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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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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楼、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入住率未达到50%,但物业交付使用1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住宅物业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套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1票;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每证1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100平方米为1票;10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200平方米为1票;2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300平方米为1票;5001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部分,每500平方米为1票;超过1万平方米的部分,每1000平方米为1票。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为3--7人,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向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自主决定,一般不超过2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其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所作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未经物业管理验收的或物业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业主大会和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在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因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和等级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申办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经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非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行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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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试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10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

  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

  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

  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答辩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3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7日内完成。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人: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议承担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

  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篇3: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2019)

本文提要: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关于印发《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 管理 办法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年9月26日印发
湘潭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和大厦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界定有关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财产并落实其维修资金。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湘潭晚报》和湘潭房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时间限制、相关费用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www.pmceo.com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但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及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

本文提要: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三)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机构设置);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质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管理目标(服务承诺);
(六)便民服务措施;
(七)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八)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并对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www.pmceo.com)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投标代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招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依法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本文提要: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www.pmceo.com)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和与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4:赤壁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老城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推行现代化、专业化、企业化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规划、供水、供电、交通、城管、社区、居委会、公安、有线电视、通讯等部门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投票权为:住宅每独立的一套为一票;门店每独立的一间为一票;其它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低于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公约须报房管局审查备案,房屋销售达到60%,建设单位必须向业主大会移交物业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时,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物业管理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www.pmceo.com。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九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两年一次的检验制度。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

  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⒈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⒊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⒋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⒍办公费用;⒎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⒐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市物价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必须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部门应不断采用新技术,安装新计量,加快向最终用户抄表到户过渡。新建的住宅小区水表、电表要安装在户外,相关部门必须抄表到户。老区也要制定相应的计划逐步过渡到位。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三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主要来源、管理与使用:

  在商品房屋

  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造价不低于1%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收、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将代收、提取的维修基金缴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www.pmceo.com),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并存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存储。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将维修基金移交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及时收回代管的维修基金,以便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必须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维修基金使用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决策批准后,按照高效、节俭的原则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后,通知会计核算中心划拔资金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2002年)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2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的住宅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投标人应持有市物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持有外地物业管理部门企业资质及建设部资质的投标人,应经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赠款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四)开发企业自建自管的物业获得过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称号,且业主委员会不要求招投标的。

  六、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现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八、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九、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客观、公正。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绿化状况及社区文娱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资金来源和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用房;

  (四)投标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地点;

  (七)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向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一、招标人向www.pmceo.com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十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招投标项目60%以上的评委应从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的评委库中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及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单位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签订,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新建物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足额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达到《杭州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验收标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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