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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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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范本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ZZ: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现因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一致,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与乙方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同意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已支付乙方全部工资,包括津贴、奖金,不存在其他任何未结事项。

  第三条 现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应为乙方交纳的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乙方保证,若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社保机构或其他机关责令甲方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返还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元,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退还前述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乙方确认,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乙方保证并承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使用以及向任何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标书、产品设计图片等。

  第六条 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歪曲事实损害公司商誉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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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案例简介

  1994年5月,孙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7年9月,孙某因工作压力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8年5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此时孙某也再无辞职之意。1998年8月,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便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9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补发孙某1998年9、10二个月的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由此工地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在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

篇3:企业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企业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案例简介

  黄某于1995年8月2日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在聘任期间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1998年以后,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经营状况不良,遂于1998年7月5日对黄某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称,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现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1998年8月5日终止。接到通知后,黄某要求公司支付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要求,于是黄某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无效,公司应按黄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3年)发给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7500元。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条又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回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该合资企业正是把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当作了终止合同的约定条件,这是一种回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显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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