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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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来自:www.pmceo.com),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

  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 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 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 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 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三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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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1989试行)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六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二点五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一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图表略)

篇3:药店药品陈列规则

  药店的药品陈列规则

  顾客在药店进行某一药品的购买前期,都会进行大量的相关同类药品的比较,所以药品的陈列直接关乎着顾客获取药品信息的先后顺序,并且决定最终的购买权的。

  在药店中,如果顾客能轻松,愉快,或陷入沉思、幻想的境界,这是求之不得理想境界,顾客一走进药店,就像进入了天堂般美妙的世界,气氛详和,各种药品琳琅满目,而自己需要的药品正簇拥其中,您走近它,轻轻地采摘,这时若再有轻松的音乐,您会感觉自己如春天的使者正在摘取大地奉献的第一朵小花,那种感觉真是如临仙界,如沐春风,为此种感觉,即使倾其所有,也有所不惜。

  可以说药店的各种药品,都是实现顾客产生此"如临仙境"之感的道具,如果能使顾客一见到它,就能产生掏腰包,将这买回家的冲动,那么,您的药品陈列就极其成功的了。但如果因药品陈列而破坏了药店整体形象,就可能破坏顾客的购买欲望,导致交易的破裂。

  一般来说,无装饰的墙壁,敞开的办公室大门都是很容易破坏顾客的印象。另外,在药店内堆积药品也是药品陈列的一大败笔。

  我们时常看到,有些药店不仅药品陈列井然有序,而且有些地方还能摆上些盆景,花卉,这些东西不仅能遮住碍眼的东西,还能增加欣赏的成分,而有些药店往往把一些纸箱,杂物放在柜台下,乱七八糟,很容易使顾客产生厌倦情绪。

  因此营业员应亲自从各个角度观察一番,发现不当处,立即纠正,这种糟糕的蛛丝马迹最好不要露出,药店营业员较多,营业员个人物品最好统一存放,千万不可带入柜台销售区域。

  为使药店陈列更富于变化和更新,还需要培养营业员的药品陈列意识。因为营业员是药品的直接接触者,药品的陈列工作由营业员完成,所以药品的陈列,变更和创新则要看营业员的药品陈列意识了。

  一成不变的陈列方式,顾客看了,就不会有新鲜感,甚至会厌烦,谁喜欢毫无变化的生活呢?因此,即使陈列状况十分合理,经理也经常提醒营业员改变一下摆设,这种改动往往使顾客耳目一新,也会使营业员更有热情。

  药品的陈列,理所当然是应放在最显眼的地方,对于柜台的最低层,最好不要用来陈列药品,顾客可不愿在这种旮旯寻找自己想要的东西,不如放在显眼的位置。

  由于条件的限制,营业员往往会说:"门面就这么大,只能这么将就了。"这种想法仍是药店的大敌,应立即纠正,以防后患。

  宁可缩小陈列面积,也不能将药品随便堆放,另外可通过利用照明设备和壁镜来增加感光的舒适,宽敞,而绝不能有"将就"的想法。

  对药品的陈列,需要不断的更新和变化,营业员可利用没有顾客的空余时间进行。不知不觉中,药品的陈列就会焕然一新。因此,药品陈列的变化和更新问题上,营业员能加强自身培养,使药品陈列更有创新,更为合理。

篇4:做优秀管理者8大规则

  做优秀管理者的8大规则

  1.“领导者要不屈不挠地提升团队的水准,利用每一个机会去评估、指导,以及建立员工自信。”通常拥有最优秀人才的团队才能取胜。这就是为什么身为领导者的你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你必须评估,确保将适当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汰弱留强,提升强者;

  ——你必须指导、指引、批评及帮助下属在每一个层面进步;

  ——你必须建立自信,大量鼓励、关心及奖赏。自信能给予下属力量去发挥潜能,并愿意创新以超越梦想,这正是成功团队的动力。

  通常,管理层认为评估表现应该是年终考核。其实不然。评估应是每日进行的,融入正常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拜访客户是评估销售力量的好机会;视察工厂是碰到有前途的新管理人的机会;开会期间或喝咖啡时间是教导团队成员如何进行首次重大陈述的渠道。把你自己看作是个园丁,一手拿水壶,一手拿肥料。有时你要除除杂草,但更多时候你只是上肥及照顾,然后看着开花结果。

  2.“领导者要确保众人不仅有抱负,还要生活在抱负中。”领导者必须为团队确立目标,并且使目标清晰具体。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不要信口开河,目标不能模糊不清以至于难以实现。经常向每个人谈论团队的目标,包括身处第一线的职员。如果你希望下属为目标而活,当他们做到这一点时,就“给他们看到奖赏”。这笔钱可以是工资和奖金,也可以是大张旗鼓的赞赏。

  3.“领导者渗入每个人的皮肤,让人人焕发出冲劲与乐观主义。”一个乐观愉快的管理者会带领一个开心的团队;而一个牢骚满腹的领导者则会令下属愁眉不展,后者要争取成功往往较难。但是,身为领导者,你的职责就是消除消极态度带来的不利影响。

  4.“领导者以诚恳、透明和信誉建立信任。”你的下属应该永远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必须了解公司的真正情况,即使有坏消息,也不应避而不谈,否则你将失去团队的信任和干劲。优秀的领导者从不偷取别人的点子当成自己的功劳。他们之所以不媚上压下,就是因为他们成熟自信。情况不佳,领导者承担责任;情况好时,领导者乐于将赞美分给员工。

  5.“领导者有勇气作出不讨好的艰难决定。”有时候你必须作出艰难的决定:请人离职、削减一项计划的经费或者关闭厂房。显然,这些决定往往带来投诉和抗议。你的工作是聆听及解释清楚,然后继续前行;你不是要受人欢迎,而是要领导。

  6.“领导者问最尖锐的问题,要求下属付诸行动。”把自己当成全公司最愚蠢的人,在谈到任何提议、决定或者市场信息时提出“为什么”、“为什么不?”以及“假如”的问题。不过,光是提问是不够的,要确保提问能够引发讨论,并最后付诸行动。

  7.“领导者以身作则,启发员工有冒险精神。”太多的经理人敦促下属尝试新事物,当他们失败时,就严厉批评他们。如果你想让你的下属勇于尝试,就要以身作则。同时考虑一下冒险。有了错误没必要唠唠叨叨、心情郁闷。你尽可能地保持幽默和愉快的心情,这样会有更多的人得到这样的信息:做错事并不会死。至于学习,你要再次以身作则。虽然你身居要职,但并不表示你自己学富五车、样样精通。我在其他公司吸收一些新知后,都会在通用电气试行,这可令员工感受到我对新点子的热诚。

  8.“领导者要常常与下属庆祝成功。”不要怕玩得太开心而使人们不再努力工作。相反,工作上的庆祝永远不够。20年来我一直强调庆祝的重要性。但我在最后一次以首席执行官的身份视察公司的培训中心时,我问了班上100名左右的经理人:“你们在工作单位里举行过足够的庆功活动吗?”回答“是”的人还不到一半。庆功的作用是制造认同的气氛及正面力量。设想,一支棒球队赢得世界职业棒球大赛,却没有打开香槟酒庆贺。做得好时要大肆庆祝,若你不这样做,便没有人会庆祝。

  经常有人问我,领导者是天生的还是后天努力而成的?我的回答是:二者皆有。有些特质,像智商和精力,看上去是结伴而行。在另一方面,有些领导技巧是你在咿呀学语、在校读书、做学问和从事体育活动时学会的,如自信。你在工作时学到另一些东西——勇于尝试,从失败中汲取经验,从成功中获取信心而后再次尝试。只有这样,你才会越来越棒。

篇5:酒店外餐饮服务规则培训教材

  酒店外餐饮服务规则培训教材

  项目 细则

  1)上班时间不接、传、打私人电话。

  2)上班不窜岗、离岗。在餐厅中不可大声喧哗。

  3)不可用手触摸头脸或置于口袋内。

  4)不可斜靠墙、椅子或服务台。

  5)服务中不可跑步或行动迟缓。

  6)服务中不可突然转身或停顿。

  7)要预先了解客人的需要。

  8)除非情况需求,避免聆听客人的谈话。

  9)在服务中可以同客人进行必要的沟通。

  10)每天保持工服的整洁和统一。

  11)确保服务场所的清洁,避免在客人面前做清洁工作。

  12)不可用手接触任何食物。

  13)开餐中,需要用托盘盛装拿取餐具、酒水。

  14)上菜、收撤餐具时,避免餐具碰撞发出声响。

  15)避免空手离开餐桌/包房到厨房。

  16)不要放餐具、酒具以外的物品在干净的桌布上,以避免造成污染。

  17)在餐桌旁服务时尽量避免与客人谈话,如果不得不如此,则将脸侧转,避免正对食物。

  18)在最后一位客人用完餐后,不要马上清理杯盘,除非是他要求才处理。

  19)除非是不可避免,否则不可碰触客人。

  20)所有掉在地上的餐具均需更换,先换上干净餐具,然后拿走弄脏的餐具;

  21)服务中要一视同仁。

  22)客人走后才可清理餐桌和备餐柜。

  23)用过的烟灰缸一定要换掉。

  24)在服务中避免与同事说笑打闹。

  25)在上菜服务时,先将菜式呈给客人过目,然后询问客人是否分派。

  26)不要将叉子叉在肉类上、筷子叉放在米饭上。

  27)确定每道菜需要的调味酱及作料没有弄错。

  28)需要用手指捻食的食物,洗手盅必须先送上。

  29)尽量记住常客的习惯与喜好的菜式。

  30)保持冷静。

  31)有礼貌的接待客人,如果有可能的话直呼客人的姓氏。

  32)保持良好仪容及机敏。

  33)点菜后,熟记客人所点的菜肴。

  34)所有饮料由右边上。

  35)随时携带服务四宝。

  36)按进餐人数撤下多余的餐具,若餐具不够需及时补齐。

  37)确定所有玻璃器皿与陶瓷器皿没有缺口。

  38)将配菜的调味料备妥,不待客人开口要求。

  39)在适当的时机(结帐后)询问客人是否满意。

  40)在没经客人同意之前,不可送上帐单。

  41)工作时间不可抽烟、饮酒。

  42)在工作时间不得吃零食、嚼口香糖、槟榔更不能偷食客人食品。

  43)在工作场所中不得照镜子、梳头发或化妆/补装。

  44)不得在客人面前打呵欠,忍不住打喷嚏或咳嗽时要使用手帕或面纸,并事后马上洗手。

  45)在工作场所中不能有不雅举动,不得双手抱胸或瘙痒。

  46)不得在客人面前看手表。

  47)客人有时想从你那学习餐饮知识,但并不希望你纠正。

  48)不得与客人争吵、批评客人或强行推销。

  49)对待儿童必须有耐心,不得抱怨或不理睬他们。

  50)如果儿童影响到其它餐桌的客人,通知儿童的父母加以劝导。

  51)溢泼出来的食物、饮料应马上清理。

  52)工作时间不看书报。

  53)工作时间不私自会客。

  54)任何时候礼让客人。

  55)不乱仍纸屑、杂物,遇纸屑、杂物应主动捡起。

  56)在客人看不到的地方喝水。

  57)工作时间决不允许聚在一起交头接耳。

  58)工作时在餐厅内不允许跑步,应用轻快的步伐。

  59)对客服务中其它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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