户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投诉受理制度。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公共事业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界定标准依据国家、省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

  3、维修项目符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范围;

  4、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符合分摊原则的受益业主同意使用的;

  5、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如确需使用的由社区居委会或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使用;

  2、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书面申请 ,同时提供业主大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文件,经批准后使用 ;

  3、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但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维修,其费用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住宅、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受益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业主或

  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阻拦。因维修需要而损坏业主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将损坏部位修复。无故阻拦维修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资金的具体分摊,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并计入各业主明细户中,同时还应将业主分摊明细报市建设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比例按下列原则分摊: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内外承重墙体维修所需费用由整幢楼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其覆盖范围下各层的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由使用层(户)和覆盖范围下的各层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房屋共用楼梯,由共用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某层专用楼梯,由其专用的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共用的业主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共用设施设备非自然损坏,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提取维修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应提取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挪用维修资金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定期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检查和业主查询的;

  (三)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业主、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就维修资金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及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建制镇及独立的工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集宁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

本文提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初审,物业管理所根据初审结果向房产物业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报告,经房产物业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保障维护住户产权的合法权益,合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集宁区物业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程:
一、申请确认: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人(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填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业主委员会现场勘查认可后,填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报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注:无业主委员会的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由业主代表直接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向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3、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将接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后,进行实地勘察,填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登记簿》和《现场勘察情况表》,逐项确认,经研究决定后下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通知书》
二、申报审批:
1、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确认通知收书》维修项目,拟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施工单位;确定维修施工方案;制定工程预算;《工程委托合同书》(草案)。
2、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拟聘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维修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委托合同书》(草案)”,形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决议》”
3、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议》”及“拟聘(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书)的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委托合同书》”等材料报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审批备案。
4、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初审,物业管理所根据初审结果向房产物业管理局提出申请使用报告,经房产物业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后区房产物业管理局物业管理所备案并给业主委员会下达《施工许可通知书》。并拨付50%的工程预算款。
5、业主委员会接到《施工许可通知书》后,即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施工单位即可开工。
三、验收结算:
1、施工过程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进行工程监督检查。
2、工程竣工后,经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审定工程决算,填报《物业专项维修工程验收结算单》。
3、施工单位持《物业专项维修工程验收结算单》、《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验收报告》及工程专用发票到物业管理所进行工程结算。
4、物业管理所对《工程决算书》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审核后,编制《工程结算分摊表》。物业管理所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依情况,代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支付应付工程款。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按实际分摊比例支付。(来自:www.pmceo.com)
补充说明:
一、根据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篇5: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依法保障物业正常使用,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归集缴交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和部分共用部位是,指物业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和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和部分业主共同所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电线路、照明、锅炉、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设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申报支取:

  (一)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修缮计划、整改方案,并报送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初步审核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分摊等事项;未实施物业管理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大厦,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不少于5名)共同商议,初步审核确定以上事项。

  (二) 经初步审核确定的事项,必须在小区、大厦物业区域内进行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征得共用部位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共用的由该部分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书面申请。

  (三) 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动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修缮计划或整改方案;

  2、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

  3、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名册;

  4、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书;

  5、维修资金费用分摊明细表和相关决定事项情况说明;

  6、公示内容及公示情况说明;

  7、动用维修资金的书面申请,指定帐户及开户银行,单位名称,用款进度计划等。

  (四)主管部门接到动用维修资金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动用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发出动用维修资金通知,财政支付中心在接到动用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转入申请人指定帐户。如工程属分期付款方式,申请人应在每次分期用款日之前提前4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不符合动用条件的,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书面回复说明原因。

  第七条 物业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方式确定分摊:

  (一)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分摊办法和分摊金额,由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与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初步审核确定的事项同时公示,并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共用由该部分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

  (二) 物业未全部出售的,拥有物业所有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业主大会决定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三) 专有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专有部位业主自行决定,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不能动用已归集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大会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九龙坡区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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