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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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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成物协〔20**〕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客观反映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情况,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监测、分析和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其他物业服务市场信息的发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是指客观反映特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区域内各类型物业管理项目实行不同物业服务等级所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平均水平的信息。

  第四条 价格信息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价格信息发布前,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条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我市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物协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价格信息的采集、监测、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物协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价格信息的采集和监测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价格信息的采集可以通过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个案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方式应当在价格信息发布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发布价格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发布价格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信息所反映的时期、区域;

  (二)价格信息所涉及的物业类型、物业服务等级;

  (三)市场价格;

  (四)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

  (五)备注说明以及其他与价格信息相关的内容。

  市场价格可以采用平均价格和价格区间等形式发布。

  第九条 价格信息应当通过成都物业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价格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发布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市物协可以对已经发布的价格信息作出补充或说明。作出的补充或说明应当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价格信息可以作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参考。

  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收费定价过程中,参考价格信息的,应当充分认识并考虑同一类型物业在不同阶段的物业服务成本差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状态差异和物业服务需求差异等方面因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发布的价格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物协应加强行业自律,发现物业服务机构有违规收费、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物协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提请信用记分等处理,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对价格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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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津县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05年)

  文号:津价发〔20**〕47号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津价发〔20**〕47号

  县内各物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理》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以及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尚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和项目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执行标准,并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后,报县物价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备案。

  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五、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按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六、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所在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相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应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七、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如果超出或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实际,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八、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设计用途、同一档次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新建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住宅物业应参照本通知精神,明确物业服务等级,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的有关内容及其价格标准。

  十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管理,其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

  1、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施工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电梯住宅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其他多层住宅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

  2、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直接责任人另行承担。

  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

  十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车辆停放费、共用设施(如游泳池等)使用费。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并不再分摊计量总表至业主户表之间的管线损耗。

  十四、原经县物价局审批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区,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到期限,经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报县物价局备案后方可继续沿用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和程序报县物价局备案。::

  十五、经备案后的各项收费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单位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和拆迁安置小区等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罚。

  十八、本通知从20**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新津县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文件以及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2、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3、新津县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

  新津县物价局 新津县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新津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本标准基准价按5万㎡住宅物业测算,其他面积物业的基准价随面积的变化调整:其他面积物业基准价=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50000-物业面积)÷50000×5万㎡物业某等级基准价×10%,但调整幅度最多不超过10%。

  住宅类型 物业服务

  等级与基准价 环境设施设备 项目等级与基准价 适用范围

  (项目最低面积,㎡) 浮动幅度(各基准价基础上分别浮动)

  服务等级 基准价

  (元/㎡.月) 项目等级 基准价

  (元/㎡?月)

篇3:宜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宜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宜价费[20**]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宜宾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范围包括:多层住宅楼宇(不含别墅)和七层楼以上且没有电梯设备的楼宇。

  第七条 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www.pmceo.com。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20-0.40元,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翠屏区以外其他各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县政府价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收预。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六章 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

  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二六条 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来自:www.pmceo.com)

  第十二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321号)、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宜价字费〔2000〕16号文和市物价局原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文件及其它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是废止

篇4:雅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www.pmceo.com,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雅安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对于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企业(已取得物管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所管理的普通住宅(含同一区域内的商业办公用房)项目,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档别墅区、专用商场、专用写字楼、工业区和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县(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凡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或大厦的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浮 20%;获得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或大厦称号的可在此基础上上浮 10%;获得雅安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可在此基础上上浮 5%。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

  本文提要: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房屋闲置时也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住宅改变使用用途时应按改变使用用途的性质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章 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 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方式的(来自:www.pmceo.com),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 年12月1日起执行

篇5:成都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2年)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344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

  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十三、物业服务机构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十四、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五、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机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以上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上述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另文下发。

  十六、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可依据实际支出,按相关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或户在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物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机构代收或垫支代缴上述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十八、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九、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应当定期公布收支情况,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销售场所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十二、业主、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专业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三、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凡因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乱收费等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二十五、本通知自20**年1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须符合本通知规定。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

  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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