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长青湾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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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湾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长青湾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路**号

  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中路**号

  邮编: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039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长青湾】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足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KD·长青湾】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新区**路**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文朔街 南至:孤石路

  西至:文乐街 北至:河堤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2、设备运行: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⑴、小区路面整洁,维修及时、无破损。

  ⑵、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完整无损。

  4、环境卫生:定期消杀,垃圾及时清理,环境整洁。

  5、绿化:花草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病害。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出入登记,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7、秩序维护:住宅区内秩序良好,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有登记。

  8、消防: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

  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维修及时。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2.2 元/㎡/月

  洋房住宅物业服务费: 2.2 元/㎡/月

  别墅住宅物业服务费: 4.2 元/㎡/月

  商业网点物业服务费: 2.2 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1.1 元/㎡/月(洋房)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100 元/辆/月(别墅)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

  地上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

  第五条 物业特定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费用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户(一室一厅);260元/户(两室一厅);320元/户(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380元/户(三室二厅及以上)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乙方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时间以《入伙通知书》时间为准。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或不办理相应入住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将采用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挂号信的方式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的登记地址。未交纳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停车位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地上停车位物业收费标准,车位使用人应按1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年收取,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停车位。

  2、单体车库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车库使用人按1.1元/㎡/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单体车库无所有权的,车库使用人按100元/辆/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车库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车库服务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3、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标准:100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年进行预先交纳,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停车位。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方式。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除停车场外的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中。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存在的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材料。

  5、绿化系统、智能化等弱电系统、应急电源或临时发电设备等系统、室内新风系统等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样板间装修图纸、公用大厅的装饰、装修图纸等。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作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法律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七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本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3、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4、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5、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 需2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确因完善本物业的配套设施而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9、当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5、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监督【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7、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必须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有关业主拒绝给予配合的,乙方将事件通知相关业主或社区后,可以自行维修养护,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可自主决定采取相应紧急避险措施,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由业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纳并存入政府指定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沈阳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续筹。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交总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园区内信息公示即可),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乙方责任在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已有标识提示或告之的前提下,不遵守【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引致之任何损害。

  8、业主门户内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失以及由于该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坏及其他原因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

  9、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20**年8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与【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物价局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类型: □联排别墅 □高层住宅 □丹陛洋房

  □车库 □商业网点

  座落位置: 【KD·长青湾】 栋 单元  层号

  商 铺: 【KD·长青湾】 号

  车库位置: 【KD·长青湾】 号

  此文件已签收,并对内容仔细阅读,同意遵守履行相关规定及条款内容。

  业主签名(签章):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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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zz区**街**号

  邮编: 110020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街**号

  邮编: 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039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橦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足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KD·名京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一号

  建筑面积: 26572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齐贤北街 南至:北二路

  西至:保工北街 北至:北一中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服务费: 1.90 元/㎡·月

  对外网点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

  第五条 物业特定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费用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户(一室一厅);260元/户(两室一厅);320元/户(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380元/户(三室二厅及以上)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化、物业成本变化而进行调整。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时间为准。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钥匙或不办理相应入住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将采用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挂号信的方式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未交纳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单体车库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车库使用人按 0.95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车库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车库服务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2、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标准 100 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年进行预先交纳,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园区停车位。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方式;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除停车场外的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因主营亏损,可以补充到物业服务费中。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材料;

  5、绿化系统、智能化等弱电系统、应急电源或临时发电设备等系统、室内新风系统等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样板间装修图纸、公用大厅的装饰、装修图纸等;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 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作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法律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七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本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3、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4、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5、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2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确因完善本物业的配套设施而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9、当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5、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监督《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7、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必须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有关业主拒绝给予配合的,乙方将事件通知相关业主或社区后,可以自行维修养护,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可自主决定采取相应紧急避险措施,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由业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纳并存入政府指定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沈阳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续筹。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 欠交总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园区内信息公示即可),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乙方责任在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已有标识提示或告之的前提下,不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引致之任何损害;

  8、业主门户内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失以及由于该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坏及其他原因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

  9、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 年 5 月 30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物价局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3:烟花爆竹购销配送合同

  烟花爆竹购销配送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地点:郑州

  按照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商品配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商品类别、数量、单价、金额(详细品种见附表)

  商品类别

  数量(箱)

  单价

  金额(元)

  交货时间

  鞭炮

  烟花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二、双方严格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及各区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三、需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方法,告知消费者严格按照产品包装箱上的说明及警示要求正确燃放。

  四、技术标准:执行GB10631-20**国家标准,凡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由供方代表厂方先行赔付。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供方将需方订购的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配送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六、交货地点及验收:需方在郑州市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纸箱包装,包装回收。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www.pmceo.com现金结算,概不赊欠。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一方不满意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本销售季节过后,未销完的包装完整的整箱商品,可凭进货单据到供方指定地点办理商品代存手续。

  十一、需方不得购进非法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需方: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篇4:企业保密合同

  企业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_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www.pmceo.com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篇5:企业培训合同范文(十七)

  企业培训合同范文(十七)

  甲方:

  乙方:

  为加速人才培育,提高员工素质、技能,甲方指派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指派参加以下培训。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 培训内容: 。

  二、培训时间:。

  三、培训地点: 。

  四、 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在培训期间支付给培训单位的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2、培训费用在培训前先由甲方替乙方预付。

  3、乙方在培训期满后,若成绩合格,甲方则必须为乙方报销培训费用。

  4、乙方在培训期满后,若成绩不合格,则必须承担所有的培训费用,向甲方支付原由甲方为乙方预付的培训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在培训期间,甲方按公司规定发给乙方薪资。

  2、 甲方因工作或技术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如果是由于甲方要求乙方缩短培训时间而造成乙方培训成绩不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在培训期间成绩不合格,甲方有权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4、 乙方在培训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六、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参加培训学习。

  2、乙方在培训期,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定。

  3、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向外透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致力于学习,不得在此期间内从事其他的工作。

  七、违约赔偿责任:

  1、在培训期间,乙方因违法或严重违反培训单位制度等重大过错被开除,或乙方中途自动放弃培训,乙方必须全额赔偿甲方为其预付的培训费用。

  2、培训期满后,乙方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被辞退,或乙方提前离职,根据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相应的费用:

  (1)培训费用1,000元(含)以下,服务期限为六个月。若乙方每少服务一个月则必须 赔偿甲方总培训费用的16.7%。

  (2)培训费用1,000元(不含)- 3,000元(含),服务期限为一年。若乙方每少服务一个月则必须赔偿甲方总培训费用的8.3%。

  (3)培训费用3,000元(不含)- 5,000元(含),服务期限为二年。若乙方每少服务一个月则必须赔偿甲方总培训费用的4.2%。

  (4)培训费用5,000元(不含)以上,服务期限为三年。若乙方每少服务一个月则必须赔偿甲方总培训费用的2.8%。

  注:本合同中的“服务期限”指乙方在培训结束之日起必须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间,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同,分别按各自规定执行。

  3、若因甲方经营或其它原因提前辞退乙方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培训申请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十、如发生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局仲裁处仲裁,如不服仲裁处裁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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