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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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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2013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现人员伤亡,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影响十分恶劣。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

  我国正处于“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当前,各类经济建设仍将依法依规征收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征地工作,多次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征地有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防止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要处理好“保发展、保红线、保权益”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促进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二、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对本省(区、市)内征地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对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三、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要按照被征地农民发展权益不减少的原则,实行留地安置或留物业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要按照发展权益均等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将有稳定收入、风险小、易于管理的项目配置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营,确保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导农村集体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数人侵占集体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实施程序,严格落实征地信息公开要求,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做到依法和谐征地。

  四、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征地实施前,要进行补偿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农民说明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获得长远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征地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征地实施中一旦发生矛盾冲突,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

  五、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监督问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依法治理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确保依法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严格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相关恶性事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于20**年6月15日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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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2006年)

  国土资发[20**]133号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座谈会之后,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还存在着畏难情绪,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协调裁决制度建设尚未在全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不落实,致使许多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部分地方甚至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观需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随着农民对征地补偿的日益关注和补偿标准的不断提高,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启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这对于保证土地管理法规的顺利实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实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实施中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市、县政府实施征地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迫切需要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尽快解决矛盾,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体事件。湖南、重庆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试点,已经在化解征地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规、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务院领导对试点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国土资源部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法规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实践有经验,应当加快进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具有自身特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必须准确定位。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协调裁决的范围主要有: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二)必须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协调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要在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进一步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三)必须规范协调和裁决的程序。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来自:www.pmceo.com)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体现便民、高效和公开的原则。裁决机关接受裁决申请的方式要多种多样,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都应当允许;协调和裁决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四)必须建立灵活多样的协调裁决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按照居中协调和裁决的要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裁决机制。要借鉴国务院《信访条例》确立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决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

  三、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组织领导

  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领导,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把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 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政府的支持,尽快确立起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规范运作、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部决定将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四个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推行这项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按照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为协调裁决机构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同时,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协调裁决委员会制来落实裁决机构,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牵头,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土资源监察专员、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土地估价师和律师等作为协调裁决员,对协调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各项工作,确保20**年底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全国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行裁决制度的进行全面检查,要以是否出台裁决办法、是否落实裁决机构和人员、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裁决案件作为裁决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

  总结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20**年,部将召开全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成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径。

  加快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重大,任务相当艰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众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担当,勇于实践,确保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全面到位。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篇3:房地产公司项目征地动拆迁人员岗位职责

  房地产公司项目征地动拆迁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主办征动拆迁工作。

  2负责调查基地有关情况,了解基地环境,理顺各方面关系,访问一些周围有关单位。

  3在规划局发出确定用地范围文件后,项目工作人员及时与城建接洽相应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5参与核查动迁土地上原财产补偿项目,参加财产补偿的谈判,提出用款的数量和时间。

  6管理好代征土地。

  7参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8提供所需动迁户数和房屋面积及其要求。

  9参与动迁方案的审定和委托动迁单位的协谈。

  10参与解决基地范围内公房拆迁后产权补偿事宜。

  11动拆迁进度、奖励、补偿、测估等工作。

篇4:第一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第一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一 为加强医院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和诊疗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保障来院患者的切身利益,提高全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实行职工违法违规行为院内公示制度。

  一、在医疗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索要和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及宴请者。

  二、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医疗职业道德,接受药品推销商的药品回扣、开药提成、医疗器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者。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按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严重违犯医院工作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的。

  五、医务人员私自将医院能够诊治的来院看病患者外转他院并从中谋取私利者。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严重破坏医院声誉者。

  七、医务人员未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的,造成医疗事故,致使患者残疾、死亡事故的,处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对职工违法违规行为,每月在院内以书面公示形式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放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或医德医风档案,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篇5: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为自觉接受患者与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围: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则予以公示。

  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尚未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变更)以及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独立执业,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并赔偿的;

  3、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未经亲自诊察,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6、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定,开大检查、大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药品、精神药品,情节较重的;

  8、未经医务部批准,擅自到院外会诊或行医,造成不良影响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情节较重的;

  1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调遣的;

  13、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公示方法:在院医疗工作简报上公示。

  四、除公示外,对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医院员工奖惩办法》处理。

  五、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病人及家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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