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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加强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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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加强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3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规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管理,是关系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预防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各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将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的同时,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小区安全工作。

  三、要提高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员工队伍管理,严把新员工入职关,项目经理选拔关,人员技术培训关,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工作标准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做好承接查验安全入口工作。小区在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发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做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小区应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供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供暖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燃气设施、立体车库设施、安防设施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合格证,供水设施应具有二次供水许可证和水质化验合格证及供水人员健康证,从小区使用开始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要根据小区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求助工作。

  (五)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供暖供气系统、安防系统及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应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出现问题及时维修,避免设施设备带病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工作,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对特种设施设备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反映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对于供电、供水设备、特种设备的运行上岗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六)清除违章搭建和乱堆乱放。对违规乱搭乱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室外招牌、霓虹灯要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无安全隐患或破损,消除不安全隐患。对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影响消防安全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七)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工作。对装饰装修房屋的,要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按规定进行巡视监督检查,严防损坏房屋结构及拆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八)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物业管理小区重要部位的安全检查,应在小区易于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及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小区内应有清晰的车辆

  行驶标识和停车标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贮备,队伍建设,群防宣传,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力量,定期开展安全防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市、本企业各类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各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理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立即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行业规范安全要求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五、全力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物业管理小区发生安全事故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做好业主及使用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评估工作。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业主和使用人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处理责任人,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六、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安全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做好安全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要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加强安全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故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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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泉州市加强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建房〔20**〕19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住宅小区火灾隐患,维护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20**年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45号)的规定和全市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

  按照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道路设施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属于本部门职责,要加强指导监督,属于消防部门职责,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相关部门。同时,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定期组织督查,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纳入不诚信物业服务企业。

  二、加强消防人员岗位培训

  通过企业自查上报和整治检查情况来看,不少小区存在消防安全岗位人员的消防知识与岗位操作技能欠缺、消控室值守人员操作流程不熟悉、遇险情不会排除处置、小区安防应急预案组织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对此,经与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消防救灾中心沟通,拟于6月份在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区域分片组织消防安全岗位培训,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组织辖区物业企业消防安全人员岗位培训的报名工作,并将报名培训结果反馈到我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各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可列入物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此外,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

  三、督促小区消防安全问题整改

  从此次消防安全排查情况来看,有不少小区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问题,如部分小区物业经理责任心不强、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消控室人员不在岗、灭火器配置偏少或多已过期报废、室内消火栓等常规消防器材缺失严重、消防供水设施配件损坏、消防水泵房不能正常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等问题。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逐一整改到位,对一些无法整改到位的问题,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书面上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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