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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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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政发〔20**〕45号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户籍登记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登记条件。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购买二手房后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当在原户所有人员迁出后方提出落户申请;
(二)本市或外地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原来是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后,自动转为城镇户口。
(三)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四)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五)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六)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七)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
第五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属于父母投靠具有本市户籍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属于夫妻投靠的;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第六条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
符合本条和第五条(一)款条件的投靠人还应当具有基本生活来源。
第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自:www.pmceo.com),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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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技术学院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1、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

  (2)到所在录取学校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负责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大学生毕业时由国家统一调动,招收,分配的,凭市县以上党委或政府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证件,到学校户口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手续。

  (4)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证件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入户登记手续。

  有以上不按规定办理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

  3、户口证件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证件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本人必须在县市以上报刊或电台、电视台登出遗失启事等。

  (3)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有关单位证明证件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4、我院师生户口由哪个部门管理

  我校由保卫处设专人负责户口管理,新生入学登记汇总后向济宁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办证中心办理集体入户登记审批手续,同时更换新生居民身份证。

  5、学生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来我院学习的学生。

  (二)以上学生在接到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后自愿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自愿将户口迁至我校的新生必须在报到的时候办理户口迁移,将迁移证和身份证交至所属系部,再由所属系部负责老师交至保卫处。

  (四)学生在平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请先在系部开证明,证明上应写清出具户籍证明的理由,然后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

  (五)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保卫处将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的学生分配名单将户口迁至该生工作单位,如没有工作单位的,将迁回原籍地。考取本科院校的,户口将转考取院校。

  6、我校学生如身份证遗失,按以下程序补办

  (1)在系部出具介绍信,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号码,来院保卫处开具丢失证明。

  (2)持上述手续,去共青团路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

  (3)身份证的办理有慢件、快件和临时身份证三种,慢件两个月取件,快件7个工作日取件,临时身份证即办即取。

  7、我校学生户口迁移证容易出现的错误

  (1)户籍上的名字或者档案上的名字和迁移证上的现用名不符合的,如遇此情况由原籍县级以上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核实更正并保证与迁移证上一致,然后再交到保卫处;

  (2)身份证上的各项内容与迁移证不符的,请由原籍地派出所予以更正,一个人只能持有一个身份证号码,且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码要一致;

  (3)所盖章不齐全,所具备的章应该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专用章(一般是盖在有效时间上的)、空白章、户藉员专用章。

  8、关于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有哪些作用

  1、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2、居民身份证作用是:(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业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入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它事务。

  (二)怎样办理居民身份证

  1、16周岁的大学生,按《规定》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缴纳工本费。

  2、因居民身份证遗失,应立即向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报告,办理补领登记手续,缴纳两倍工本费。

  (三)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注意事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2)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3)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对伪造、复制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3、本人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谨防被盗遗失,不得随意借用、转让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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