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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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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

  物业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合法代理人:

  经纪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华庭管理处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合法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的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房产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国土证证号为,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二、该物业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三、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作为购物业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时须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或合法有效证件寄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之用。

  2、乙方即日须交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给经纪方作测绘费,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由经纪方约定一同至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登记,并签定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市房地产交易所收件登记后,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共(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定金冲抵。

  4、市国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产权证(契证)之日,

  A、乙方在收到房地产权证(契证)后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B、剩余未付房款由经纪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手续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等费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两种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况下只可选择其一。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甲、乙双方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积),其中甲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乙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以上佣金于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由甲、乙双方支付给经纪方。

  3、甲、乙双方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国土局收件后领取的国土局收文回执须寄放于经纪方托管。

  六、权利保证约定:

  1、甲方保证该物业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交易前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自交易结束之后须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水、电、有线电视等无条件过户给乙方;若有租赁业务,如乙方愿意,则甲方须将租赁手续转移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决定中途不买或逾期天未按上述条约向甲方付款时,作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所交款项,甲方不予退回。

  2、甲方中途不卖,作甲方违约处理,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七天内将所收取定金及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与定金相等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上述条约逾期15天未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的,将作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内容,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即时生效。甲、乙、经纪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任一方违约,需解除合同的,经纪方不予退回服务之佣金。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经纪方:**物业管理乙方(签章):

  代理人: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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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个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个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

  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

  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3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34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3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7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通知

  第39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

  第40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

  第41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43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 索赔

  第45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46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 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45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49条 甲?a href=http://www.pmceo.com/wygw/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讲话春贤级ń桓斗课莞曳剑杂馄谥掌鹈咳障蛞曳街Ц段ピ冀鹑嗣癖?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51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53条 本协议?ot;?ot;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ot;?ot;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ot;?ot;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萷;  乙方签字:(承租人)

 ‘p;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时间:

  时间:

篇3:单位物业保洁服务承包合同

  单位物业保洁服务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z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确保单位内外整洁清新、以及高标准的卫生环境,特将内外保洁工作承包给乙方,具体承包协议如下:

  一、承包时间及费用:

  1、保洁承包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保洁费暂定每月元(大写)

  3、甲方按月支付保洁费用,承包协议生效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如遇节假日特殊情况,付款时间可提前或延顺。但时间必须在7日之内。

  二、保洁的形式的范围:

  1、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

  春冬(7:30-----18:00)

  夏秋(7:30-----19:00)

  2、保洁范围按甲方规定区域保洁范围是前后大院、一到七楼中间和两侧楼梯间、一到七楼卫生间、一楼大厅和一到七楼走廊、公共区域玻璃门窗、电梯。

  3、保洁标准按三星级宾馆标准执行。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之处,应责令乙方保洁人员随时进行整改。若不及时整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情况对保洁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甲方无偿为乙方保洁人员提供用水、用电、提供存放保洁工具和更换工作衣的房屋。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提供保洁工作必须的设备和工具,按甲方规定标准进行保洁。

  2、乙方应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在保洁过程中,(除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因甲方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因甲方指挥安排不当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外)所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终止和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章)(章)

  年月日

  附件(一)保洁工作程序及标准(略)

篇4:物业公司办公设备保养合同

  物业公司办公设备保养合同

  东莞**电子产品交易中心**广场二楼2171室TEL/FA*:z

  甲方:

  乙方:**办公设备服务部

  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其机器_____交与乙方保养、维修,并协议如下:

  一.保养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限为一年。

  二.保养期限保养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仟_____佰____拾元正。

  三.乙方服务方式:

  1.合同期间内,甲方机器若有问题,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派技术员前往检修。交通、人工、餐费一律免费,节假日除外。

  2.复印机出现故障时,厂方电话预约即上门维修。

  3.合同期间内,若遇有机器零件损坏必须更换,则只按零件成本收费。

  四.若遇下列情况之者,乙方有权酌情收取维修费:

  1.甲?a href=http://www.pmceo.com/wygw/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讲话床僮鞑崾褂茫斐裳现睾蠊?/p>

  2.110V伏专用机,因接错电源。

  3.使用别家公司提供的耗材(铁粉、碳粉)及请别家公司人员维修,至使机器损坏。

  4.若遇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如:火灾、洪水、地震及雷击。

  五.以上各项,双方应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p;&nbs;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p;&nbs; 联系电话:z

  盖章生效p;&nbs; 盖章生效:

  签定日期:年月日

篇5: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

  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修正)

  (20**年2月2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根据20**年11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正)

  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彼此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建设、土地、科技、外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向社会提供企业合同信用征信服务,披露企业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制订、印制、发放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

  (五)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规定对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取得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或者低于合理数额的;

  (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下列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

  (一)全部条款印刷于文本的合同;

  (二)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

  符合格式条款特征且符合要约要求的商业广告、公告、规则、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票证、购物券、优惠卡、店堂告示等,视为格式条款合同。

  第八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主债权灭失、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等活动中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终结书。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利用失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订立合同;

  (二)伪造合同;

  (三)掩盖财产抵押事实,虚构货源、购销渠道订立合同;

  (四)利用合同销售假冒伪劣、数量不足的商品;

  (五)订立假合同或者非技术合同,套取国家优惠政策;

  (六)利用合同非法转移国有资产或者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七)利用联建、联营、合作等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八)利用租赁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九)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营业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涉嫌违法物品存放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根据情况可以先行登记、抽样取证或者责令暂停销售;

  (二)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暂扣当事人与违法合同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中有根据认为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涉及违法的物品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取得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责令返还给相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建设、土地、科技、外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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