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2013年)

1087

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2013年)

  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房字〔20**〕53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1月26日

  南昌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有关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遵循以下规定:

  (一)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项目内有规划市政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三)住宅物业项目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其他可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土地使用批文;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五)地名核准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附件2)。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应当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其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经相关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经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等维护管理责任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三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社区建设,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对零散建设的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区域划分前应当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综合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者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三)能够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五条 县、区

  (开发区、新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资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报送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 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
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
第八条 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公顷);
(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
(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
(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
(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
(11)居住人口(万人);
(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整理完成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交业主管理委员会保存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行业管理。
第十条 整理编制基本情况表以及绘制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交通图所需费用,由接管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过程中,要以积极的态度取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支持,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或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化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进行图表调整。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毕后,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各区建设局:

  根据闽政(20**)15号文“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厦委(20**)019号文的要求,针对我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和社区建设发展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中的主导作用,现将有关划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共同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

  三、对另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区属地域的设立范围一致;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万平方米为宜;

  (六)其它区、街认为需考虑的因素。

  四、物业区域的划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

  各区建设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4: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2003年)

  津房物〔20**〕321号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原有住宅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区级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会,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