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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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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

  发布时间:1995年4月26日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一年以上并雇佣中国员工的境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以上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投产后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本企业工会的领导机构,选举产生的工会领导机构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凡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帮助、指导组建工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来自:www.pmceo.com)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女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

  00人以上的,配备一名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撤销或合并,必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召开有关研究制定职工奖惩制度、工资制度和讨论决定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时,应当通知工会参加,并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并监督企业合理安排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企业因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接受工会监督。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本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伤、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事故和损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的调查,并会同企业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助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劳动纠纷,促进企业与职工的沟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nb

  sp;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进职工团结,合作共事。

  第四章 工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含外籍员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时,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时,必须事先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不再从事专职工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自:www.pmceo.com)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参照中方副总经理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脱产的工会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不得多于两个工作日,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一般应在业余时间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三十条 工会经费、财产及企业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因执行本条例与企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或地方产业工会、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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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工会福利施行条例(初稿)

  高级中学工会福利施行条例(初稿)

  (一)制定工会福利施行条例的目的: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集体的温暖,增强学校凝聚力。坚持"规范操作。合理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教职工福利工作的管理。

  2.本条例所指的工会福利主要包括:重大节日福利的发放、结婚礼金、生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等。

  (1)重大节日福利的发放。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三个节日,给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金,相应价值的实物福利。具体数额由工会根据学校的情况制定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2)教职工结婚,学校工会发放1000礼金,以示祝贺。

  (3)教职工过生日,学校工会发放蛋糕券等,以示祝贺。

  (4)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工会安排到场慰问、吊唁,一个花圈或花篮(50元左右),慰问金600元;工会会员配偶的父母去世,送一个花圈或花篮(50元左右),慰问金600元,表示慰问。

  (5)教职工因病住院(包括妇女生育住院),由工会代为申请住院慰问金并组织探视,住院慰问金的标准为400-600元。

  (6)每年的"六一儿童节"前,学校工会给教职工的独生子女(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发放200元实物福利;。

  (7)每年的"三八妇女节",给每个女教职工发放200元的实物福利。

  (8)教职工的度假旅游由工会根据学校情况统一制定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会员应按月足额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者将失去会员资格。不享受工会福利。

  4.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工会,自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篇3:区高级中学工会福利施行条例(讨论稿)

  区高级中学工会福利施行条例(讨论稿)

  1.制定工全福利施行条例的目的: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和集体的温暖,增强学校凝聚力。坚持“规范操作,合理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教职工福利工作的管理。

  2.本条例所指的工会福利主要包括:重大节日福利的发放,结婚礼金、生病住院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等。

  (1)重大节日福利的发放。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三个节日,给每个会员发放节日慰问金,相应价值的实物福利。具体数额由工会根据学校情况制定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教职员工结婚,学校工会发放400元礼金,以示祝贺。

  (3) 教职员工过生日,学校工会发放蛋糕卷等,以示祝贺。

  (4)教职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工会安排到场慰问、吊唁,一个花圈或花篮(50元左右),慰问金400元;工会会员配偶的父母去世,送价值50元左右的花圈,慰问金300元,表示慰问。

  (5)教职员工因病住院(包括妇女生育住院),由工会代为申请住院慰问金并组织探视,住院慰问金的标准为200-400元。

  (6)每年的“六一儿童节”前,学校工会给教职员工的独生子女(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发放100元实物福利;每年的“三八妇女节”,给每个女教职工发放100元实物福利。

  (7)教职员工的度假旅游由工会根据学校情况统一制定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会员应按月足额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者将失去会员资格,不享受工会福利。

  4.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工会,自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篇4:大学医院部门工会工作条例

  大学医院部门工会工作条例

  1、院部门工会委员由全院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委员5-7名,分设民主管理、文体宣传、生活福利、组织委员、女工委员。部门工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四年。工会主席由院同级副职担任。主席、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应及时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报校工会批准。

  2、部门工会在校工会和院党支部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和协助院党、政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党政领导应重视和支持部门工会开展活动,将工会工作纳入医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有计划地给予资金投入。

  3、按行政分科成立工会小组,设小组长1人。工会小组长由小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工会委员会提名、通过小组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小组长任期与部门工会委员相同,因人事变动空缺,应及时补选。

  4、部门工会应协助院党政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落实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审议本单位重大事宜、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作用,检查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5、协助院党政抓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服务育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6、积极组织会员参与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部门工会应有计划、有组织的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和技术竞赛活动,增强职工凝聚力,培养职工在各种赛事中勇夺优胜的拼搏精神。

  7、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多办实事,作好对生、老、病亡职工的安抚慰问工作,主动为职工服务。

  8、加强职工之家基础建设,不断充实必要的文体活动器具,定期开放职工之家,经常开展活动,健全“职工之家”管理制度。

  9、认真做好女职工的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院领导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0、加强部门工会自身建设,不定期培训工会干部,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

  10、工会委员每学期召开一次委员会或委员扩大会议,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会议或共同协商,

  11、工会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在工作中要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12、工会必须工作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会议有记录,各项活动有资料记载,各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篇5: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医院职工在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及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医院的发展事业,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民主管理医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积极为职工谋利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医院的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医院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决算,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医院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奖金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评议、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并可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教育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医疗技术问题和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成员由医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工会委员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1.委员侯选人2.选举办法3.监计票人4.选举时间 充分酝酿后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职工代表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五)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条 职工代表组分大外科组、大内科组、医技组、行政后勤组、合同工组5个组,各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1人,副组长1人。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协助医院行政安排好职工代表出席会议期间的工作;

  (三)组织好本组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文件和各项议案,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工会委员会。

  (四)完成大会工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组所在科室的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医院行政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提案和院务公开工作在组所在科室的落实;

  (二)参加医院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三)选派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医院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

  (四)收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整理上报工会和提案审查小组;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规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到重大事项,经院长、医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报医院党总支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届次与例行会议连续计算,会议程序亦与例会相同。

  (三)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四)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但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会前由医院工会委员会收集,并会同医院行政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报医院党总支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和广泛的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该单位职工代表。

  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当具有正确行使职工代表权利、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素质和能力,合同工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在医院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代表构成,一般占全院职工总数的15%,合同工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医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医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须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应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或办法。

  选举方案或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

  (二)选举方案或办法由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职工代表一般以科室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为当选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按照规定程序撤换、补选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下同)。

  (一)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人员组成。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工会有关部门中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产生的程序与选举方案或办法的制定程序相同。

  (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1.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2.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比例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方案或办法的规定;

  3.审查当选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三)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职工代表要张榜公布,并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发放代表证,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职工代表如是工会会员,其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 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选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1.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离开医院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的。

  (三)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离)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转岗,原则上其代表资格在届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增补或撤换程序。

  (一)增补或撤换职工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申请;

  (二)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决定后通知原选举单位;

  (三)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讨论表决(撤销职工代表时被撤销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允许申辩),将撤销职工代表的决定或选举结果报工会审查;

  (四)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登记表备案,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撤换和增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根据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人选,邀请他们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二)特邀代表对象主要是医院有一定影响、有代表性的老领导、老专家、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休职工。(三)列席代表对象主要是因名额限制等原因未能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医院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是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1、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3、征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工会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总支批准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4、大会闭幕期

  

  间,遇到重要问题,召开职工代表组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召集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5、大会闭幕期间,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6、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第五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属于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医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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