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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5)

1857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5)

  晋政发〔1985〕58号

  颁布日期:19850710

  实施日期:19850710

  全文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别奖,给以重奖。

  ;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有关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主持单位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三)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民用或军民兼用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省国防科工办初审。

  (四)中央各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完成的直接为山西省服务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负责初审。

  初审单位对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建议,报省科委(来自:www.pmceo.com)审批,三等奖项目由各初审单位评定,报省科委备案。

  第八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特别奖项目。

  第九条 凡申报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交纳三十元(其中十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二十元交省科委),个人申报交纳十元(其中五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五元交省科委)。

  第十条 奖金

  (一)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别奖和一、二等奖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各地、市批准的由批准地区地方财政中支付,省直厅、局批准的由事业费中支付或从项目本身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发给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不得搞平均主义,对做出主要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奖金的项目又被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则上一级只发给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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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年)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19号)

  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规审〔20**〕13号)重新编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20**年1月3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学研结合、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市科技进步奖授予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创造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经实践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此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属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立即取消其申报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有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若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令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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