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4012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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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7条 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四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0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出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25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27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28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9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0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九章 其它

  第3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 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 保险(如有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41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乙方:__; 代理人:____ 法人住址:___ 电话: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八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十七条 试车。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三十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 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发包方(章):________&nbs; 承包方(章):________

  地址:______p;&nbs;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p;&nbs;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p;&nbs;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话:______p;&nbs;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p;&nbs;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p;&nbs;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p;&nbs; 帐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p;&nbs; 邮政编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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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监理范围: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和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工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监理单位:(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帐号:

  邮编:__________邮编:

  电话:__________电话: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篇3:停车场承包经营担保合同

  停车场承包经营担保合同

  甲方(发包方):广州_____公司

  乙方(承包方):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

  甲方与乙方签订广州

  市天河路______、______号广州______公司停车场承包合同(20**年3月26日签订)(下称"承包合同")为了担保该《承包合同》能正常履行,三方共同签订该《承包合同》的保证合同,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丙方作为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承担履行上述《承包合同》的保证责任,甲方与乙方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的范围:乙方在《承包合同》中应履行一切义务和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限内因被保管车辆被偷、损坏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四、保证期限:____年3月26日至____年12月30日。

  五、甲方与乙方变更合同应书面通知丙方,并需丙方书面同意,否则丙方不承保证责任。

  六、纠纷解决:因履行上述合同出现纠纷,三方同意将纠纷提交天河区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丙方:(保证人):________

  代表: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合同地点:广州市天河路_____号

篇4:停车场承包管理合同

  停车场承包管理合同

  甲方:广州市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天河路____、____号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号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壹万陆仟元正。

  三、承包期限:壹年(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5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陆台)、摩托车(伍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1~5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公司乙方(签章):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5:物业废品收购承包协议

  物业废品收购承包协议

  甲方:________中学物业管理办公室

  乙方:________

  为方便____中学教职员工废品出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就____中学废品收购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唯一授权乙方在侯集中学收购废品,除乙方外不再特许他方进入侯集中学收购废品。

  2、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9月11日至____年9月11日。

  3、乙方付款方式:年总承包款3000元,分二次结清,____年9月16日一次1500元,____年3月12日一次1500元。

  4、乙方应诚实合法经营,按照市场价收购废品,不准欺瞒顾客,不准坑斤少量,不准低于市场价收购。

  5、乙方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听从甲方的指挥,支持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保证乙方进出大门自由,但乙方需接受门卫验证。

  6、甲方的废品需交由乙方收购,不可处理给他人。

  7、乙方在侯集中学时,应遵纪守法,有违法行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提前10天提出终止本协议;如无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况的发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____中学物业管理办公室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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