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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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16年)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

  晋政办发〔20**〕12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20**年)》(发改能源〔20**〕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第八条 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山西能源监管办要督促电网企业加强充电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 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条 设区的市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对所有充电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7日起实施。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 市机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第六条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八条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主体

  第九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十条 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一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十三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户。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通过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利用企业营业窗口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第四章 建设办法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电池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为用户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等单位组织,落实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事宜。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充电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充电服务共享模式。

  第二十条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商业、办公、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类设施或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筑物业业主也可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设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应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扶持条件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按照第二十四条相应电价水平执行)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暂定为每千瓦时不超过1.6元,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修订并予以明确。今后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将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一)本市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向电力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平均电价水平(居民阶梯电价三档加权平均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 “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相应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第二十六条 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负责编制本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方案审核、审批、规划验收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政策,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管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负责监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电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

  (六)市机管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事宜。

  (七)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依托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定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平台,并明确相应职责,通过建立工作平台,由居委会或街道层面协调处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具体事宜。

  (九)华东能源监管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申请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应包括达成购车意向、用电申请、建设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等五个阶段。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主动帮助用户在住宅小区安装一台自用充电设施,并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

  一、达成购车意向

  (一)由业主与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达成初步购车意向。

  (二)业主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用户申请为用户登记充电桩安装事项,并在登记证明(见附件4)上盖章;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明上盖章。

  二、用电申请

  (一)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持购车意向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停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小区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证明、充电桩安装登记证明文件向所在区(县)电力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二)电力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

  三、建设施工

  对于具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为用户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并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施工提供便利。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成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会同电力企业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完成登记证明(附件4)确认和相关程序后,向用户交付电动车辆。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也可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建设、管理、维护充电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2

  住宅小区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适用范围:住宅小区内部公共停车位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情况)

  一、用户申请

  住宅小区具备专用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其制定小区公共停车位充电桩建设方案,并向所在地区(县)电力企业提出申请。

  二、供电方案确认

  电力企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电力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内办理确认手续。由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制定合理的充电设施建设方案。

  三、建设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向所在区(县)电力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会同电力企业帮助用户完成试充电确认,充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附件3

  非住宅小区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适用范围:适用于办公楼宇、商场、零售商、超市、餐饮、娱乐、体育设施、加油站、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有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建筑业主以及政府办公大楼、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户。)

  一、用户申请

  用户可结合实际需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其制定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方案。

  二、供电方案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会同电力企业为用户提出该建筑停车场充电桩安装方案,对于不涉及电力增容的,可自行组织建设;对于确需涉及电力增容的,电力企业应予以支持;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力企业免收业扩费。

  三、建设施工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并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通过工程验收,完成电动车辆试充电。

  五、运营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筑业主可与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协商设备购买、使用、维护事宜。

篇3:北京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2014〕

北京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

  京建发〔20**〕2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现就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

  三、安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二)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四)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五、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

  六、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658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分别记1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

  七、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属地区县民防主管部门。

  八、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防局

  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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