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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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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样本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www.pmceo.com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 法院起诉;

  9.2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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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咨询服务协议样本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乙方招标单位向甲方**市房地局物业科提出在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范围内,由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双方协商如下:
一、乙方申请"**"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进行邀请招标,委托甲方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咨询顾问。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协助乙方制定物业管理邀请招标工作进度计划;
2、组织召开招标预备会议,协助乙方现场答疑和实地勘察;
3、协助乙方做好标书开标和评委选定工作;
4、组织评委的主标书评审工作;
5、协助乙方公示投标单位管理业绩工作;
6、组织召开陈述、www.pmceo.com答辩评标现场大会,并邀请电视、报纸媒体参加;
7、协助乙方做好决标后的协调工作。
三、甲方的咨询顾问期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招标项目决标(确定中标公司)工作结束日止。在咨询工作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四、协议订立之日,乙方预付甲方元招标费用,用以支付招标公告费、招标文件制作费、评委评审费、公证费、开标、评标、决标会场及人工费等,以招标结束后凭有效单据结算。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代表人: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月日

篇3:工程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范本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3.3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www.pmceo.com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

  本文提要: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篇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理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和地方利益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地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招标单位邀请2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 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

  (一)勘察设计

  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5、符合本条1至4项规定的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下列项目:

  1、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

  3、估价2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本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议标;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受专利保护的;

  (二)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或者报名的投标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属于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招标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设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设单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办法招标发包。

  第十条 工程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招 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完成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进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招标,将建筑工程项目化大为小。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二)一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

  (五)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六)估价3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1、已按规定批准立项并列入年度 计划,或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6、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7、单独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进行招标,选择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招标单位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装饰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的施工任务和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改建、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报名)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进行答疑,形成文字纪要;

  (八)投标单位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十)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依法组织评标,选择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代理招标,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建设单位从事招标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申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按下列内容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投标单位: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

  (二)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承包单位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其他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筑工程及质量等级,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合同履约状况;

  (五)当年签订的主要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供贷订单一览表。

  投标单位有义务向招标单位提 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工期、设计进度及深度、主要技术要求,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还需附招标工程的图纸及设备清单;

  (二)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三)施工和设备采购投标价格的计算要求及方式;

  (四)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六)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及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八)对未中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投标文件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九)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十)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包括:

  1、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须提供经批准的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招标还需工程概况、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其它特殊要求;

  4、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其额度。数额按工程(设备)投资总额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工程造价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设单位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如有突破,需经原批准机关追加投资或落实资金来源;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定额和计价规则,或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三)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20%以上的,应当向投标单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费用;招标单位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当执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n bsp;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主要内容,确有需要澄清或者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可以召开答疑会。形成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送达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对专业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招标单位可以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在技术标阶段,招标单位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技术、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建议与投标单位进行谈判。

  在商务标阶段,招标单位向获准通过的投标单位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终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区外勘察、设计、施工队伍进疆承揽工程的,须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4、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剖面不少于2个),公共建筑需建筑渲染图,必要时附鸟瞰图、模型;

  5、工业项目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体布置;

  6、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材用量;

  7、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8、勘察、设计进度和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方法及收费;

  9、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 (二)建筑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3、承担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班子情况;

  4、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5、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负责人印鉴,勘察设计单位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单位不应开启并应退还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用正式函件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应当出具签收证明。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采用贿赂、给回扣和其他好处等手段使招标单位作出某一决定或者采用某一程序。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经投标单位确认后当众拆封,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为有效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当当场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一经启封,评标、定标的原则、办法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代表担任。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办法进行,对投标方案、工期(生产、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质量保证、报价以及投标单位经营业绩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择优推荐1至2家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理由,另外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或调整主要设计人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动设计单位的,报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并应付给中标单位该项目标 准勘察设计费的30%作为补偿;

  (二)变动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当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的,招标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投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的成本费。

  第三十九条 施工、设备采购定标由招标单位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选定。招标单位在定标后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与中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招标单位不在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方,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审查招标申请,确认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确认标底编制和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重点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

  (四)对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指导,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违规行为严重且尚未定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招标投标进程,如已定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试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业监管办、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适应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需求,确保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年《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2月23日

  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选聘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招标备案工作。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网站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物业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及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接和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可参照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如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承诺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包括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等;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材料等。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公开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或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由招标人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

  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定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一)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招标小组;

  (二)进行成本测算;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

  (六)资格预审;

  (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相关资料;

  (八)组织现场勘察;

  (九)接受和收存投标书;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向物业项目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年度物业服务费总额的2%。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评标专家中抽号产生,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并填写申请表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个工作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库名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否决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日内完成,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30日内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原招标备案机关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赔偿。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未遵守本办法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投标活动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采取其他管理形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招投标备案、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区(县)负责。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房管〔20**〕214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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