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洛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9)

2523

商洛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9)

  商政办发〔20**〕119号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学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学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高校为单位组织学生统一参保和缴费。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商洛市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相关政策。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来自:www.pmceo.com),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本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确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

  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十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交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在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高校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务监管办法,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督促高校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校内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来自:www.pmceo.com),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

篇3: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111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下列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疾病防治院(所、站);
(二)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且验收达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三)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医疗机构。
凡具分设机构或协作医院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已正式营业在一年以上;
(二)具备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来自:www.pmceo.co

篇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112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部分非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符合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参保人员聚居区为重点进行审定,每个区域和定点医疗机构周边设置定点零售药店,其服务半径不低于150米;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相距应在200米以上;住宅较密集的区域或商业中心区设置距离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可适当缩短和增加。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正式营业超过三个月以上;
(二)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
(三)营业场所应整洁、宽敞、明亮,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独立药店设在市区的营业面积必须在200平方米以上;设在社区内的营业面积必须在80平方米以上;设在二环路以外的营业面积必须在160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的配送中心仓库面积必须在500平方米以上;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备药率在80%以上;
(六)须配置满足医疗保险应用系统要求的微机和读卡器等专用设备和专用网线,做到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网连接和装载其它软件,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使用和维护专(兼)职人员,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

篇5: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管理办法(20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22
实施日期:20**.01.2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和IC卡代码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资金来源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第七条 参保人员如遇转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医保中心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比例和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比例。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者(来自:www.pmceo.com),可继续使用到用完为止。

第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具体计息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结余可依法继承。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均通过IC卡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持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支出的医疗费、药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