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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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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乙、www.pmceo.com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

  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www.pmceo.com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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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53号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活动涉及以上两款规定内容的(来自:www.pmceo.com),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房屋管理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应从业资格的承包人、建造师。

  第十五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的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会同装修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按市物价局批准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应提供有效服务。

  (一) 协调处理住宅装修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业主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三)认真受理、反馈业主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立热线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便谋取私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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