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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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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通知


内政办字[20**]26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物业管理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403号)精神,全区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必须看到,目前还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实力不强,规模化经营不足,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部分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难以推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各地区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建立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机制,鼓励广大业主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企业。从20**年1月1日起,凡建筑面积 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 在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必须在办 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不进行预售只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物业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
切实加强对建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凡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指导业主按时建立业主委员会。旗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项目,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自行管理,提供以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洁、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共同分摊。
二、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标准与服务水平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并实行“三公开”制度,提高物业服务与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也要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其他类型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各项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为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提供参考,同时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向业主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及服务质量有异议时,业主委员会要做好协调工作。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求助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帮助催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旗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盟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初审,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社会监督与服务。对于社会公众投诉不与理睬,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却不进行整改,企业信用等级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资质升级;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和不规范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纠正,直至清出物业管理市场。
继续做好创优达标工作。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深入开展创优达标活动,树立当地的物业服务企业优秀品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提高本地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物业管理创优达标项目的动态管理,对于已不具备示范、优秀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要及时取消示范、优秀称号。
四、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至今没有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归集工作的旗县(市、区),应当尽快出台收缴归集规定,积极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有作用。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的要求,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及业主查询和对帐等制度,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不得划转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坚决杜绝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安全。
五、加大对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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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贯彻落实《乌海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乌海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乌海政发﹝20**)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年8月印发实施以来,在抓好社区物业管理规范运作,落实扶持物业管理政策,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物业管理年”活动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各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全市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各区也要相应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办事处(镇)以及社区的考核内容,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各区要在9月底前成立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镇)要配备专职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年底前全部建立起“区、办事处(镇)、社区”三级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三、从今年起,将按年度对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实施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修缮与维护、停车位改造、绿化补植及绿化用水、物业服务企业购置大中型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等。

  四、发改委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格。各区办事处(镇)、社区、物业企业要成立物业费收取调解小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率。各区法院要建立快速诉讼通道,有效解决拖欠物业费问题。

  五、劳动部门要免费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就业培训及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尽快出台物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政府补贴范围的具体意见。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内的执法监管,严禁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和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实施服务质量年度评定。

  八、各区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对影响居民生活的屋顶渗漏、供水、供热、供气、排水等公用设施损坏的紧急情况,可简化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程序。

  九、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完成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留足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项目前,要按照一年物业服务费用的50%的标准,向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坚决杜绝物业服务企业随意降低服务质量和住宅小区弃管现象。

  十、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严格履行项目退出程序,按照程序规定提出申请备案,退出前要公示,要及时办理设备、资料移交及账目结算等手续。如不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办理退出的,一律不予评优补贴。

  20**年9月5日

篇3:赤峰市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通知

  赤峰市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赤政办字[20**]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年3月26日

  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推进五级物业管理体制建设

  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市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旗县区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业主委员会监督”的原则,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市住建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全市物业管理发展目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思路,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充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人员和保障工作经费,组织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认真解决当地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监督、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会同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验收、物业企业招投标、物业企业考评、旧住宅区改造等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下,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组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发挥代管作用。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与、领导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工作,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可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

  (五)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做好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监督物业企业履行义务、组织居民履约守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协助物业企业催缴物业费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秩序,监督招标人和投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物业前期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文件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收费价格等事项。

  2.把好交付使用标准关。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网络通信、邮政、路灯、道路、绿化、排水、消防、电梯、安全技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达不到交付使用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不得验收,不得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备案等措施,加强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3.把好物业承接查验关。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物业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责权分明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监督物业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物业承接,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承接查验中的问题,避免前期建设遗留的问题转嫁到物业管理环节。

  4.把好配套服务用房落实关。物业管理、社区办公活动等配套服务用房,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在前期规划、房屋(预)销售、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开发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三,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在首期建设项目中一次性规划建设到位。

  5.把好业主大会成立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交付进度,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要起到指导、组织、监督作用,确保成立程序合法。

  6.把好物业企业退出关。业主大会解聘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应提前将解聘或退出原因、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向业主公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解决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引导业主大会慎用物业企业“解聘权”,并做好新老物业企业交接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二)加强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1.积极规范和引导物业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物业企业要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设置、报修电话等信息,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要制定全面的

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培训考核、值班巡逻、服务记录、投诉处理等管理措施,让服务工作向制度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企业诚信服务意识,在仪容仪表、服务言语、职业道德、工作技巧、物业知识等方面,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业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通过计算机网络、企业管理软件、物业收费系统、公共短信平台、收费一卡通等手段,在计划、物资、财务、人力、收费、档案等方面实现科学化管理,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2.加强物业企业不良行为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日常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物业企业诚信档案要与企业资质复核、升级审核、物业招投标、项目评优等挂钩。推行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加大对物业企业多收费少服务、收费不透明、巧设名目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实行物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物业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

  (三)加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

  对于业主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住建(房管)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购房人进行明示,不得擅自处理,并做好权属登记。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要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承担起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的责任。属于物业企业管理范围的管线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企业要承担管理、维修和养护责任。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解决物业管理主要问题

  (一)尽快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体系

  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的现实需求,市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尽快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测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企业的合理利润,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为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提供参考。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等物业项目要全面推行市场定价机制。

  (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市住建和财政部门要尽快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1.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统一交存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未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50元,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70元,住宅小区内经营用房每平方米70元,住宅小区内非住宅建筑(经营性用房除外)每平方米40元。已建成的住宅项目,仍按照原来规定的交存标准执行,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直接交存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协助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加大归集力度。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讨论或者向业主公告征求意见的形式作出决定。采用公告征求意见形式的,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用途、预算等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业主达不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且达不到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一的,可视为全体业主同意。

  3.积极探索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扩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并对增值收益进行统筹安排使用,逐步建立应急解危资金制度,在发生特殊危急情况时,能够利用应急解危资金及时进行解决,保障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定期委托审计部门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挪作他用,审计费用可以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建设。

  (三)建立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业主车辆较多的住宅小区,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机动车停车位的,物业企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公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经业主大会同意,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物业企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用,停车费用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剩余部分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辖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应当帮助物业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政策扶持,为物业管理提供良好环境

  住建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从业务、政策上对物业企业进行指导,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人社部门要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等方面,对物业从业人员给予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税费征收和计价标准上,对物业企业执行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公安、消防、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要进入社区,协助物业企业做好车辆管理、违建拆除、商埠管理等工作。各级法院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强对拖欠物业费案件的审理工作。市政、环卫等部门要降低住宅小区内化粪池清掏、排水管道疏通、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等向物业企业收取的相关费用。城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经营单位,对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厕等公共服务建筑,小区绿地、公共区域照明、消防、二次加压、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要按照城

市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五、多种模式并举,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房屋建设标准、基础设施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和服务约定等情况,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实行前期物业服务。

  (二)综合整治后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基础,界定物业服务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牵头选聘物业企业实施服务。

  (三)暂时不能实施综合整治且无物业企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各旗县区政府要采取组建国营化的物业企业或社会招标的方式选择物业企业实施服务,当地财政部门应对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适当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保障老旧小区群众的正常居住环境。

  (四)无物业管理的单体楼,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通过业主自治管理的方式,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也可以采取“楼栋管理”模式,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单位自建的家属楼,不能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由各单位牵头进行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指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将工作细化分解到基层,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既分工又合作的管理体制,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抓好培训教育。各级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物业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技能。要组织本地企业到外地物业先进企业学习经验,建立对接帮扶关系,培育一批本土品牌物业企业,带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活动,通过“物业服务明星企业、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物业管理先进社区、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业主委员会”等活动,实现企业与业主的良好互动、管理和服务的良性循环。对工作突出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个人要进行表彰,推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树立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环境,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全社会的良好氛围。

篇4:河北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20**〕13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开展以来,各地积极培育物业服务市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物业管理存在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突出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的市场秩序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各地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评选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严格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各自责任,切实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栏长期公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要建立健全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企业要责令其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给业主一个满意答复。

  三、切实规范好有关收费行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落实好《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理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以及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纠正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停水、停电方式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四、努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方案和质量管理、报修维修登记等制度,公布服务电话,要按照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并及时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实行24小时值勤,配备有安全监控设施的要实施24小时监控,引导出入小区的车辆有序通行和停放。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作为停车位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场地)和私搭乱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要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投诉电话、信件、来访、网络和电子邮箱等形式,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对投诉的问题,本部门能处理的,要明确责任人和处理时限,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主动作好协调工作,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六、管好用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切实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定期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盘点清查,坚决杜绝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安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重点解决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对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要按照《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执行。

  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座谈会、走访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解决时限,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治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行为要坚决纠正处罚。同时要着眼长远,健全完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13日

篇5:张家口市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促进城镇化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一部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县区政府负责,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指导,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居委会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一)切实履行属地化行政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物业管理工作要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政府扶持、部门联动、业主参与,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合作联动的管理模式,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加强;要把物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建设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逐步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县区政府要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并落实好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编制、职数、经费和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区政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物业管理职权:

  县、区政府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建立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责任;

  3.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检查督导。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2.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业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3.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其运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关系;

  4.监管物业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召开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5.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构筑“四位一体”物业自主管理体系。“四位一体”就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互为一体,既各司其职,又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的物业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3.落实本辖区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4.协助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

  5.召开联席会议,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6.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7.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物业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

  2.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对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4.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管理服务,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的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二次加压供水等基础性服务;

  5.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  6.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协调发展;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参与、配合做好社区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主要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协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做好服务。

  (三)构建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物业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是一项社会系统管理工程,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需要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房管(建设)、公安、消防、城管、工商、规划、环保、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对互相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新建项目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工作;

  3.指导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5.负责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与使用监管工作,指导其他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6.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考评工作,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级别的审查、评定、复检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治安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区域安全防范体系,对管辖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同时,要切实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行 为。

  消防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救火等消防管理工作,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工作的领导,推进社区共驻共建,实现资源共享,把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主要内容,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物业管理,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工商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内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利用车棚(库)及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住宅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年检。

  规划部门要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各项因素,使规划更切合实际,做到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环境良好,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杜绝服务功能先天不足现象;要加大破坏房屋外立面、侵占共用部位、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环保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内油烟、废气物等污染物的管理,加大噪声扰民治理力度,为居民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管,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住宅小区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要积极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调查处理小区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广电等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保障能力。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提高自治管理水平

  县区政府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督促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街道办事处、社区在组织实施社区物业管理过程中,要突出健全组织、依法自治、激励约束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业主主体作用,加快提高业主自治管理水平,对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及时给予指导帮助,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成立或需重新改选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应及时督促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要认真开展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公约等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办事处或社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四、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管理新机制。新建住宅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选用。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销售前,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未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前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由市住建局另行规定。

  五、加强住宅区物业建管衔接,夯实物业长效管理基础

  (一)严把规划设计关。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住宅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问题,在住宅小区用地招拍挂时要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配套等规划指标列为出让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解决小区停车难、行路难、公共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在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变更程序,对住宅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房屋用途应予公示,让购房者明晰所购房屋环境的规划情况。

  (二)严把竣工验收关。在小区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从严从细确认小区配套设施是否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严把房屋、配套设施、水电气等质量关。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在物业管理用房配套上,要严格确认开发商是否执行商品住宅区3‰的比例标准。达不到配套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物业项目周边门面房价格标准,向开发商代收差额部分用于购买补足。对私自变更建设规划,占压绿地、公共设施的行为要依法惩处,从源头上杜绝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杜绝“有人建,无人管”等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现象发生。

  (三)严把物业承接查验关。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逐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承接查验中的问题,积极调解物业承接查验纠纷。通过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不依法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项目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后,要将承接查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或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犯业主权益的,该企业除依法依规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其行为还要记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六、加大监管力度,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物业管理准入机制。严格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对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执行,特别要重视三级物业资质的申报,对其人员的从业情况、资格证件、人员数量、经济实力等予以全面的考察,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审批。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要将企业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每年要组织对企业资质进行年度检查,把资质年度检查情况作为企业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要件之一,对服务质量较差、业主反映投诉问题多、资质报审资料不齐、且又不能及时整改完善的物业服务企业,暂定级不能晋升为三级;三级资质的企业,情况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坚决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市场整顿,坚决依法查处无资质承接物业业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收支情况不公开、收费项目没有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谋取私利、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管理乱、服务差、投诉多等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要报请市物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和企业诚信、经理人信用考核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定期在张家口市住房建设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公布考核结果。要及时纠正物业服务中的不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健全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市场竞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好的品牌物业企业,带动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各县区每年要扶持1至2个优秀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积极扶持优秀企业做强做大。年内,全市争创省级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达到10个。同时,要在省、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树立国家级示范项目。通过创优达标活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找准市场定位,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整体上台阶。

  七、优化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市物价部门要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建立质价相符的定价机制。要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类型、企业资质、市场环境、业主服务需求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有序调理。要建立城乡统筹、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市场化水平。要实行住宅物业等级服务收费,商品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应当符合调价程序规定的内容;商品住宅(含别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收费标准。

  要积极化解收费矛盾。注重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约束,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要有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明确各自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要认真分析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收费难、纠纷多”的各种具体原因,研究落实破解难题的有效措施。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物业服务质量引起的矛盾纠纷,规划、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对拒缴、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催缴。对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小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的其他小区,要积极探索试行保洁、保绿、保安等基础性物业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集中收费制度,保障最基本的物业管理正常进行,维护社区公共秩序。

  (二)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于业主自用的,要直接向业主收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要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对于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未收费到最终用户的,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

  (三)强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规划部门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管理,市财政、税务、工商、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出台必要的产业扶持政策,增加对物业管理行业扶助资金投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环境。要通过实行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相关管理费用等办法,减少物业企业成本压力,降低经营风险,推动企业良好发展。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追究无故拖欠物业费、侵犯公共利益等行为。

  (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针对行业优秀人才匮乏、员工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的现状,强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需要什么补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举办企业经理和各类管理人员培训班,邀请专家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讲授培训,确保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要组织企业经理外出观摩学习,拓宽视野,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介入、早协调”的原则,围绕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和完善社区、街道(乡镇)、区(市)县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体系。对在居住区管理活动中出现矛盾纠纷、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请县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出现跨区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市司法部门要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

  (七)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环境。要加快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改造。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力度,对绿化、道路、下水道、停车位等进行改造和维修,努力改善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整治实施物业管理,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通过改造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小区的“造血”功能,增加收入来源;通过改造整治,满足居民出行、停车、健身休闲的需要,提高居民满意度。对老旧小区建设项目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不达标、基础设施不配套、权属不明晰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政策,积极予以解决,切实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建立老旧小区后续管理机制。小区整治改造完成后,可实行分类指导,根据老旧小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形式。对于居民居住相对集中、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居民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易于形成管理的老旧小区,可规划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范围,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对于难以形成管理单元、条件还不成熟的老旧小区,可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环境保洁、绿化养护等专项服务;对于辖区业主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无力承受物管专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可探索业主自治、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社区自助式物业服务;对零散楼栋、长期失管的小区,可将相邻的几栋居民楼划定为一个管理小区,或划入周边小区,统一封闭管理。鉴于目前居住在老旧小区住户大部分是下岗人员、物困家庭,相关部门应出台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服务机构进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要探索建立物管扶弱济困基金,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形式,对困难家庭给予物管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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