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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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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锅炉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压力容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构和监察员
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进行监察,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兼)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履行自治区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安全监察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查本系统或本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来自:www.pmceo.com)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安全监察机构配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监察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从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中在职的、具有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选任,并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
第七条 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监察员证》,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能隐瞒、干扰。

第三章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下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取得检验许可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并接受同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检验员必须经自治区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检验员在批准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检验员证》。
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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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附属医院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附属医院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代班人员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门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六、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现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篇3:附属医院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附属医院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上煤机,除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6、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7、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四、对安全附件试验核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核验后铅封。

  3、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连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连锁试验。

  五、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核验情况,要详细做好记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篇4:附属医院锅炉运行安全规则

  附属医院锅炉运行安全规则

  一、严格遵守“自动油锅炉操作规程”,不得违章。

  二、锅炉运行中,司炉工不得离开岗位,发生异常立即关机,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同时做好记录。

  三、严禁闲人进入机房,更不准在机房内嬉戏、打闹,影响操作。

  四、做好防火,禁止在炉房内抽烟,确保安全。

  五、停炉后,操作人员离开炉房,应关好门窗,以保安全。

篇5: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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