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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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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201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21 号

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

  《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已于20**年7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年7月30日

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与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以下称联网单位)进行网络互联,

  按照审计需求实时获取联网单位财政、财务和业务等电子数据(以下称联网数据),通过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实时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联网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联网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确定的联网数据采集内容、范围和周期,持续向审计机关传输联网数据,并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统文档资料。联网单位信息系统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联网数据采集的,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文档资料。联网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的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

  市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县审计机关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的业务领导,并负责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管理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维护,对各级审计机关采集的联网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联网数据传输、使用、存储等环节的安全,对联网数据保密,并不得影响联网单位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联网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本年度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章 审计机关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联网数据开展联网实时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联网数据对体制机制层面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综合利用联网数据,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对本市重点领域及经济运行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服务宏观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联网数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测试,并对联网数据进行验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利用第三方联网数据比对印证发现问题的,有权将第三方联网数据中需要核实的联网数据作为证明材料,提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核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核查情况。

  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以上证明材料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承诺书,对证明材料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存在问题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联网单位存在的问题依法委托区县审计机关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前,应当确定联网方式,与联网单位联网,并向联网单位下达数据采集通知,采集联网数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采集的联网数据进行转换、整理后,向联网单位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通知,开始实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联网单位下达核查通知,要求联网单位自行核查,也可以要求联网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机关,还可以到联网单位现场核查取证。

  第十七条 联网单位对自行核查确定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审计人员核查取证确定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向联网单位下达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联网单位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联网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核查及整改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联网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线索,需要进一步查处的,可以依法转入立项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联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联网数据和信息系统文档资料;

  (二)提供的联网数据和信息系统文档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 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经测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泄露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对核查确定的问题未进行处理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尚未与审计机关实现联网的被审计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实现联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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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

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颁布时间:20**-6-28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第八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4: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颁布时间:20**-6-25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5:谈互联网在酒店业中的应用

  谈互联网在酒店业中的应用

  酒店业寻找竞争新优势

  与家电行业一样,酒店业也曾经历一场惨烈的为争夺客源而引发的价格大战。幸运的是,酒店业者很快就意识到,竞争的目的是盈利,而不是牺牲利润来换取那可怜的酒店入住率。价格打扣更不是拓展客源的有效方法。

  中国名酒店组织成员青岛海天大酒店的奚总谈到这场惨烈的价格竞争时深有感触地说,我国的酒店业已经到了供过于求的阶段,酒店供给与需求脱节,供大于求。到目前为止,酒店增长势头未减,每年仅新增的就达500家以上。

  北京申奥成功及中国加入WTO后,给酒店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机遇,更带来了挑战。全球经营一体化使酒店业客源更加丰富,市场更加广阔。价格竞争显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酒店业内人士,应更多地将心思放在如何寻找竞争新优势,提高酒店的综合竞争力上。

  奚总说,高新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导致人们的社会关系、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处于变化之中。这就给酒店业制造了新的竞争载体,通过网络宣传企业形象,开展网上预订客房,让客人了解酒店的的硬件及软件设施,选择他们需要的服务,进行远程预订,最终为酒店带来更多的客源。而酒店与顾客通过网上的交流,进而提供更为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这比打价格战要高明得多。

  高明的竞争是独辟蹊径,让人难在摹仿。在新的竞争条件下,酒店业开始探询如何建立新优势和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率新出路。

  显然,酒店、饭店能否上网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酒店的一项重要内容。酒店上网可以解决诸多人为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客户关系管理,顾客资料的更新、分析和统计。

  酒店触网,已经成为继IT技术革命之后的又一道风景线。

  酒店经营者认识上的偏差,使得IT业未能与酒店业取得同步发展

  不难发现,虽然酒店使出浑身解数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经营者也能够预测和处理各种变数,却难以应对顾客不断转变的需求。除非酒店经营者提供各色各样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这就需要经营者不断搜集和更新顾客资料以及提升机构内分析资料的能力,提供更为新颖、周到、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上海千鹤宾馆计算机通讯部黄崎经理告诉记者,Internet在中国酒店业应用时间并不长,但不少酒店业决策者意识却较强。现在许多酒店都上网拥有自己的企业网站,并有自己独立的网址,连锁酒店集团则有统一的网址,在网上宣传在全球的加盟店及其周边的景点。随着Internet的应用,酒店业者发现,在网上可通过E-mail预订酒店客房,引起了酒店业的广泛兴趣。客人无论身处何处,上网就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酒店,并可事先对酒店经营者提出自己的要求,从而获得最切乎自己兴趣爱好的个性化服务。

  瞬息万变的市场,令酒店经营者绞尽了脑汁。业界人士认为,酒店从事电子商务是最有发言权的,也最是有可能成功的。

  据美国酒店及旅游业财务与科技专业人员协会(HFTP)的预测,电子及互联网科技将成为酒店及旅游业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酒店业对IT技术普遍存在着一种认识偏差,通常把IT技术当成打扫房间或设施维护之类的普通服务,而没有把它当成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实,酒店业缺乏有效的顾客关系管理(CRM)系统,这也强有力地说明了IT业未能与酒店业取得同步发展。

  从事酒店咨询服务的Arthur Anderson对全球300家饭店进行调查后发表了一篇题为《2000年酒店业:科技》的报告,发现许多大型连锁饭店开始意识到CRM系统,但是执行并不平衡和彻底。报告指出,仅有13%的调查对象已经把资产管理系统和订房中央系统合二为一组成顾客信息集成系统(CIS),另外有11%的调查对象打算在近几年建立CIS系统。认识偏差还表现在其它方面:比如,虽然90%的调查对象拥有自己的网站,但仅有39%的酒店开展了网上适时订房业务。

  技术改造、经济压力、人员培训成为束缚酒店开展酒店电子商务的瓶颈

  换个角度,在酒店Internet应用上,江南大酒店电脑部经理陈航一针见血地说,技术改造、经济压力成为束缚酒店决策层开展酒店电子商务、建立酒店CRM系统瓶颈。酒店上网,无非就是多提供了一项酒店服务内容而已,很多酒店并没有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更没有将内部网(Intranet)与Internet相连,进而改变传统的经营和管理。

  陈经理说,Intranet与Internet所担当的角色有着本质的不同。Intranet的功用是:发布企业法规、政策和人事制度;客户IC卡消费和企业文化发布;企业动态DBS;经营数据发布;电子论坛和文件审批;按职责查询企业住处和内部电子邮件等。Internet的功用则是:远程预订;远程访问酒店内部网络,查询经营情况和电子邮件,进行运营控制;企业集团经营数据汇总传送;进行预订确认;电子促销、信用卡支付确认,发布公司住处主页及对外宣传等。

  酒店业作为一种特别的服务形态,它的竞争重点主要体现在各个酒店所提供的服务差异上。竞争的优势主要有三个来源:1、管理效率,包括低成本和高差异;2、创新所产生的先动优势;3、实力所产生的优势。

  我们会发现,动态竞争和先动优势的这种转换越来越快,酒店所采用的各种新技术接连不断。行业内部的竞争因素,包括竞争规则、策略和行为的变化速度越来越快,在信息、通讯等各个行业技术进

  步的帮助下,竞争者的互动速度明显加快。同时竞争优势的可保持性越来越短。不难看出,在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在科技方面的竞争将是酒店业市场竞争的主要方面。

  中软好泰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龚杲先生说,如何把握客户的需求,用最经济的办法获得最大的用户满意度,就成为各酒店最根本的竞争优势所在,而这一切背后的关键正是管理。利用网络可以大大改善传统的酒店管理,包括对Internet实现有效沟通、降低劳动力和运作成本、提高服务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高管理环节的可控性、实施国外先进的酒店管理模式等。

  E时代的酒店管理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旅游更加活跃,客户的要求更加多样化,同时酒店业的竞争会更加透明和激烈,因此必须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来提高服务的水平和竞争力。

  二是网络化:网络化与酒店管理的复杂程度有关,现在,在一个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各项管理内容更加细化,而网络可以大大简化、规范这一切,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成本,引外,作为旅游业的一个五一节,酒店业还必须努力融入整个商业链,更多的通过网上来扩展业务。

  三是高效化:既是服务水平的一个体现,同时,也是酒店效益的根本。

  四是灵活性:是酒店必须随时能够掌握来自客户方面的需求和要求,并满足各种各样个性化的需求,只有网络才能胜任这样烦琐但要求绝对及时的任务。

  一个优秀的酒店管理解决方案必须包括:功能齐全、管理模式先进、运行稳定的软件系统,以及对软件的运行效率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服务器平台。

  酒店能在应用中得到的好处:首先解决了繁重的体力劳动和繁杂的数据统计工作。另外,严谨的管理工具会为酒店节省大量的劳动力,为酒店获得准备的经营分析数据,供决策时参考。

  而在网络技术的组合和应用上,青岛海天大酒店的奚总告诉记者,青岛海天大酒店为实现酒店Intranet技术如何与Internet 技术进行有机的组合?装置高速上网设备,投入4000万元进行线路改造、软件的升级及设备的更新,现在已经实现了高速上网及科学高效的网络化管理,606套客房全部有Internet电脑网络,这种管理最大的优势就是:

  1、客人了解酒店,提升酒店形象,建立一个宣传平台,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宣传自己,就像当初酒店业者在客房设立卫生间一样;

  2、建立酒店CRM管理系统,分类、统计、整理顾客资料,提供个性化服务,让客人选择适合自己的收费服务,如给顾客过生日。

  3、对酒店内部网络的改造,实现管理科学化,最大的好处就是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地捕捉顾客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小酒吧的饮料食品,我们就可以即时地予以填补。

  4、网上营销的实现,给酒店带来更多的客人,特别是商务客人的增多;实施网上预订客房累IT积分制度,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5、适时查看房间动态,及时准确的向客人提供服务,及时准确的核算客人的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酒店业的服务人员大多是高、初中学历,整体素质不高。酒店要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人员培训是关键。

  这是一起发生在广州江南大酒店的事件。电脑部陈经理给我们介绍说,今年,一名丹麦客人通过电子邮件预订了酒店的客房,并要求接机服务。但这封邮件到达我们手中的时候,这位丹麦客人已经对酒店投诉了,因为他已经到达白云机场几个小时了,也未见到酒店的接待员。这就涉及到人员素质和培训的问题。

  另外,酒店业也应建立诚信制度,让客人心无余悸地通过网上订房。现在的客人通过网上预订客房心里的疑虑就是酒店的信用问题,如何赢得顾客的信任,我想这是酒店开展电子商务需要慎重解决的问题,其次才是技术问题、人员素质问题。

  酒店IT、先进的管理软件必然变革酒店管理

  我国酒店业,普遍存在着专业化经营、个性化服务跟不上时代要求这一问题,这就需要在技术上的创新和高科技技术的引进。酒店管理具有人员多、分布广,且都处于流动性的状态之中这一特征,新技术的采用不仅可以克服这一不利条件,还能提升服务档次和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北京京伦饭店电脑部周经理告诉记者,强调服务质量是酒店取胜的关键,酒店的根本职能是达到100%的顾客满意,为顾客提供无差错的服务。传统的酒店没有酒店管理系统,因而无法在最经济的状态下运转。在客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成本节约很重要。应用酒店管理软件实行酒店智能化管理,不仅可以全面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而且可以节约大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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