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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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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苏建房保【20**】20号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试点经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推进并轨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并轨运行的重要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国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住房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利于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有助于加快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也有利于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统一房源筹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各地要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鼓励通过收储(长期租赁)和收购社会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要加强对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研究,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布局。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当地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和保障需求,科学选址布局,合理规划设计,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与保障需求相互对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果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各地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土地净收益按照不低于10%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等,调整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租金水平,实行分档分级补贴

  20**年1月起,新分配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全部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保障对象交纳租金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具体租金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可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则上按照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相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对租金支付能力较弱、生活比较困难的保障对象,要切实缩短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的间隔时间,或直接给予租金减免。

  四、统一分配管理,确保准入退出有序

  各地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及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和联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三审两公示”。保障对象资格确定后,各地要根据不同保障群体情况,实行分类轮候分配,具体轮候办法和期限,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应优先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救助的人群。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承租对象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其相应的租金补贴档次;收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享受租金补贴。

  五、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源实施统筹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各地要继续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房屋产权单位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标准收取租金,住房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对象给予适当补贴。

  六、强化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并轨运行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20**年度全省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应高度重视并将并轨运行工作列入当地住房保障年度工作内容,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实施;应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为并轨运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政策制度、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调整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各地在并轨运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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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住建部 财政部 发改委/20**120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从20**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肃、四川、云南四省藏区、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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