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雅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

3629

雅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www.pmceo.com,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雅安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对于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企业(已取得物管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所管理的普通住宅(含同一区域内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别墅区、专用商场、专用写字楼、工业区和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县(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凡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或大厦的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 20%;获得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或大厦称号的可在此基础上上浮 10%;获得雅安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可在此基础上上浮 5%。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

  本文提要: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房屋闲置时也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住宅改变使用用途时应按改变使用用途的性质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章 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 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方式的(来自:www.pmceo.com),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 年12月1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成都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2年)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344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

  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三、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四、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以上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上述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另文下发。

  十六、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可依据实际支出,按相关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或户在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物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机构代收或垫支代缴上述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九、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十二、业主、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三、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五、本通知自20**年1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

  20**年12月10日

篇3:自贡市关于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4年)

  自贡市关于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

  自发改发〔20**〕167号

  各区县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高新开发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在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七、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八、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十、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一、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二、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三、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机构收取装修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它任何费用。收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文下发。

  十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

  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在业主、使用人自愿的原则下,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用在规定的指导价标准内,由双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十五、小区按照规划设置的专业停车场,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停车场车位出租、临停的收费标准按停车场收费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或车位租金)后,不得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的价格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版)、《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十八、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及内容、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十九、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处理。

  二十二、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十三、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年5月5日

篇4: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9)

衡价服字[20**]127号
(20**年6月8日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城市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含住宅装修、小区机动车停放)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酬金制的,以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含特殊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各县(市)、南岳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四)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实行收费年检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物业服务收费制定
(一) 实行政府指导价,即采用包干制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总的原则是: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即本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实行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等(详见本实施细则附件二)。具体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包干制形式的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及物业管理企业利润三大部分。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www.pmceo.com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
③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④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⑥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⑦公用水电费用。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
⑩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和本实施细则附件二之规定以及所委托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协商确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批方案。
3、在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还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的优劣,物业服务费允许在相应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 采用酬金制的,以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约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
(三) 新建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整个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为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应签订《业主临时公约》和符合本规定的书面的物业买受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整个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与物业买受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市场价格管理原则,约定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四)装修、停车等物业附属项目服务收费,按本实施细则附件二、附件三的规定办理,具体收费和运作明确如下:
1、装修管理服务费。业主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管理费(见附件二)。
2、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在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在规定期限内可自行清运的,不收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二规定:“最高不过每平方米

篇5:关于规范湖南常德桃源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关于规范湖南常德桃源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桃价价〔20**〕5号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76号)和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常价服〔20**〕71号)及湘价综〔20**〕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物业服务工作实际,现将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一”。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按如下规定执行:

  1、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县城区指导价格标准为大车80元/月、小车40元/月,摩托车、三轮车一般不收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及是否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场地占用费归产权所有者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场地占用费可弥补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用于其它公共开支,具体如何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大多数业主确定。

  2、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3、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四)乡镇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应在县城区基础上下浮5%-10%。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按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格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4、县物价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履行监管职能,可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现场查验时,降低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县物价局申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表四”);

  (2)县物价局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场查验,审查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五”);

  (2)县物价局将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前期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共用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3)物业服务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县物价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

  2、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位),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的,不再收取物业服务费,封闭式车库只按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4、二次供电由电力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6%的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4%的损耗;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并按用水量据实平均分摊加压电费;直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

  5、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6、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未明确约定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7、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装修管理等其它服务及收费标准一律按新规定执行。其它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和收费公示制度。

  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均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全面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即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包括代收费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其它需公示的项目由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房产部门的要求进行全面公示。

  五、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未办服务价格登记证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桃源县物价局 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

  20**年3月29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