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

日期:2015-05-29  类别:江西物业法规  编辑:物业经理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依法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安排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二)提出、讨论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方案;

  (三)讨论涉及本小组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开始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尽快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三)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由物业经理人为您精心整理,您可收藏关注该内容或向其它用户推荐我们。
‖推荐访问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物业经理人网 如对《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