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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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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市房发[20**]16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300号)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强调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二)规范房地产预售广告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50号)的要求,将广告清样报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布。

  (三)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活动监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装修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252号),认真履行监管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

  (八)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10日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十)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十一)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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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延安市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2013年)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

  延房产发[20**]09号

  各县(区)房管局(所)、物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及监督管理问题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市房产管理办将资质受理初审权下放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由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的投诉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受理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提出意见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市房产办对物业企业资质申请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将各县(区)的初审意见作为资质核准的前置条件。本市的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资质审验工作,也由注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办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建厅审批。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行资质证书年度审验和有效期一年制度。各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期)资质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核查比例应为100%,核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房产管理办物业科备案,市房产管理办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企业落实政策的情况,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作为行风监督员,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一是针对物业管理发展不均衡,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较多,远郊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促进全市物业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宝塔区住宅面积和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对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总量调控,并要求企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两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管理服务项目,必须每个项目配备3名以上物业管理持证上岗人员,凡尚未达到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20**年分期分批参加培训予以解决。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市房产管理办对全市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异动情况,逐步发挥其行业管理、公众监督、企业自管、数据共享和信息联通的作用。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数据库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因人员流动致使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限期2个月内补足;对逾期仍未补足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各县(区)同时应加强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企业依约服务、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宣传、培训和监管。三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1)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2)物业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4)杜绝借用中高级职称、上岗培训证书或签订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为。四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公示制度。一是三级(暂定)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二是对于三级升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外,还应网上公示;对于业主有效投诉较多或投诉问题大的企业,不予申报。五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降级、淘汰(退出)制度。针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载、限制物业管理投标的处理直至降级、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处罚:一是有《办法》第11条规定行为的;二是出现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三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形的;四是以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行为的。同时,对于一年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予以整改;限期后还不能承接实施项目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六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深入物业管理项目小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动态,共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问题

  (一)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各县以及受市房产管理办委托的宝塔区物业管理中心要做好相关工作,尽快改变由开发商代收代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实现购房人直接交缴。

  为方便广大群众,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柜台,直接收取购房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缴凭证。对于已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清理追缴工作。

  (三)严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一是成立了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项目,应拟定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则与程序,特别对应急维修的范围和使用程序应作出明确规定,该操作办法经2/3以上业主表决权通过后执行。

  二是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其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织业主代表共同商议初步审定;该方案经初步审定通过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无1/3以上(含1/3)业主实名反对的,方可实施。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联系和沟通,共同搞好维修金的监管及相关协调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年2月26日

篇3: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年6月23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年6月25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房地产业的发展,要求各地把保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住建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抓投资、稳增长”的相关措施。市委、市政府也出台了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二十六条”措施意见,要求面对经济压力,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将各类棚户区改造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20**年和20**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

  二、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结合商品住房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的地块搭配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的用地供应,可采取分期或缓交土地出让金政策支持推进项目建设。

  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租赁型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三、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加大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支持征迁项目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鼓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给予被征迁人价格优惠,组织被征迁人购买存量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各级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有条件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在国开行贷款、项目审批和财税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可根据货币化安置实施情况将原棚改方案中所确定的安置用地部分或全部调整为开发用地。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可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也可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整体转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

  四、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五、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住房贷款额度,缩短房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七、做好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的住房服务。在满足本市户籍居民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纳入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

  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八、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全面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开发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共同开发;鼓励资信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运营状况欠佳的房地产企业;适度降低困难企业项目转让条件,并给予税费减免扶持。

  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审批制度改革和税费征收清理工作,对重大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推行“并联”审批、“搭茬”审批,规范许可程序、技术性审查及委托行为,严禁指定服务和强制服务,切实消除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和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九、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确保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提前布局自来水、电力、天然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工作责任,深入研究和落实有关政策,全面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篇4: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2009)

  筑房发〔20**〕180号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321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2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是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交易保证机构,具体实施南明区、云岩区、金阳新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可选择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也可以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且应向中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备案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交易保证机构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来自:www.pmceo.com),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买卖当事人,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监管资金不提取现金。

  买卖当事人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应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交易监管资金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买卖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载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情况的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

  五、申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凭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本人身份证,到交易保证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二)买方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保证机构指定银行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向买方开具资金监管收据,并在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中载明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方需要申请贷款的,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监管协议签订后,可将贷款申请材料交贷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或卖方个人账户。

  (三)设立抵押的房屋进行交易的,应先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同意监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资金用于办理抵押债务清偿的,由交易保证机构向卖房人出具支付凭证到开户行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四)交易双方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到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交易保证机构根据监管协议向开户行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开户行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监管协议解除。

  (五)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买房人或卖房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相关条款约定解除监管协议。交易保证机构向买卖当事人及开户行出

  具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由开户行将专用账户相应子账户上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双方当事人。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

  七、买卖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约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办理。

  八、房产管理部门、中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及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监管。

  交易保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苏州市吴江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2013)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吴政发〔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四部门联合拟定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年3月9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和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上市地块须为净地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且场地平整。特殊情况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二、进一步明确参与竞买人条件

  实行参与竞买对象资格审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竞买。特别是参买人原已受让土地,但经认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及开发要求超过实际开发能力的,在未整改到位前不得参与新出让地块的竞买。

  三、进一步明确房产开发审批程序

  土地出让后,应严格执行一年内开工、三年内竣工的基本要求。国土交易中心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宗地缴款通知书。受买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资质申报、规划方案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报告、资金到账证明等手续。土地部门凭财政出具的结算单办理供地手续,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若在后续过程中应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确需变更的,需持相关部门意见报规划部门变更。小区内停车、人防、供电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过程监管

  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方案,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对规划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开发商在各个开发节点上要及时通知规划、建设监察部门,每月报送进度表。总平面图必须在现场和售楼处进行公布。必须进一步加大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频率、增加抽查范围、切实解决业主投诉较为集中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制止、整改、处罚开发、施工、监理等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有损害业主利益的的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房屋预售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提供商品房预售和交付使用的申报资料,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每件必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和交付使用通知书。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必须即时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销售信息。企业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不得擅自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实行销售代理的,应委托通过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否则其代理业务不予网上备案。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企业发预销售广告,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醒目位置载明许可证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预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期房严禁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承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媒体不得发布预销售信息。

  六、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宣传、公安、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物价、民防、城管、消防、工商、公积金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现技术联网、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关部门应根据开发建设进程,及时将土地上市成交及权证办理、规划审批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及价格备案、规划验收及竣工备案、交付使用等情况,及时函告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统一扎口整理,定期上报区政府,并在区住建局局域网上公开信息。

  七、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执法职责

  区国土部门负责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及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召集土地联席会议明确本区域内开发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认定及收缴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或未按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拆除等认定;区住建部门对存在的未取得施工许可或不按规范要求施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列入信用考核黑名单、建议取消参与土地竞买资格及进行罚款等处罚。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房产开发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更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规范管理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将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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