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4799

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20**年7月1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单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调整财政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政府令第163号
颁布期:20**0517
实施日期:20**0517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
20**年5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单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指挥,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

篇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

>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之中,制定应急预案、岗位责任制,确保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即刻启动预案,由校长担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员由总务、政教、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上报、接待、联络、跟踪等事项。

  第五条 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突发卫生事件中健康教育的基础与先导作用,充分利用学校橱窗、课外活动、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广播等形式普及卫止知识,提高师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特别在组织集体性活动之际,教育学生不购买无证摊贩食品,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各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包括指导、督促等),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针对季节特点、疫情动态、校内实际及时向学校师生进行疾病预防、饮食饮水的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它健康教育等知识的宣传,并举办家长会、家长学校,向家长讲解预防传染病的有关要求,对家长进行营养知识的教育等。

  第七条 将突发卫生事件的预防纳入长效管理。在疫情高发期前,强化相关防病知识及技能的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组队伍、班主任队伍进行有关健康知识、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向学生家长发放《告家长书》,增强学校师生及家长对突发卫生时间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 一旦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学校要召开教工紧急会议,全面动员,要求教工从容应对,接受挑战,同时传达区教育局和卫生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具体采取一系列有效地针对性措施。

  第九条 做好突发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患病学生的具体情况(班级、人数、发病人数、发病闩期、离校时间、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目前情况等)主动与街道联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调查,同时必须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社区的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听从卫生部门的专业指导,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和消毒:经常丌窗,保持公共场所内空气流通,学校、班级教室、及有关食堂等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根据实际重新调整教学活动和各项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规定每日统计师生的出勤人数,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做好病例登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十二条 全程跟踪,做好医学观察,除予患者及时隔离外,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实际情况做好对学校师生的医学观察,对在家休息的所有学生,学校要与其保持电话联系,以便随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密切关注学生的健康状况。在医学观察期内,传染病发病学生所在班级的同学应适当限制其活动范围,教学作适当调整。患者康复后返校,必须经学校保健教师复查,确认其隔离期满且痊愈,做到登记后,方可进入教室上课。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玩忽职守、疏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