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4版示范文本)

日期:2015-07-17  类别:物业合同协议  编辑:物业经理人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本条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甲方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月  日)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月  日)履行交纳义务。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专业机构审计;

  2、协商;

  3、--------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 停车费收取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的其他事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或甲方附赠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及方式由乙方根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九条 车辆停泊服务内容如下: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要求正常使用;

  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定时巡视检查。

  5、--------。

  第十条 车辆停泊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

  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7、---- 。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会所应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使用。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会所所有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会所的,其经营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乙方与所有人另行约定。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十二条 本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对工程进展进行适时跟踪。

  甲方应当于----年 月 日(至少在物业交付前60日),通知乙方承接查验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3、附件4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做好书面记录,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5、-------- 。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并遵守履行。

  第十七条 乙方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甲方或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和相关业主,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按规定应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保证金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于----年 月 日向乙方无偿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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