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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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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9)

本文提要

呼物发[20**]第6号
20**年7月9日
第一条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建设工作,促进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管理,了解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依据有关的法规、政策,制订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小区。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住宅小区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实行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五条住宅小区业主人住率达50%以上或人住率达30%以上竣工两年以上的,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按照区域划片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各区物业办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新建小区由所在地办事处、居委会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由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聘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4.业主公约。
第九条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成立意见报送市业主管理联合会备案,并由市业主管理联合会发放证书,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2.管理用房和营业用房的使用情况;
3.业主委员会改选,任免及增减情况; (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4.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
5.维修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及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基金帐目的转移手续办理情况;
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召开和主持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及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5.审议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更改、扩充,以及房屋的维修等与业主利益有关的事宜;
6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筹备召开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3.严格执行业主委员会章程,贯彻执行与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
4.反映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正当要求并监督落实,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联系;
6.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管理等原因达不成一致意见影响正常工作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申请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来自:www.pmceo.com)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加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物业管理企业应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三条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组建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物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试行)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办事程序(试行)

  一、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

  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共同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

  市(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

  筹备组提交资料至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

  筹备组成立后,应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

  ↓

  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约5-17人单数)

  ↓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报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备注:

  (一)筹备组成立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筹备组成立备案申请书(由业主代表签名、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业主代表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拥有物业的房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简历表等;

  4、业主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提交至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时,应同时携带原件,核对后退回;

  5、《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和内容;

  3、《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4、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以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3、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包括职务及上述业主代表名册中各项内容;

  4、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5、投票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于材料提交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筹备组

  市(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相关物业公司提供协助

  ↓

  筹备组成立后应提交资料至市(区)房产管理局

  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至少15天

  ↓

  筹备组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约1-17人单数)

  ↓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报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

  经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后,

  即完成整个程序

  备注:

  (一)筹备组告知方式:

  向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工作总结、筹备组成员名单、换届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议程。

  (二)筹备组公告事项:

  1、筹备组成员名单;

  2、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确认业主身份,www.pmceo.com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册。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必须由记录人、筹备组成员、

监票人等主要参加人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册,并提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身份证明文件;

  5、选举投票统计表,要求列明总票数、同意票数、否决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率;

  6、《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业主大会会议现场相片若干。

  注:市(区)房产管理局或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于材料提交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篇3: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引(2007年)

  江门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指引(2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选举)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监督、检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关事务,并对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2)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一)业主拟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17名成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1名、业主代表2~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业主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由业主自荐、推荐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主要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广大业主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自成立之日起,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3)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

4)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5)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名。

  (四)业主委员会应由5至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六)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

  (七)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1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八)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www.pmceo.com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九)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1)《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会议的表决票样、业主委员会选票票样、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十)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业主签名确认;

  (2)挂号信邮寄或通过媒体公告。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二)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且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7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六)回收时限届满后,如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的表决票或选票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前款“与会业主总票权数”指与会的业主所持票权数的累计之和。

  (七)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八)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召集,并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业主提议,且提议业主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会议内容等。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

  (三)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行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开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组织召开。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五)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七) 除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并在本小区居住的时间不少于十个月;

  (6)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上级或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

  (二)定期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的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8)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9)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或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增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www.pmceo.com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宜超过17人。

  增补工作完成后,原临时业主委员会经报经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自动转为正式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2)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6)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7)在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其中出现(1)、(2)项情况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该区域的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www.pmceo.com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1)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对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5)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6)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7)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8)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三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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