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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2017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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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2017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8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年10月9日

  附件1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精品源自 保洁 运行前,应主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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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7试行)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

  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名称定价折旧年限

  1天然气管道30

  2通用设备及设施12

  3房屋、建筑物30

  4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篇3:第三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院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称"药品价格"系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4.对纳入国家管理价格的药品、其他药品以及自制制剂的零售价格均执行《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中的价格。

  5.医院药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采购员在购进新药时,要及时了解新药的产地、质量,对外省药品要在第一次采购时,要求医药公司同时出示"价格备案"文件。

  7.药剂科要及时接受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价格信息,及时根据《山东药品价格专刊》调整药品价格,并对每次的药品调价依据,在调价时做好详细的记录。

篇4:市医院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市医院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管理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1、自定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二、责任追究程序

  患者对医院收费异议的,尽可能在科室内给予解答,若科内不予解决可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根据自查,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病人出院结账时,科室应对照病人医嘱进行认真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将按照差错金额的150%扣除责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院办公室,经查实按查金额的2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经查实按查金额的5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3、凡属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收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收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

篇5:市医院价格管理奖惩制度(3)

  市医院价格管理奖惩制度(三)

  为了加强医院收费管理,特制定《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各科室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记费手续,记费单必须按照项目填写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项或改变项目名称。收费员发现不按规定填写者,有权拒绝收费。物价员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填写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嘱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都必须与收费项目一致。如发现不相符,造成费用漏收或少收的,每发现一次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员收费错误,错收金额,有收费员赔偿。

  四、病人投诉,所在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如处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办投诉的,经核实确有收错费用的,查实后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并且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必须及时上报财务科,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按《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职物价员要每天对病区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科室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反馈给科室,以便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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