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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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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建住房[20**]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来自:www.pmceo.com),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www.pmceo.Com

篇2:关于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实施日期:20**/05/11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产测绘单位:

  为加强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现将房屋权属登记涉及面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楼栋,房产测绘单位须在该楼栋及参与该楼分摊的楼栋全部竣工并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房屋面积实测,并按实地测量结果如实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及《房屋登记表》。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楼栋存在楼外分摊部位的,则楼外分摊部位所在楼栋须已办理初始登记或与该楼栋同时申请初始登记。

  三、存在楼外分摊部位或楼中存在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房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面积应包含楼外分摊的面积且扣减分摊至其他楼栋的面积,并在《房屋登记表》中注明分摊前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

  初始登记申请人申请实测时,不提供分摊原则的,可按楼栋的建筑面积(不包含楼外分摊且不扣减楼*有共用部位分摊至其他楼的面积)申请初始登记。

  四、因分摊原则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的(已预售的楼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征得全体预购人的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和《房屋登记表》,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www.pmceo.com,由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号清单)。

  五、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楼栋,如分摊原则或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没有变化,只涉及房屋拆分或合并或房屋信息变更等不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内容变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重新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申请变更登记,权属登记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所附的《房号清单》进行变更。

  附件: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收件标准(补充标准三)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面积变更登记收件标准(补充标准三)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以及修改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5、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

  6、住宅房屋进行拆分或合并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7、因分摊原则变更导致已售房屋面积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须提供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变更预售房屋面积的证明(原件)。

  8、已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如果变更房屋面积涉及他项权证记载抵押房屋面积变更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并申请办理他项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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