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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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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萧价[20**]36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萧价[20**]53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杭州市萧山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 附件2:《杭州市萧山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二O一0年四月十九日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管理;

  (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并可采取预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待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确定其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见附表1-2)。物业服务企业按审定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与原拟定预收的收费有差额的,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规划分期开发的普通住宅小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后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作适当调整:

  1、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可实行独立管理;

  2、后期项目与首期项目可以预售(销售)时间间隔超过两年;

  3、未与购房者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以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农转居公寓为主的,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丙级基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为及时掌握物业服务成本收支情况,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作为成本监审对象,对其物业服务成本进行监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照非住宅物业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小区独立水系、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装饰前)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收取。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费自购房者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次月计收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按户收取,即:80(含)平方米以下为150元;80平方米以上-140(含)平方米为200元;140平方米以上-200(含)平方米为250元;200平方米以上为300元,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标明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会同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萧价[2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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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修)

  关于修订《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发改价管〔20**〕185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促进丽水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3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5月31日

  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以及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丽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分》(见附件)规定的各等级服务内容和标准确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在公布的相应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和物业服务成本,通过招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标准的所需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及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普通住宅小区需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征得物业服务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作出调整,并重新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确认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确认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规范物业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的年检和维保费用,楼道、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等运行、维护费用属正常的物业运行成本,不得向业主另行分摊。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政府物业管理维护补贴、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通过保修金预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统一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收,未实行房屋统一交付的以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尚未结清的,新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督促其及时结清。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放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为确保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完整实施,实行定期考评机制。具体由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告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考评结果物业服务等级下降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相应下调;按照四级服务等级考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未达标之前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丽水市发改委、建设局印发的《丽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丽发改价管[20**]394号)同时废止。

篇3: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衢价房〔20**〕74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浙价服〔20**〕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市物价局、市建设局〔20**〕60号《衢州市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须重新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等级;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照本办法重新明确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附: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ОО五年六月六日

  衢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衢州市区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物业服务综合费、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小区车辆泊位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物业服务综合费是指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市场调节价。(www.pmceo.com)

  物业综合服务包括下列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2、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清运房屋装饰过程中产生的装饰垃圾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3、小区车辆泊位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泊场地、对车辆进出小区进行交通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小区车辆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小区车辆泊位费最高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小区车辆泊位费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管理方职责、服务内容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三)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4、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如代送报纸、接送幼儿等服务。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自愿委托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5、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执收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综合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运行情况适时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对照《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根据收费等级在相应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等级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同原评定等级有变化的,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协商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对照《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在核定的收费等级相应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用公示栏或公示牌等形式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六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可按建筑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综合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综合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综合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www.pmceo.com)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印发的衢价房〔20**〕6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2.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3.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房屋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

  4.衢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泊位费标准表

篇4: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2005年)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价服[20**]8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二○○五年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可以采用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依据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

  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七条 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具体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篇5: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2007年)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平发改价〔20**〕130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价服〔20**〕8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平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按原价格管理形式,已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经理人:www.pmceo.com)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费、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二)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对住宅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泊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提供占位(泊位)、公共供电、保洁和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和非小区业主汽车临时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业主汽车停泊服务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收费。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见附件1)和《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2)。物业服务等级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报批程序。

  (一)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中标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临时公约签订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企业)按照平湖市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申报或中标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为暂定等级和暂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告暂定内容,并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标委托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载明其物业服务费价格为暂定价。

  (二)待小区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物业管理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考评,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核定服务等级、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核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如与前期暂定等级、暂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公告调整内容,并对按暂定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作多退少补处理。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平湖市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相关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填写《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见附件3)同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的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小区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慨况、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不同面积在业主装修装饰时收取住宅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见附件4)。不得收取装修装饰管理费、楼道二次整修费等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进入住宅小区的汽车可收取汽车停泊服务费(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来自:www.pmceo.com)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

  2.《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3.《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4.《住宅小区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

  5.《住宅小区机动车泊位停放服务费标准》

  附件1:

  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一、机构配置及综合管理(17分) 1 、 物业管理企业有物业管理资质 有资质得2分,没有不得分。

  2、小区有按规定配置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 有得2分,少一项扣1分,没有得0分。

  3、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机构健全,工作正常。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 符合要求且工作正常得4分,没有合同扣1.5分,没有业主委员会扣1.5分,责、权、利不明确扣1分。

  4、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有管理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制定了业主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及管理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制度。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善扣1分。

  5、物业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全扣0.5分。

  6、小区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明显标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

  7、小区管理设施齐全,有较先进的保障措施,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符合要求得2分,设施不齐全扣0.5分。

  8、定期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对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的意见及时采纳,并有记录。 符合要求得2分,基本符合得1分。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二、房屋维修管理

  (5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幢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平面图。 符合要求得2分,没有标志扣1分,没有引路平面图扣1分。

  2、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阳台的使用统一有序,不碍观瞻。住宅装修,不得危害房屋结构和他人安全。 符合要求得1分,不完全符合扣0.5分。

  3、房屋维修及时,并建立回访制度,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编制维修计划,并有记录。 符合要求得1分,不完全符合扣0.5分。

  4、房屋资料、档案齐全完善,并建立住户居住档案,住房所在幢号、门号、房号清晰。 符合要求得1分,不完全符合扣0.5分。

  三、环境卫生管理(15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房)、果壳箱、垃圾中转站等垃圾收集设施及中转设施。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全符合扣1分。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区内道路每天清扫并保持整洁,绿地废弃物及时清理。 符合要求得3分,不完全符合扣1分。

  3、小区内没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现象,无乱张贴悬挂,无乱设摊点现象。 符合要求得2分,不完全符合扣1分。

  4、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拦、走道等公用部位保持清洁,没有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 符合要求得3分,不完全符合扣2分。

  5、及时清理化粪池,确保粪便不外溢。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6、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7、整体环境整洁,定期杀虫灭鼠,无鼠害、虫害。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四、安全防范及公共秩序管理(14分)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小区配有电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视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随时掌握小区内各种情况,有专业化保安队伍,岗位人员配备合理,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 符合要求得4分,没有监控的扣1分,人员配备不合理扣0.5分,没有24小时值班扣1.5分,巡查不规范扣1分.

  3、保安人员有统一制服,工作认真负责,文明执勤、言行规范。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防范措施。 符合要求得2分,标志没有不得分,标识不明显扣1分。

  5、小区内无因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消防事故。 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6、车辆行使、停放有序,管理制度落实,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符合要求得2分,有管理没有制度扣1分,乱停乱放不得分。

  7、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18分) 1、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符合要求得2分,每缺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2、各种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日常维修及时,维修工程质量合格以上。属于大、中修范围或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编制维修计划。 符合要求得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3、每日有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及保养规范。 符合要求得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4、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消防、邮政等设施、设备齐全,工作正常。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符合要求得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5、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改变用途。 符合要求得2分,每一处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6、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洁,排水、排污管线设施完好,排放畅通。 符合要求得4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与 标 准 评分标准 得分

  自评 测评 考评

  六、绿化管理(8分) 1、小区公共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符合要求得2分,绿地覆盖率20-30%扣1分,20%以下扣1.5分。

  2、花草树木配置得当,布局合理,品种及造型品位高,保持四季有应时花草。 符合要求得2分,基本符合得1.5分。

  3、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符合要求得2分,非专业人员得1分。

  4、花草树木长势良好,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

  5、管理及养护制度完善,措施落实,无病虫害,无践踏折损及占用现象。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

  七、社区文化(5分) 1、小区已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社区服务制度。 符合要求得1分,每少一项扣0.3分,扣完为止。

  2、小区内有娱乐场所和设施,管理企业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宣传和文体活动。 符合要求得2分,无场所和设施扣1分,不开展活动扣1分。

  3、为住户开展便民服务,提供方便。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不符合得0分。

  4、管理企业积极协助街道、派出所、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符合要求得1分,基本符合得0.5分,不符合得0分。

  八、收费执行情况(18分) 1、按规定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收费事项。 符合要求得2分,基本符合得1分,不符合得0分。

  2、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符合要求得4分,不符合得0分。

  3、未违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意愿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未擅自为其他部门代收费用。 符合要求得4分,不符合得0分。

  4、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无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现象。 符合要求得6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5、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收费满意。 符合要求得2分,每发生一起投诉扣0.5分,扣完为止。

  附件2:

  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收费

  等级 评分等级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 小高层、高层住宅

  A B

  含电梯、增压水泵

  维护使用及电费 不含电梯、增压水泵电 费

  甲 90分

  以上 0.60 1.20 0.80

  乙 80分

  以上 0.50 1.10 0.70

  丙 70分

  以上 0.35 0.95 0.55

  丁 60分

  以上 0.20 0.80 0.40

  备注 1、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两种方式选择收取。选择B的,电梯、增压水泵电费按实分摊。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小高层和高层物业各等级中准价格为楼层平均中准价格,楼层之间具体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2、各等级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幅度不低于服务成本。

  3、住宅小区被评为各级物业管理优秀、先进、示范、星级等荣誉称号或通过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可在上述中准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物业服务费,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附件3:

  平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地 址 资质等级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其 中 持 证 上 岗 人 数

  物业管理概

  况 物业管理小区名称

  小区面积 平方米 容 积 率

  其 中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 墅 非 住 宅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 户

  其 中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 墅 非 住 宅

  户 户 户 户

  地面汽车

  泊 位 数 地下汽车

  泊 位 数

  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 准 (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主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

  住宅小区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

  建筑面积 收费标准(元/户/次)

  100平方米及以下 150

  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 200

  150平方米以上 300

  注:1、收费前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

  2、业主自运不收费。

  3、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按实际费用协商收取。

  附件5:

  住宅小区汽车泊位停放服务费标准

  停车场类型 收费标准 备 注

  临 时

  停 车 1小时内(含)不收费 1、停车收费不分车型,那些吨位车辆能进入小区以《业主临时公约》中的约定为准,自备车库不收费。

  2、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

  消防车、实施作业的自来水、电力、煤气工程、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邮政投递的邮政车、环卫清洁车等特殊车辆不收停车费。

  3、对室内或地下敞开式泊位服务的,每月每车位(不含泊位费)另收停泊服务费15元(负责保洁、照明、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

  4、前期小区包月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中包含泊位费和停泊服务费。

  5、停车收入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小区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等资金。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临时停车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

  7、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在各停车收费处进行明码标价,接受车主监督。

  1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2元/次

  4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4元/次

  8小时以上至24小时8元/次

  前期小区室外及道路 包 月停 车50元/辆/月

  前期小区室内或地下敞开式公共车库 150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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