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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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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

  (20**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条后,增加一条:“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年修正本)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下列各类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外地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将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一)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全市性的展览展销;

  (二)展出场所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参观人员日流量在2万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馆举办文物展览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级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单位举办的各种文物展览;

  (五)应予治安安全审核的其他展览展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内容、参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参观人员日流量和入场券

  发售办法; (二)参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展区布局图纸和新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装图纸;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运行路线和停靠场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第六条 展览展销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主办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主办单位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担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参展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览展销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

  (二)发(售)票处、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搭盖临时展棚、安装电器设备以及布展或展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落实各项有关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宣传品、说明书及其他赠品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发赠。参展单位要求自行发赠的,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条 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不得故意拥挤。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展览展销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展览展销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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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

  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 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煤矿治安保卫岗位职责

  治安保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矿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及公安保卫机关八项工作纪律,保守机密,坚持原则,秉公办案。

  二、负责全矿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矿职工普法

  教育。

  三、负责矿区域内治安防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治保会组织和"三工三队"房屋出租、暂住人口管理。

  四、协助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治安、刑事等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厂区各要害部位的治安备勤巡逻、各种大型会议(演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要害部位及场所的治安秩序稳定。

  六、负责矿及上级有关部门协查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负责全矿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确保全矿各部位防火安全。

  八、负责矿井火药库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全矿涉爆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确保火工品安全。

  九、负责全矿物资出门证管理发放及门岗各种进出入车辆的物资查验工作,确保各种出入机动车辆安全畅通,杜绝物资外流。

  十、负责全矿各类剧毒、化学物品及放射源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化学剧毒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安全。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交办任务。

篇4:区第一小学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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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第一小学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应急预案

  一、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1.学校定期召开学生、职工大会,对安全提出要求,邀请公安部门讲法制课,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2.经常对学生进行检查,发现棍棒、刀具的给予没收,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3.发挥班主任、少先队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工作,发现学生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

  4.对打架者决不手软,根据相关条例给予严肃处分。

  二、发生治安问题时的预案

  1.发生斗殴事件后,班主任、教师要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迅速到达现场制止,并及时通知家长。无法制止的,学校领导要立即拨打110报案。

  2.及时送被打伤的学生到就近医院治疗。就近医院不能治疗的,及时送县医院或拨打120。

  3.发生重大打架事件,造成严重伤亡的,立即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三、校外不法人员进入校内实施暴力或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⒈校外来人强行闯入,校领导必须阻止,不得放行。

  ⒉来人已闯入校内,校领导要及时将闯入者清逐出校门。

  ⒊校内发现不法分子袭扰、行凶、行窃、斗殴、抢劫、劫持人质、放火、破坏公私财物的应立即采取下列处置方法:

  ⑴迅速报警(110)。

  ⑵迅速报告学校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⑶对不法分子进行劝阻或制服,保护在场师生安全。

  ⑷立即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或拨打急救答话120。

  ⑸作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⒋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收集不法分子行凶的凶器,保护好现场。

  ⒌组织校内力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一小学

篇5:大学后勤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

  大学后勤学生公寓治安保卫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纪律,保证学生在公寓安全有序的生活。

  1.校保卫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共同负责门卫更夫指导培训工作,共同负责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

  2.宿舍24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制度。

  3.公寓成连全包未领导小组,由管理员,门卫,更夫,卫生员,维修工组成,确保公寓安全稳定。

  4.门卫更夫要坚守岗位,对本楼学生要熟悉。

  5.门卫更夫要掌握三会四懂(会报火警,非警,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材,会处理险恶事故。懂各类案件的预防措施,懂扑灭火灾,解决匪警具体办法,懂自然灾害的处理办法,懂如何处理学生打架等突发事件。)

  6.每天早午晚学生进出高峰时,在门口验证,防止外人混入。

  7.人甚至型门卫更夫岗位责任制,不得私自留宿非本楼学生及外来人员。

  8.对外来访者坚持押证件方可在会客厅会客,严禁进入学生寝室。

  9.下及早5:00开大门,晚22:30关大门。冬季早5:30开大门,晚22:30关大门。非特殊情况晚归者通报批评。

  10.认真检查监督本楼搬入搬出物品,做好防盗,防暴,防毒,防疫工作。

  11.学生公寓严禁小商贩入内推销商品,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乱贴经商广告推销商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2学生不得将房门钥匙随便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中心,中心给予妥善处理。

  13.学生不得随便撬开空房间,一经发现,报保卫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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