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政发〔20**〕52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建设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报送程序,向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条 对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地点进行实地勘查,并对报送项目户型图纸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报送审核材料时,同时到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项目手册》。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审核以上事项时,对材料齐备的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签署意见后,由市房产管理局下达正式批复。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售部分不得低于住房项目总量的20%。规划部门对其项目图纸审核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报送提供房源的图纸资料,并明确当年的开工量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公开发售部分不足20%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差价,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收取上缴财政。差价由市房产管理局按年度确定。
第七条 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对所报的建设
编辑:www.pmceo.Com篇2: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政发〔20**〕53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及市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为14055元)的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复核和批准购买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向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 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汇总报市房产管理局。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公示期的投诉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三) 市房产管理局对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或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发给《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载明准购面积。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公示期间内的
篇3:赤峰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在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等建设,必须遵守本办
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大型项目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办法所称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集镇、建制镇的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规划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村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
篇4:忻州市年-年住房建设规划
忻政办发〔20**〕126号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忻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忻州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期限为20**年至2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建设、国土、房地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七条“十一五”期间住房情况
截至20**年底,忻州市区常住人口为25.5万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701.2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5平方米。
第八条 “20**—20**”期间住房总量需求
至20**年,忻州市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9.8万人,规划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增住房总需求为268.3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167.83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50.4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70亩(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44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93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8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250亩。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
第十条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3万套,总建筑面积268.3万平方米。
其中,建设商品住房17666套,建筑面积167.83万平方米(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
建设保障性住房15340套,建筑面积100.47万平方米;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294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400套,建筑面积50.4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30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035套,建筑面积20.2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0**年,建设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积34.6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积6.2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积
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中心城区外转移。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70亩(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44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93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8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250亩。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40亩。(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27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19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9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20**年,建设商品住房用地300亩;建设保障性住房用地200亩(其中建设限价商品房用地5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0亩;建设廉租住房用地50亩。)
第五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调控政策,实现基本调控目标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要实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为此严格按年度计划供应土地,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的行为。
加强规划许可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少房屋拆迁造成的被动性市场刚性需求。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等经
第十九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两限两竞”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二十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二十一条 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开发强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规划引导,提高住宅建设品质
停止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住宅建设模式以小区建设为主。严格实行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提高住宅小区建设品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未按要求提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的商品房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部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 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
积极推行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由政府根据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限定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等前置条件,并将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推行限价普通商品房的开发,以满足广大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六条 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住房管理制度
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要占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划拨方式供应、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购买对象和销售价格,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七条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配建廉租住房。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使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努力实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城市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九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手段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第三十条 整顿 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对无证预售、囤积不售以及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建立空置房登记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空置房盘活措施,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应量。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三十四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规划由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篇5: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87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