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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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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5年)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棚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棚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工作,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政策扶持的原则,全面加快棚改步伐,有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20**-20**年,市本级计划改造国有土地上棚户区约2万户,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形象全面提升,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认真做好中央、省级棚改奖补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大市、区财政资金投入,优先用于亟待实施改造且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用于棚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积极争取信贷支持。抓住国家实施棚改信贷扶持的政策机遇,尽快策划整合和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改专项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适时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市棚改安置房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通过土地储备贷款方式融资。(牵头单位: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规范利用社会资金。完善社会资金参与棚改项目土地熟化工作机制,并做好与原有土地熟化方式的过渡衔接。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可根据土地熟化成本、熟化周期及市场情况等,对参与土地熟化投资的社会资本给予一定比例投资报酬。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衔接,积极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股权融资等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核算,提高资金周转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土地熟化成本。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棚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

  三、明确规划控制

  (一)统筹确定配套设施规模。结合现有配套设施情况,统筹考虑棚改项目配套设施设置。对建设用地规模受限,但确需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可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下限执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二)适当提高配套公建比例。在满足住宅回迁安置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棚改项目适当提高配套公建规划建设比例,地上配套公建面积(不含配套教育设施)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因用地条件和项目实际需要,地上配套公建比例超过15%的,按照混合用地确定规划用地性质。(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三)执行旧区改建日照标准。棚改项目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年版)》确定的旧区改建日照标准,项目内住宅日照时数按照大寒日1小时控制,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可作为居住公寓。(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四)科学确定建筑退让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或项目实施需要,棚改项目内规划建筑确需减少退让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距离,且对交通和环境无明显不利影响的,可酌情减少退让距离。(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四、确保用地供应

  (一)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市投融资平台及各区政府,共同商定棚改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棚改安置房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并优先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棚改应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通过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优化用地布局、提高建设强度等方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棚户区及周边范围内的零星低效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改造范围。改造后暂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可先行纳入政府储备,结合区域功能需求安排临时使用。(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三)探索土地搭配出让模式。对收益性较差、市场化改造难度大的棚改项目,可采用“肥瘦搭配”或“新旧搭配”的方式,与旧城区内改造难度较小的项目或者新城区开发地块合理搭配,一并出让、同步实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依法推进征收安置

  (一)强化征收主体责任。各区政府为棚改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投融资平台可委托区政府在约定的征收补偿总额和时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超出约定补偿总额部分,由区政府承担;约定补偿总额结余部分,由区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房屋征收。(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二)合理确定征收时序。对具备分期实施条件的棚改项目,应当按照整体规划、安置先行、分期实施的原则,在规划策划时单独划分安置地块,并先行实施安置地块内的房屋征收,启动居民安置用房建设,再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其余地块内的房屋征收。(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委)

  (三)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货币补偿奖励幅度,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具体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改安置房。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利用商品房实施棚改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法,积极采取搭建购房平台、购买定制房源、发行房票等方式引导被征收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满足安置需求。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服务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四)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强棚改安置房规划建设和使用监管,建立安置房源动态信息数据库,实现房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积极探索安置房联动模式,根据全市棚改房屋征收安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不同主体实施的棚改项目安置剩余房源。(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五)探索实施模拟房屋征收。结合棚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模拟房屋征收试点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模拟房屋征收操作办法和程序,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六)切实提高房屋征收效率。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报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加强工作衔接,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要件。(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六、规范物业管理

  (一)明确安置房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对辖区棚改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负总责。棚改安置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区政府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用房移交手续,明确移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各区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安置房物业管理。(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二)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在充分考虑安置居民意愿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安置居民提供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物业等级服务。各区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行物业费减免,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经审核认定后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各区政府)

  七、落实税费减免

  (一)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参与棚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下标准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与前期熟化投资且代建安置房的,按照应安置面积计算;参与前期熟化投资未代建安置房的,按照应安置面积与实际建设安置面积的差额计算;未参与前期熟化投资但代建安置房的,按照实际建设安置面积计算。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承建安置房的,按照实际建设安置面积免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

  (二)规范收费减免申报和审核。各区政府和市投融资平台应认真做好棚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核定棚改项目应安置面积、实际建设安置面积,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虚报面积、违规扩大减免额度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投融资平台)

  (三)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市税收减免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棚改税收减免、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八、加强组织实施

  市旧城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棚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改政策研究、规划计划编报、协调推进和调度监管等工作,并组织开展棚改工作考评。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棚改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切实做好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发动、协助搬迁等工作,积极联系央属、省属国有企业参与棚改。市投融资平台、市国资委所属投融资机构和各区政府要认真履行棚改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下达的棚改任务和市工作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推进措施,切实提高棚改工作质量和效率。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棚改项目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并联审查、同步推进的要求,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土地、规划、施工、房屋登记等审批手续。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意见确定的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旧城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棚改项目。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发布之前启动的棚改项目中已按原有规定取得的相关审批、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再依据本意见进行调整。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棚改政策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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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4年)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

  辽政发〔2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2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任务

  (一)开展摸底调查、制定规划是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前提,也是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基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界定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编制完善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客观预测征收、建设成本及项目收益,对项目举债应明确偿债资金来源。要把城市棚户区扩展到县城,把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到改造规划。力争到20**年底基本完成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二、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发展、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的需要。要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的要求,提高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水平,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与城市建筑风格协调一致、整洁美观。

  (三)加快完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抓紧做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做好社区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就业等工作。

  三、让利于民,实现和谐征收补偿

  (四)进一步提高对征收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法实施征收。要充分尊重、征询群众意愿,制定切实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既要考虑与先期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有效衔接,又要创新思路、取得突破。继续发扬“为民务实、高效创新、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的棚改精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全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氛围。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加快房屋征收进程。

  (五)棚户区改造要根据群众意愿,可采取实物安置,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团购、动迁居民购买的安置方式,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避免困难群体再次集中,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回购待售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开发企业代建等方式为主,以集中建设为辅的方式解决。在回购房源时,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购买对象,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

  四、加快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各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办结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使用、规划设计、环境评价、施工许可等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七)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全面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采用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要强化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确保安置住房达到入住使用的条件。

  五、实现公平分配,做好回迁小区后续管理

  (八)在安置住房分配上,要做到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分配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完善合理的分配机制,实现公平分配。要加强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助解决用水、用电、煤气、供暖等实际困难,确保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

  (九)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对相对集中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实施社会专业化、社区自助式、业主自治、政府提供公益岗位等多种形式的物业服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制度。对先期集中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各地要建立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消除安置住房质量安全隐患,加强对屋顶墙面、市政管道、共用设施、园区环境的维修养护。   六、认真落实税费、土地支持政策

  (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按照《关于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327号)执行。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十一)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要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审批、应保尽保。

  七、拓宽融资渠道,破解资金难题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争取城市棚户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要求,上报当年完成情况和下年改造计划;争取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十三)充分利用辽宁公共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各地要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包装,加快可研、规划、土地、环评审批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要把握好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政策,用好用足贷款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支持。有关城市要及时注入资产,增加省平台的贷款空间。

  (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市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全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和协调作用。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林业、农垦等部门要按照《全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衔接。省煤管局要加强涉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

  (十六)省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目标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加强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因资金和土地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导致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滞后的,对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实行约谈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年9月4日

篇3:四川省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2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加快改善城市和小城镇等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坚持宜居为首,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20**年至20**年改造危旧房棚户区约150万户,20**年前基本完成全省城镇现有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小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创新推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资金支持和组织实施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支持群众自主改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综合整治与改造相结合,避免简单大拆大建,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争取金融支持,拓展融资渠道。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安置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全面推进危旧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20**年至20**年改造约95万户,其中20**年改造29.2万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农村征地安置还房、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二)老旧住宅区和古街古建筑综合整治。有序推进城市旧城区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街古建筑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20**年至20**年改造约18万户,20**年改造3.4万户。注重保护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以改扩建方式同时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管网线路改造、房屋功能完善、风貌塑造的综合整治项目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行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煤矿)、林业、农垦等行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20**年至20**年改造约5.4万户,20**年改造2.2万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国有林业基层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指导。

  (四)小城镇危旧房改造。有序推进小城镇危旧房改造,20**年至20**年改造约32万户,20**年改造5.2万户。优先支持全国重点镇和全省试点镇的危旧房改造。具备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补助力度,切实加大市、县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资金支持。利用好省级融资平台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积极支持承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企业和职工出资改造危旧住房,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煤矿)、林区、农垦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安置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群众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就地安置;引入市场开发改造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人口密度过大的旧城区,鼓励和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或降低开发强度,疏解人口密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将改造项目用地和新区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用于安置和开发。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要按规定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

  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入住。大力推进安置住房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指导,抓好资金筹措、土地供应、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

  (二)编制计划、有序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危旧房棚户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标准,避免擅自扩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要根据群众意愿,结合地方能力,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分期分批有序推进。要优先改造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

  (三)建立制度、强化监督。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地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改造项目征收、建设和安置等相关信息。严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借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违规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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