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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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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08)

  市政府令〔20**〕238号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的要求,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六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二)对技防产品的安装、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三)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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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理违反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编制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下列重要部位和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

  (一)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武器、管制药品的存放场所;

  (三)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品和重要凭证的库房和场所;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七)机场、汽车场(站)、火车站、公交停车场、码头、地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广场、公园、风景区、林区、文体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旅馆、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的范围,由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十)新建成片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车库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完成。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鼓励已建技防系统与区域联网报警系统联网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收银台、出入

  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防范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外地企业应当自签订技防工程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检测、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公安机关认为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有联网接入必要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防产品,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技防产品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防产品。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进行论证。建设单位、技防系统设计单位进行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参加。

  技防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公安机关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由各级政府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维护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前款规定以外的技防系统,由使用主体自行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控制知密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并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除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置和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处理。

  第二十条 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场所和部位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公安等侦查机关因工作需要,调取图像信息资料等相关记录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技防系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一)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建立日常检查、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三)建立信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不得向公安等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信息资料;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五)违反规定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从事区域联网报警、GPS报警等联网报警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接警人员,制定相应的接处警规章制度,规范接处警程序。

  从事联网报警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立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使用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

  告;逾期不改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来自:www.pmceo.com)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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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2007)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20**]18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2-15

  【生效日期】20**-04-01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 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 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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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 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 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四中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处置防范和处理预案

  四中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防范和处理预案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和减少在体育比赛、艺术会演、军事训练、科普学农、旅游考察等大型群体活动中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提升学校对群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活动安全顺利,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群体活动事故的原因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带队教师疏于管理、学生不遵守活动纪律擅自自行活动或离队;租用的车辆车容、车况差、安全性能差、驾驶员疲劳驾车、超载、超速、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或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械(具)等存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食品卫生标准等。

  二、防范措施

  1、学校和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活动期间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在组织、举行学生校外活动前,学校和承办单位应在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成立事故发生应急处理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应急措施。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督,确定信息报告人和信息报告的程序。

  2、学校要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行全程带队的领队负责制。活动前,学校要专门开展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要配备专职教师带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师,并建立必要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参加集体食宿的所有人员在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学校和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大型活动需要的盒饭、点心、饮料等食品必须在卫生、工商等部门公示的专业企业中定购,保证外加工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学校在组织学生异地参加军训、学农、游览、参观等活动时,对需在外就餐的,必须事先查看就餐地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食堂和小卖部等)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饮水卫生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并将就餐地点和人数告知当地的教育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经卫生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确保活动的环境、饮食饮水的卫生安全。

  4、学校和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公路、铁路、民航、卫生、公安等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员途中和活动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精心选择活动的路线和车辆,确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认真检查活动场所,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防止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特别是公共场地的电器、消防设施、运动器材、高压、高温设备及参加活动人员生活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三、处理程序

  一旦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报告和报警。

  (1)一旦发生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中要具体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2、学校和承办单位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患病或受伤人员,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人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有关现场、证据的保存工作。活动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联系并及时作情况汇总。

  4、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疏散人群,有条件的要及时运送活动人员回学校或去安全的地方。

  5、及时联系患病或受伤人员的家属(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6、落实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态,减少社会影响。

  7、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参照《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或车辆上,可参照《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器械(具)、设施、设备引起的,学校要与活动场所、活动承办单位交涉,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8、学校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随访工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离和排摸调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疗延迟。安排专人做好患病或受伤人员家属(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

  9、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10、必要时公安介入。

篇4:镇中心幼儿园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镇中心幼儿园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防火灾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领导、保健人员、各班主任组成的防火领导小组;

  2.后勤工作人员积极做好食堂防火工作;

  3.各班教师、保育员负责所在班级区域的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负责及时疏散幼儿。

  (二)日常工作要求

  1.防火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隐患、不断完善防火措施,杜绝火情发生;

  2.幼儿在活动室内时,活动室前门处于打开状态,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3.食堂操作间、加工间保持通风;

  4.加强对幼儿和工作人员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人员做到会使用灭火器。结合教育内容进行防火演习,使其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

  (三)报警和火灾应急处理

  1.发现火灾后,必须立即拨打119报警。在报警电话中,要说明以下情况:起火单位、位置、着火物、火势大小、火场内有无化学物品及类型、着火部位、报警人姓名、单位及所用电话等,并派人员在醒目处等候接车;

  2.报警同时,要尽力控制火势蔓延,开启消防器材;

  3.若火场内有人员,全力疏散、抢救人员脱险逃生;

  4.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发生爆炸事故、烧毁重要物资、形成大面积燃烧等影响全局的情况,应列为主要方面予以处理;

  5.灭火工作应分秒必争,迅速行动,找准着火点,果断扑救,抓住时机,不等不靠,为继续开展全面深入的扑救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6.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保持道路畅通,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7.扑救固体物品火灾,使用灭火器;扑救液体物品火灾,使用灭火器、沙土、湿的棉被等,不可用水;

  8.不得组织幼儿灭火;

  9.及时报告主管单位领导。

  二、防食物中毒事故处理预案

  (一)成立防食物中毒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领导、保健人员、食品采购员、各班主任、保育员组成的领

  导小组;

  2.保健教师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工作;

  3.食堂主管负责保存好食物留样。

  (二)日常工作要求

  1.食品原材料要到信誉好的正规厂家或商家购买。除调料外,所有食品全部由食堂加工制作,不购买现成的食品;

  2.掌握好食品原材料库存量及存放时间,妥善管理,不得出现发霉变质现象。仓库内要做好灭鼠工作;

  3.原材料的贮存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食品的存放、加工、分发要生熟分开;

  4.已加工完的饭菜盛锅后要及时加盖、离地,做好防蝇防尘工作;

  5.饭菜按量制作与分发,不得存放剩饭菜;

  6.饭菜实行24小时留样并做好详细记录;

  7.非园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食堂;

  8.各班教师加强对幼儿的观察,及时发现异常现象。

  (三)事故应急处理

  1.就餐后,当幼儿出现呕吐、腹泻等现象时,带班教师要立即将幼儿送往医院,并向园长汇报;

  2.食堂人员负责保留好饭样及餐具,并送往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验。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食堂;

  3.组织由保健教师、园内相关领导、骨干教师组成的陪护队伍,具体负责陪护事宜;

  4.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家长工作,保证幼儿园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

  5.及时向主办单位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三、防突发事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一) 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领导、保健人员、各班主任组成的领导小组;

  2.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工作。

  (二) 日常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幼儿入园、离园时,值班教师要在大门口巡视,幼儿入园、离园后及时关闭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

  3.幼儿入园后大门保持上锁关闭状态,有外人进入时,必须查明身份后方可入内。

  (三)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当事人立刻通过报告园长;

  2.保健教师等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进行工作;外来因素造成的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3.如是意外事故,保健教师简单处理后速送医院;如是外来人员造成的事故,迅速拨打110报警;

  4.紧急疏散幼儿和工作人员到安全地带,确保幼儿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篇5:第二小学公共安全类突发事件基本处置方案

  第二小学公共安全类突发事件基本处置方案

  公共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重特大爆炸事故、大规模群体*、公共场所滋事、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等。本方案主要对群体*、聚众斗殴、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处置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他各类事件的处置可参照执行。

  一、群体*

  (一)平时多收集信息,防微杜渐,发现苗头及时疏导,息事宁人。

  (二)事发时,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

  1.第一时间报告区教育局、派出所。

  2.做好承运司机工作,争取控制好运载工具。

  3.深入群众了解原因,做好劝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尤其要做好重点人员的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4.召集*人员代表,了解真相和真实要求,对合理的予以承诺办理或协助;对不合理的予以解释,先做好代表工作,再做好其他人员的工作。

  5.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处理好善后工作,彻底化解矛盾。

  (三)如事态无法控制,及时向教育局、派出所等请求支援,争取主动,防止事态扩大。

  二、聚众斗殴

  (一)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或110报案,请求支援,并报告区教育局。

  (二)领导小组成员迅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分队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隔离双方人员,设法控制局势,阻止事态发展。

  2.组织救护队抢救转移伤员。

  3.召集双方代表做工作,先撤人后调解。

  4.劝说双方人员,退出现场,不让其重新集结,再生事态。

  5.如事态可能无法控制,立即请求派出所等支援,制止事态发展。

  6.事态平息后,召集双方代表调查、调解,化解矛盾。

  7.造成后果的,事后配合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三、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

  (一)第一时间向派出所和110报警,请求支援,并立即报告区教育局。 (二)在派出所人员到来之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教师控制现场。

  2.有必要时疏散周边群众。

  3.设法控制犯罪(违法)嫌疑人,阻止其外逃,防止事态或危害扩大。发现疑犯逃窜,要组织青壮教师围堵。

  4.救护队尽快救治和转移伤员。

  5.配合派出所抓捕嫌犯,搜集证据,寻找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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